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尾者被法院判賠償?“事故後離開現場構成不作為侵權”

交通 法律 刑法 法律諮詢援助服務 2019-06-22

“媽媽和女友一起掉進水裡你先救誰?”

這個千古難題讓無數男同胞為止苦惱,

不過,也有優秀的網友給出過“正確答案”

當女友問你時,優秀的回答是:

先救媽,然後我和你一起墜入愛河~

其實,作為一個理智的法律人可以告訴你:

“先救女友”其實是一種違法行為,

因為子女具有救助父母的法定義務,

不救母親導致其死亡的很可能構成不作為犯罪!

這個答案告訴我們違反法定的救助義務,

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你是否聽說,

遇到交通事故不救助,

也要依法承擔責任呢?



案例回顧


5月的一個下午,老宋騎著電動自行車沿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老李在其身後騎電動自行車同向行駛,不料老李操作不當,追尾撞上老宋車輛右後側。老李當場倒地,老宋感覺自己的車沒事,認為自己沒有責任,就沒停車繼續向前行駛。


被追尾者被法院判賠償?“事故後離開現場構成不作為侵權”


因為行人稀少,老李幾小時後才被送醫。公安機關認為老宋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當晚在家中將其抓獲,認定其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不久後,老李因重傷搶救無效死亡。此案隨即被偵查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樂樂普法


被追尾者被法院判賠償?“事故後離開現場構成不作為侵權”


【法條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在本案中,雙方之間發生的追尾事故,根據責任劃分的依據和相關規定,難以認定老宋需要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規定,證據不足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符合起訴條件。

在案件經過補充偵查後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符合酌定不起訴也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條件。因此,檢察院對老宋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檢察院做出酌定不訴決定後,

本以為此案到此能夠畫上句號,

沒想到,

老李的家屬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老宋賠償55餘萬元……


被追尾者被法院判賠償?“事故後離開現場構成不作為侵權”


【法條鏈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老宋認為,檢察機關最終對自己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因此公安機關認定所謂的逃逸不成立。

由於刑事案件的證據認定標準與民事案件不同,所以,檢察機關存疑不起訴與民事賠償並不存在矛盾。

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論責任如何劃分,老宋都有保護現場、報警的法律義務。


最終,

法院在計算死者家屬損失範圍的基礎上,

酌情判決老宋賠償死者家屬6萬元。


被追尾者被法院判賠償?“事故後離開現場構成不作為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通常應當具備——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過錯四個要件。

侵權行為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基礎,需要特別明確的是侵權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老宋的行為屬於典型的不作為侵權。

先前的交通事故導致老李受傷倒地,屬於由於先行行為而導致他人處於危險狀態,行為人應當履行阻止損害結果繼續發生的作為義務。

上述問題中我們談到,老宋對老李有救助義務,屬於應當履行救治義務但未履行。屬於不作為方式的侵權。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