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
“交警拿鐵棍砸車”的視頻
在海陽市民的微信朋友圈廣為傳播
大家都不知道怎麼回事……
真相竟然是……
為進一步強化前期全市交通秩序異地交叉整治戰果,煙臺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近期組織在全市的國省道、農村道路、城市主幹道開展全市交通秩序異地交叉整治活動。重點整治超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酒駕、毒駕、涉牌涉證、貨運車輛改型等違法行為。
這是民警執法過程中
通過執法記錄儀拍攝的現場畫面
從規勸其開窗到破窗執法長達六分鐘
8月24日中午,根據統一行動安排,異地交叉整治民警在海政路開展查處酒駕專項整治行動。執法中一輛黑色轎車磨磨蹭蹭不願上前,交警懷疑該司機涉嫌酒駕,要其下車接收檢測的要求,但司機拒不下車,反而緊閉車窗,長時間在車內撥打電話。
由於處於鬧市區,車流量較大,加上司機有酒駕嫌疑,很可能造成更為嚴重的交通事故。此情景下,執勤民警一邊繼續要求司機打開車門,一邊用警車將嫌疑車輛堵住。在視頻中,幾名交警警告司機“把玻璃搖下來”、“再次警告,不開窗砸玻璃了”,並寫警示紙條放在車玻璃前,讓車主下車。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民警果斷實施破窗執法。
破窗後,執勤交警將車門打開,發現司機滿身酒氣,臉色通紅。對司機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檢測結果顯示酒精含量為86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據劉某介紹,當天中午和朋友在吃飯,半斤白酒下肚,不顧喝酒的危險開車回家,正好碰上了正在執法的交警,心虛的他選擇了拒不下車。
目前,劉某已被海陽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酒駕嫌疑人到醫院配合抽血化驗
強行破窗有法律依據:
根據相關規定,交警在執法過程中,遇上不配合,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二十三條公安民警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噴射器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注:酒駕本屬於危害公安安全類的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第一款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操作規程》第二十八條 符合使用警械條件,但是現場沒有警械或者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除武器以外的其他物品對違法犯罪行為人進行控制。
根據相關規定:警告無效的,可使用適當工具(如安全錘、含破窗功能的警用制式刀具等)破窗,迅速控制違法行為人,如未攜帶破窗工具可請求裝備支援;情況緊急時,可向群眾借用工具或就地取材破窗。
看清楚了,
超過這些值都是違法的!
小酌怡情,大飲傷身
酒駕醉駕可是玩命啊!
(來源:綜合海陽公安、煙臺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