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能否上高速由什麼決定?

交通 摩托車 法律 貨車 江西高警七支隊三大隊 江西高警七支隊三大隊 2017-10-08

 【要點】摩托車駕駛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如果高速入口處設立有合法禁摩標誌的就不得進入。

 問124:摩托車到底能不能上高速公路行駛?我看網上一些摩友在北方一些省市是可以上高速的,然而有的省市又是禁止的,有人說國家法律並不禁止,甚至還規定了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駛速度等具體內容,有的地方禁摩是違反上位法的,你怎麼看這個問題?

摩托車能否上高速由什麼決定?

答: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未禁止摩托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的一種類型,駕駛人應當按照路面交通信號(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警指揮)通行,如果高速公路入口處設置有禁摩交通標誌的,駕駛人違反交通標誌通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交通事故諮詢】提醒:

近期,網上又出現了摩托車友與高速公路管理人員發生爭執的視頻,爭執的內容是摩托車能否上高速公路通行,有摩友手持法律文本進行維權,管理人員則根據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勸阻,由此又引發人們對摩托車到底能否上高速的一翻討論。

摩托車能否上高速由什麼決定?

  支持上高速方認為國家法律並未對高速公路禁摩,摩托車駕駛人有權依法在高速上通行,反對方則認為摩托車上高速會嚴重危脅到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應當予以禁止。本文僅就高速禁摩的合法性進行分析,對其合理性不作評論。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均未對高速公路禁摩,說明摩托車是可以上高速的,但是這個“可以”並不是說各地“不得禁止”,這是兩個概念。有權管理部門完全可以依法在特定道路上對特定車型作出禁止通行的規定(比如很多城區內道路的禁止貨車通行就是這種情況)。

至於具體規定是否合理,是否出於公共秩序管理的必要性則是另一個問題,但是地方管理部門有權作出禁摩的規定是毋庸置疑的。

有人說,浙江等地有政府規章明文規定了高速公路禁摩,確實是不能再上了,其他很多省市並無地方法規或規章明文作出禁摩的規定,所以肯定是有權通行的。

這也一種誤解,摩托車在特定的高速入口處能否進入,除了要看當地的法律法規,最直接的就是看該處的交通信號,即《道交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4種交通信號,如果有禁摩信號,駕駛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就是交通違法行為。

摩托車能否上高速由什麼決定?

根據以上分析,地方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對高速公路禁摩,如果禁摩標誌設立合法,那麼該地是不允許摩托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的。

 那麼是不是設立了禁摩標誌就是合法有效的呢?不一定!

  1、設立禁摩標誌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就是有權設立機關的最低行政級別是當地的交通警察大隊,交警中隊或其他部門設立的標誌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2、其他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而設立的交通標誌也是合法的,比如浙江就有省政府規章直接規定了高速公路禁摩,這就無需當地交管部門另行作出決策了,並且當地交管部門無權作出違反省政府規章的決策,就是說當地交警隊無權撤除高速公路入口的禁摩標誌牌。

  3、如果是增設的禁摩交通標誌,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如何未有公告程序就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4、禁摩標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如果標誌本身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就是不合法的交通信號。

摩托車能否上高速由什麼決定?

  如果當地既沒有禁摩標誌牌,也沒有法律法規禁摩,就肯定能上嗎?也不一定!

如果有交通警察的指揮不允許進入的,也不得進入,否則就是違反交通警察指揮,因為交通警察的指揮也是一種法定的交通信號。

強行拒絕交通警察的指揮的,可能要承擔阻礙人民警察執行公務的違法責任,情節嚴重的涉嫌妨害公務罪。

當然,對警察的職務行為合法性有異議,甚至認為警察的指揮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符合我國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的法律救濟途徑的,當事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們應當按照法治的方式解決問題。

對禁摩交通標誌牌的設立有異議的,符合國家信息公開要求的可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甚至可以通過人大代表向有關部門進行質詢,通過人大會議或者協商會議提案的方式反映處理問題。

【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我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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