'發改委:將建立運輸物流行業失信“黑名單”'

交通 信息安全 法律 中國物流與採購雜誌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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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發改委就《運輸物流行業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指出,將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下稱“黑名單”)管理制度。

意見指出,將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制度。以相關司法裁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結果為依據,按程序將涉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佈,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

同時,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失信主體,相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將其列入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實施嚴格監管措施。意見同時具體規定了將相關主體列入“黑名單”的認定標準,具體包括道路交通安全領域、道路貨物運輸領域、公路貨運站場經營領域、水路運輸領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領域、國際貨運代理領域、鐵路運輸領域、民航運輸領域、快遞領域。

值得注意的是,快遞領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都將被視為嚴重危害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失信主體將被拉入“黑名單”。

根據規定,上述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為從事運輸、倉儲、裝卸、配送、代理、包裝、流通加工、快遞、信息服務等物流相關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有關人員是指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及從業人員。

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於加強和規範運輸物流行業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徵求意見稿)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進運輸物流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制度,完善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政府主管部門及行業監管部門依據在事前、事中監管環節獲取並認定的失信記錄,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制度。以相關司法裁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結果為依據,按程序將涉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以下簡稱失信主體),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佈,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對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失信主體,相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將其列入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實施嚴格監管措施。

(二)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是指從事運輸、倉儲、裝卸、配送、代理、包裝、流通加工、快遞、信息服務等物流相關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有關人員是指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及從業人員。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全國運輸物流行業“黑名單”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利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開展“黑名單”的彙總、交換和發佈,推動實施聯合懲戒。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等國家相關部門負責職權範圍內“黑名單”認定標準的制定。縣級以上公安、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部門和海關總署、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的有關直屬機構依據職責分工負責管轄範圍內“黑名單”的管理工作。

(四)認定為運輸物流行業“黑名單”的失信主體相關信息應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據《關於對運輸物流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實施聯合懲戒。

二、認定標準

(五)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領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使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後,被公安交管部門撤銷駕駛許可或者機動車登記的人員、法人。

2.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的人員、法人。

3.醉酒駕駛機動車、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或者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

4.吸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

5.駕駛營運機動車 1 年內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 20%情形超過 3 次或者 1 年內駕駛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 50%情形超過2 次的駕駛人。

6.駕駛貨運機動車超載 30%以上或者 1 年內超載 3 次以上的駕駛人。

7.運輸單位的車輛有超載情形,經處罰不改的道路運輸企業及有關責任人員。

8.在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駕駛人。

9.1 年內駕駛營運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情形超過 2 次的駕駛人。

10.六個月內兩次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

11.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駕駛人。

12.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

上述各項中的“超過”“以上”包含本數。

(六)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在道路貨物運輸領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貨運車輛 1 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 3 次的。

2.貨運車輛駕駛人 1 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 3 次的。

3.道路運輸企業 1 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 10%,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的。

4.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改裝機動車,情節嚴重,被吊銷經營許可的。

5.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以 2 萬元以上罰款,或者 1 年內被給予 3 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6.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超限運輸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7.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駕駛人、源頭單位、大件運輸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8.因堵塞交通、強行衝卡、暴力抗法、破壞相關設施設備,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9.因違法超限超載造成重大責任事故且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10.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傷害的。

11.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被納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黑名單” 的。

上述各項中的“超過”“以上”包含本數。

(七)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在公路貨運站場經營領域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在申請交通運輸財政補貼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重要事項的,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交通運輸財政補貼的。

2.在使用交通運輸財政補貼資金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擅自對使用補貼資金的建設內容或標準進行重大調整,導致項目不再滿足主要技術和服務功能要求的。

3.獲得交通運輸投資補助資金的貨運樞紐(物流園區),投入運營十年期內物流服務功能發生重大變更或調整,未按要求退回已獲得的投資補助資金的。

(八)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在水路運輸領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吊銷相關許可證件,或因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的水路運輸從業單位。

2.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產停業整頓的水路運輸從業單位。

3.在申請交通運輸有關行政許可、財政補貼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重要事項的水路運輸從業單位。

