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國道停車後隨意開門致車禍 被判賠償11萬餘元

交通 法律 汽車保險 轎車 金羊網 2017-06-13

金羊網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劉柏洲

在交通發達的今天,我們常常會在新聞上看到或大或小的車禍發生,這些車禍給許多的家庭帶來了不幸或煩憂。但是,有些車禍本來是可以避免的,是因為車輛駕駛員的交通意識淡薄或因少了一個步驟而造成。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通過對最近兩年審理案件的疏理,介紹3種較為常見的交通事故,希望廣大司機朋友從中吸取教訓,提高安全行車意識。

案例一:過斑馬線不減速 行人被撞成十級傷殘

2016年3月24日早上,在廣州市從化區江埔街某路段,阿光駕駛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行人阿芬由東向西橫過斑馬線,因阿光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禮讓阿芬先行,造成人車相撞,阿芬受傷。當日,交警從化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阿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阿芬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後,阿芬被立即送往醫院住院治療,一個多月後出院,阿芬的傷勢被鑑定為十級傷殘。2017年1月,阿芬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阿光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合計共141167.17元,經從化法院審理後認定,阿芬的總損失為141777元。

從化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對交警部門作出的由阿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阿芬無事故責任的認定無異議,法院予以採信,並作為劃分本案賠償責任的依據。該案中,阿光沒有為自己的涉事車輛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違反了法定義務。因此,阿芬請求阿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阿光應先在交強險的醫療費賠償限額1萬元範圍內賠償給阿芬,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範圍內賠償給阿芬101124.33元。超出交強險的部分30652.67元,依法應由阿光全部承擔。由於在事故發生後,阿光已支付了30419.5元給阿芬,故阿光還應賠償阿芬111357.5元。2017年3月,從化法院作出判決:阿光應賠償111357.5元給阿芬。

法官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在該案中,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阿光駕駛摩托車經過人行橫道時沒有按法律規定停車讓阿芬先行,將阿芬撞倒,造成阿芬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此,阿光依法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在此,經辦法官提醒廣大司機朋友: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停車禮讓行人。

案例二:國道停車隨意開門 車主賠償11萬餘元

2016年5月21日早上,阿軍駕駛小汽車在105國道廣州從化段行駛,在接近目的地時,阿軍在國道邊停車並打開了車門,讓他想不到的是,駕駛摩托車的阿華從後面剛好撞到阿軍打開的車門,事故造成阿華受傷,雙方車輛有不同程度的損壞。交警部門經調查後認定,阿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阿華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阿華被送往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19655.2元等,阿華的傷情被鑑定為十級傷殘。後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2016年8月,阿華將保險公司、阿軍告上法庭,訴請法院判令阿軍與保險公司共同承擔連帶損失116514.12元等。後經從化法院審理後認定:阿華的總損失為114779.08元。

從化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交警部門的調查,阿軍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及開門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阿華未考取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制動系不合格)的無號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各方當事人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均未提出異議,法院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予以採信。2016年10月,從化法院判決阿軍車輛投保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向阿華賠償114779.08元。

法官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在本案中,司機阿軍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停車後沒有查看倒後鏡,沒有觀察自己的車後面是否有來車,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開門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從化法院經辦法官提醒廣大司機:在車輛停下來後,在下車之前首先要看一看倒後鏡,觀察一下自己的車後面是否有來車,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下車,避免類似交通事故再次發生。

案例三:應急車道修車男子被撞死亡

2016年7月6日下午,小潘駕車帶著妻兒沿大廣高速行駛,行駛途中,小潘感覺車輛出現問題,便將車輛停靠在了應急車道,下車後,小潘在小轎車車頭的位置修理車輛。這時候,另一輛由阿黃駕駛的小轎車突然撞上小潘小轎車的車尾部,導致小轎車被撞推前,車頭又碰撞到小潘,小潘當場死亡,阿黃車上的一位家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由阿黃承擔全部責任,小潘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2016年10月,死者小潘的妻子將阿黃及阿黃車輛投保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阿黃與保險公司共同承擔連帶損失804000.42元等。經認定,小潘的總損失為784000.42元。

從化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經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後對本案交通事故作出認定阿黃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潘無責任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採信。2017年1月,從化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阿黃車輛投保保險公司應向死者小潘的家屬賠償420000元,阿黃向死者小潘的家屬賠償364000.42元。

法官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小潘駕駛的小轎車在大廣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出現問題後停在右側的應急車道上,在檢查車輛時,小黃如果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同時將隨車的危險三角架拿出來,擺放在距離自己車尾箱後面約200米處,以警示其他來車,本次交通事故也許就可以避免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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