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一司機車內藏槍,被警察發現後,竟上膛反抗

交通 法制 社會 岳陽網 201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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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槍支,欲與警察火拼,然後上演追逃大戲,這本該是電影裡的橋段,卻出現在了現實生活中。5月3日,岳陽市交警支隊汨羅弼時三中隊民警查獲一輛未年檢的車輛,隨後竟在車內發現藏有一支高壓氣槍,而持槍人在民警收繳過程中還將槍支上膛試圖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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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下午四點左右,岳陽市交警支隊汨羅弼時三中隊民警通過查緝布控系統的指揮平臺,發現一輛牌照為湘F3WY56的未年檢車輛正在行駛,民警隨即對該車進行攔截。當民警將車輛攔截下來,檢查駕駛證時,在副駕駛座發現一支氣槍。

民警上前欲收繳氣槍,但持槍人劉某不但不配合,還與民警發生爭搶。由於車內狹窄而氣槍超過一米,兩人僵持一分鐘後,劉某竟將槍支上了膛。執勤民警為了安全起見,稍往後退了幾步。劉某見民警後退,打開車門便逃跑而去,民警緊隨其後,想將劉某制服。劉某逃跑至汨羅弼時交警三中隊附近,躲進了一戶居民家中,並將槍支藏匿。民警趕到後詢問槍支藏匿地點,劉某仍然負隅反抗,拒絕配合。民警隨即對劉某藏匿槍支的房子進行搜查,在門後發現裝有子彈的槍支,並予以收繳。民警收繳槍支為高壓氣槍,長一米,改裝槍身裝有狙擊鏡,槍口裝有消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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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車內四人被帶到中隊進行調查,經民警審訊得知,當事人劉某此前正在107國道弼時鎮路段獵鳥,後乘坐朋友的車離開,卻不料因為該車未按時年檢,被民警直接攔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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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目前涉案男子劉某已被移交當地派出所,被處以行政拘留三日,槍支子彈予以收繳。按照《槍支管理法》第46條規定,利用氣瓶、彈簧、電機等形成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並具有殺傷力的仿真槍,具備制式氣槍的本質特徵,應認定為槍支,並按氣槍進行管制處理。機動車輛逾期未年檢將被處以罰款200扣3分的處罰。(來源 為民網 記者 黃民文 通訊員 李惠 張為 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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