4.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塗改危險貨物水路運輸領域從業資格證書的水路運輸從業人員。

5.未按規定取得相應種類的從業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

6.在參加水路運輸領域相關從業資格考核中存在舞弊的水路運輸從業人員。

7.對其所在從業單位被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負主要責任的水路運輸從業人員。

8.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作出行政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逃避執行的水路運輸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9. 存在被納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黑名單”的嚴重失信行為的水路運輸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10.存在交通運輸部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水路運輸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九)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在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領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對危險貨物/汙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具有瞞報、謊報違法行為的主體(託運人或與託運人有故意共同行為的承運人(一個日曆年度內發生兩次及以上))。

2.偽造船舶法定證書和文書的船舶。

3.違法排放船舶汙染物的船舶(一個日曆年度內發生兩次及以上)。

4.未如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應報告的防汙染作業信息的船舶及作業單位(一個日曆年度內發生三次及以上)。

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船載危險貨物申報員:

(1)未按規定進行申報或者報告,導致危險貨物在裝卸或者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的;

(2)欺騙、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違法行為;

(3)對危險貨物發生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

(4)將《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轉借或者轉讓他人使用的;

(5)塗改《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的;

(6)對謊報、瞞報危險貨物負有責任的。

6.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

(1)未按規定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導致危險化學品(貨物)集裝箱在裝卸或者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2)欺騙、造假、提供虛假《集裝箱裝箱證明書》的;

(3)檢查員賬號轉借或者出租給他人使用的;

(4)為非本人從業的單位所裝的集裝箱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的;

(5)未到現場監裝檢查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的。

7.違法提供不合規燃油的企業(一個日曆年度內發生兩次及以上)的。

8.航運公司無故拒絕接受海事管理機構對其開展的日常監督檢查或無正當理由對海事管理機構督促整改的事項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整改的。

9.航運公司所管理船舶發生死亡(失蹤)5 人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經調查發現公司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

10.航運公司所管理船舶的 1/3 及以上被列入重點跟蹤船舶的。

11.航運公司所管理的船舶發生違章違法行為後拒絕接受或逃避處理,航運公司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12.航運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使用偽造、變造、轉讓、買賣、租借的船舶證書、船員證書從事營運或其他有關活動的。

13.航運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並取得有效的符合證明(DOC)或所管理的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SMC),經海事管理機構督促後仍未整改的。

14.船舶、水上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在船舶、水上設施建造、重大改建前或者營運過程中,不按規定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的。

15. 蓄意違反規定開展進出港報告,或經多次相關處罰仍不能按規定開展進出港報告的船舶(一個日曆年度內發生兩起或以上);

16. 在海事規費徵收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按規定繳納或少繳納港口建設費、船舶油汙損害補償基金的繳費人(一個日曆年度內發生兩起及以上的);

(2)不按規定辦理港口建設費、船舶油汙損害補償基金申報手續的繳費人、船舶(一個日曆年度內發生兩起及以上的);

(3)對於未繳清港口建設費的國內外出口貨物,違規辦理裝船或者提離港口手續的經營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者貨物承運人(一個日曆年度內發生兩起及以上的);

(4)嚴重違規且被海事部門取消委託代收資格的港口建設費委託代收單位。

17.在海事船員管理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

(2)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

(3)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海員外派業務資質許可擅自從事船員培訓、海員外派服務的。

18.冒用他人《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辦理申報或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的人員。

(十)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在國際貨運代理領域存在被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以匿報、謊報等方式代理禁止進出口貨物、危險品貨物運輸,故意逃避監管,造成嚴重後果,依法受到相關行政部門追究的。

2.以不正常競爭手段從事經營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被相關行政部門處罰的。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一)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在海關監管領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為的。

2.非報關企業 1 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 100 萬元的;報關企業 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萬分之五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 30 萬元的;當年註冊登記或者備案的非報關企業、報關企業,1 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分別累計超過 100 萬元、30 萬元;非當年註冊登記或者備案的非報關企業、報關企業,上一年度無進出口業務,1 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分別累計超過 100 萬元、30 萬元的。

