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大力營造優美環境和優良秩序,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決定對市城區市容市貌進行集中整治。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龍城廣場、火車站廣場、市體育場、文化藝術中心廣場等廣場和各個公園等公共場所內及周邊亂停亂放、擺攤設點、設置遊樂設施、商業促銷等非健身休閒行為。
二、全面取締主次幹道兩側、商業街區、背街小巷及學校、醫院、市場、大型超市周邊等區域的流動攤點。從事瓜果蔬菜銷售的流動商販可到各區統一設置的農貿點(農貿市場)、便民攤點合法經營。
三、嚴禁店外擺放、銷售商品或從事店外加工、生產、修理、洗車等,發現一次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其實施處罰,發現兩次以上納入不誠信商戶黑名單,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四、對違規佔道經營的車輛依法拖離,對違規佔道經營、店外經營的依法處罰。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必須在規定地點停放(停車泊位內按箭頭方向停放)。不按規定停放的,由公安、城管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給予處罰並實施拖離。
六、行人闖紅燈,非機動車逆行、闖紅燈、不走非機動車道及不服從指揮的;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減速、不停車禮讓行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給予處罰。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批許可,不得擅自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擅自設置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一律依法予以取締。違反價格法規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予以查處。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批許可,不得擅自在主次幹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置各類公益廣告位,擅自設置的公益廣告位一律依法予以取締。已經審批許可的廣告位必須到市委宣傳部、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報備。發白、掉色、破損的要及時更新,並嚴格按照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要求設置公益廣告內容。
九、侮辱、謾罵、拒絕、圍攻、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濮陽市創建辦濮陽市城市管理局濮陽市公安局
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濮陽市交通運輸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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