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6月1日起施行,這些行為將被罰款!

交通 技術 法律 環境保護 臺海網 2019-05-10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公佈《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2001年6月16日公佈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新版辦法明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禁止拼裝的機動車交易。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6月1日起施行,這些行為將被罰款!

誰可獲得回收資質認定?

辦法明確,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

那麼,如何才能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認定?辦法明確要求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具有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存儲、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以及拆解操作規範;

具有與報廢機動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擬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資質認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資質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禁止這些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將註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

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拆解。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疑似贓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機動車或者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

其中,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製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回收的機動車為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該機動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前款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三大違法情形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出售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

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

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辦法規定,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將註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或者出售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的機動車的,辦法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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