3.拖欠應繳稅款或者拖欠應繳罰沒款項的。

4.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具體內容:經過實地查看,在海關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查找,並且無法通過在海關登記的聯繫方式與企業取得聯繫的),被海關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超過 90 日的。

5.假借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獲取不當利益的。

6.向海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影響企業信用管理的。

7.抗拒、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

8.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9.企業有違反國境衛生檢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進出口商品檢驗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在鐵路運輸領域按照相關規定被認定為嚴重失信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違反有關規定無證經營或超許可範圍經營的。

2.在鐵路監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3.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旅客重大人身傷害或造成旅客、託運人、收貨人重大財產損失,受到鐵路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

4.因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或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受到鐵路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

5.因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託運,或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受到行政處罰,情節為較重以上的。

6.發生鐵路交通、客貨運事故後,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毀滅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的。

7.在申請行政許可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或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8.法律法規和鐵路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

(十三)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在民航運輸領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在申請行政許可或者在民航行政機關檢查、調查等工作過程中,不按要求提供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虛假證言證詞的。

2.存在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

3.故意干擾民航無線電臺(站)正常使用的。

4.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或者將危險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進行託運的。

5.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十四)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在快遞領域按照相關規定被認定為嚴重失信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在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過程中,申請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2.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

3.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寄遞禁止寄遞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引發惡劣社會影響的。

4.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存在以下行為之一,嚴重危害個人信息安全的: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2)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

(3)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5.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6.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因服務質量問題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引發惡劣社會影響的。

7.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吊銷快遞經營許可證的。

8.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需實施聯合懲戒的。

三、認定程序

(十五)縣級以上公安、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部門和海關總署、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的有關直屬機構根據職責分工,按照上述標準認定運輸物流行業“黑名單”,國家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十六)認定部門(單位)在“黑名單”認定前可根據需要履行公示程序或採用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失信主體。自然人被列入“黑名單” 的,應實行事先告知。公示期間未有異議的,認定部門(單位)按程序逐級報送“黑名單”信息。失信主體提出申訴意見的,認定部門(單位)根據事實、理由和證據確定是否採納,並將結果予以告知。未最終認定的,暫不列入“黑名單”。當事人對反饋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部門(單位)的上一級部門(單位)申請複核。國家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四、名單信息共享和發佈

(十七)“黑名單”信息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相關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 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從業人員)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二是列入“黑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十八)認定部門(單位)應將認定的“黑名單”信息逐級報送至國家相關部門。國家相關部門應按照統一的數據格式,於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將本領域新產生的“黑名單”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相關部門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黑名單”信息的頻率高於前述規定的,仍按其現有規定執行。

(十九)“信用中國”網站於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將認定生效的“黑名單”向社會公眾發佈。名單信息的發佈,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發佈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對於涉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五、實施聯合懲戒

(二十)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於每季度首月 15 日向簽署《備忘錄》的部門和單位提供“黑名單”。簽署備忘錄的部門和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懲戒。

(二十一)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物流服務平臺企業、信用服務機構查詢使用“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實施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二十二)各有關單位及時歸集失信聯合懲戒的典型案例,統計聯合懲戒情況並反饋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六、名單退出和權益保護

(二十三)失信主體列入“黑名單”的有效期原則上為 1 年。國家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二十四)“黑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認定部門(單位)及時通過原發布渠道發佈名單退出公告,相關名單信息將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後臺繼續保存。

(二十五)“黑名單”有效期結束前,失信主體可以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復信用。信用修復的具體方式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六)認定部門(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將相關主體提前移出“黑名單”的,應及時將信息逐級報送至國家相關部門,由其推送給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二十七)失信主體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異議申請並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單位)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及時反饋是否受理,並儘快將核實和處理結果反饋當事人。

(二十八)聯合懲戒實施部門在依據“黑名單”執行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名單信息不準確的,應及時告知認定部門(單位)核實,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核實並反饋。因工作失誤導致有關單位或個人被誤列入“黑名單”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更正當事人的誠信記錄,向當事人道歉並進行澄清,恢復其名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依法給予賠償。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本意見印發之日前發生的違法失信行為不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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