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駕照的恭喜!
近日,公安部推出10項深化公安交管
“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服務措施
一起來看看有哪些利好
十項改革舉措↓↓↓
1
推行小型汽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
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在全國範圍內任一地申領小型汽車駕駛證,無需再提交居住登記憑證。港澳臺居民可以憑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在全國範圍內任一地申領。
2
實行小型汽車駕駛證異地分科目考試
申請人申領小型汽車駕駛證期間已通過部分科目考試後,因工作、學習、生活等需要居住地發生變更的,可以在全國範圍內申請變更一次考試地。申請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至現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繼續參加其他科目考試,已通過的科目考試成績繼續有效。
3
試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省內異地申領
◆對在省(區)內異地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直接申請,無需再提交居住登記憑證。
◆對跨省(區)異地申領的,在辦理現所在省任一地居住證後,也可直接在全省範圍內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
4
擴大車輛轉籍信息網上轉遞試點
◆在原有15個試點城市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檔案電子化網上轉遞試點,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計劃單列市全部推行,同時各省(區)至少再選擇1至2個城市推行。
◆對機動車在試點城市之間轉籍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到車輛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並辦理,無需再回遷出地驗車、提取紙質檔案。
5
實行摩托車全國通檢和6年免檢
◆申請人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任一地直接檢驗摩托車,申領檢驗合格標誌,無需辦理委託檢驗手續。
◆註冊登記6年以內的摩托車免予到檢驗機構檢驗,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驗標誌。
6
簡化機動車抵押登記手續
◆當事人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抵押登記時,對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作為抵押權人的,不需要再提交營業執照原件,改為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或抵押合同可以使用電子印章。
◆推行在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設立交通管理服務站,方便群眾辦理機動車抵押登記。已實現與銀保監部門、銀行等金融機構聯網的,實行機動車抵押信息網上轉遞,公安交管部門網上比對核查。
7
擴大使用原號牌號碼範圍
◆對登記在同一機動車所有人名下的同號牌種類的非營運車輛,可以申請車輛間互換機動車號牌號碼,更好滿足群眾和單位的需求;同一機動車一年內可變更一次號牌號碼。
◆放寬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時限,原車註銷、遷出或轉移後,保留原號的時限由一年調整為兩年。
8
實行機動車銷售企業代發臨時行駛車號牌
推進在機動車銷售企業設立交通管理服務站,發放臨時行駛車號牌,方便群眾購車、領取臨牌後即可上路行駛。
9
全面推行車輛購置稅信息聯網
在原有4個省(市)試點的基礎上,會同稅務部門全面推進車輛購置稅信息聯網核對,公安交管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網上核對購置稅電子信息,群眾不需再向公安交管部門提交紙質購置稅完稅或免稅證明。
10
推行12123交管語音服務熱線
深化“互聯網+交管服務”,推廣應用12123語音服務平臺,啟用全國統一交管服務電話號碼“12123”,為群眾提供交通管理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業務預約/受理、互聯網平臺用戶信息註冊/變更等服務功能。
以上便民利民服務措施除第10項以外,自2019年6月1日起在全國全面推行;第10項措施,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在全國全面推行。
操作便捷的機動車駕駛政策會讓廣大車主都受益,期待不斷有新利好出臺,戳朵小花,為好政策點贊。
除了駕駛證,我們在工作中聽到的和工作相關的就是私車公用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私車公用相關問題的官方口徑。
私車公用熱點問題
1、私車公用產生的油耗、過路過橋費、修理費等費用在企業列支後,這些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綜上,企業使用員工個人的車輛,應在簽訂租賃合同並取得車輛租賃發票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油費、保養費、過路費等支出,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公司車輛比較少,公司是否租用公司員工車輛,並簽訂協議,在協議中註明,如果私車公用產生的費用,員工可以通過油費、停車費、維修費等車輛的有效合法票據在公司報銷,該部分費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該部分費用是否需要為員工申報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私車公用,如存在租賃(籤租賃合同),且取得租賃發票,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過路費、汽油費、停車費等等),憑合法有效憑據准予稅前扣除。
若合同約定,汽油費、停車費、維修費屬於車輛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該部分收入應併入租金收入,按“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若該部分不屬於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由員工先墊付,再報銷的費用,則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
3、請問:如果老闆的個人轎車出租給公司日常使用,租車協議中寫明是無償使用,但是車輛的保險費用由公司承擔,這樣是否可行?保險發票開公司抬頭,能列入公司費用嗎?另外,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汽油費能列入公司費用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職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並取得租賃發票。
租賃合同約定其他相關費用一般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等租賃期間發生的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變動費用憑合法有效憑據准予稅前扣除(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固定費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賃費內,則應由個人承擔、不得稅前扣除)。
4、請問:公司名下沒有汽車,員工個人汽車用於公司,汽車費用是否可以入賬(比如油費,發票抬頭是公司名稱,是否可以認證並記賬?)
回答: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承租方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憑租賃費發票稅前扣除外,租賃合同約定的在租賃期間發生的,有承租方負擔的且與承租方使用車輛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停車費等,憑合法有效憑據稅前扣除;與車輛所有權有關的固定費用包括車船稅、年檢費、保險費等,不論是否由承租方負擔均不予稅前扣除。
來源:中國經濟網、廈門稅務、北京稅務、小陳稅務等。中華會計網校註冊稅務師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