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嶧城區劉某某與褚某某交通事故糾紛調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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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9年1月13日下午,褚某某駕駛重型自卸半掛車沿某公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與由東向西行駛劉某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雙方車輛損壞,財產損失,劉某某受重傷,後經醫療機構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劉某某的家屬、親戚悲痛萬分,情緒較為激動。因劉某某是家庭主要勞動力,家庭生活壓力較大,因此要求褚某某一方賠償由此發生的各種費用數額比較大。這導致雙方僵持不下。於是雙方向嶧城區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交了調解申請。

【調解過程】

接到調解申請後,調解員向交警大隊調取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刑事科學技術室屍體檢驗報告、司法鑑定意見書等法律文書。經交警部門認定,褚某某駕駛超出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通行且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劉某某駕駛車輛未確保安全違反禁令標誌通行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確定褚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調查瞭解了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溝通。褚某某家屬認為褚謀謀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這些足以賠付在此次事故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劉某某的家屬認為這畢竟是一條生命的消逝,為此他們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而褚某某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他不應理所應當的將賠償責任完全推卸給保險公司,他自己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雙方對此各持己見,互不相讓,調解難度很大。

針對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問題,調解員仔細研究了雙方提交的資料,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溝通。首先做劉某某家屬的思想工作:“你們的心情我很理解,劉某某是家裡的頂樑柱,對一個家庭來說確實無法接受,但你們的賠償要求有些過高,偏離了交通法的賠償範疇,不光當事人無法承受,不願意賠償,就是交警與法律部門也不予支持。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補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等規定,賠償數額是達不到你們所要求的數額的。”調解員繼續從法、情、理上啟發疏導,試圖解決糾紛。慢慢的,劉某某家屬的態度有所鬆動。接著,調解員又與褚某某家屬進行了溝通:“雖然對方當事人在此次事故中也負有一定的責任,但是畢竟對方失去了生命,而生命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並且這種損失是不可挽回的,也給逝者家屬留下了巨大的精神創傷。我們只能從金錢上給予一定的安慰。”褚某某家屬商量以後最終表示同意。明確了褚某某的態度以後,調解員又與劉某某家屬進行了溝通,表示很能理解對方所承擔的痛苦,但逝者已逝,留下的人還要繼續好好生活,不能一直糾結在事故中。經過調解員多次開導勸說,劉某某家屬慢慢降低了訴求。此後,又經過多次的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接受了調解員的調解建議,雙方最後握手言和。

【調解結果】

2019年3月7日,雙方當事人共同在調委會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內容如下:

1、駕駛人褚某某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依法按責賠償劉某某近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憑證明、證據、票據、材料為依據)。

2、駕駛人褚某某另賠償給劉某某近親屬精神撫慰金、諒解費100000元,雙方在調解協議書籤字後,當面一次性付清。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意外事故導致當事人死亡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通過人民調解,不僅使雙方當事人自願地達成了調解協議,並得到了實際履行,而且兩家人並沒有因此而傷害感情。

其實很多矛盾糾紛一開始並不是十分激烈、無法調和的,只要在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注意法、理、情的統一,語言坦誠中肯,設身處地的為雙方當事人打算,想當事人之所想,就可以慢慢打開當事人的心結,最後才能達到協議的達成、糾紛的解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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