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帶初中同學發生事故,車主賠了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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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揚子晚報

電動車帶人撞上等待紅燈的汽車,這樣的事故應當如何劃分賠償責任呢?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載人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案件。

小朱、小孟、小杜是初中時的同學。2017年7月的一個晚上,17歲的小朱與小杜吃完晚飯,應小孟要求接其下班。

晚上9點多鐘,三人一同騎電動車從常熟市區返回梅李鎮。小朱負責駕車,小孟和小杜乘坐在後面。行至半路時,突降暴雨,因雨天路滑,視線模糊,小朱不慎撞擊前方同向行駛正在等紅燈的小型越野客車車尾,三人一同摔倒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就醫後,小朱、小孟的傷勢較輕,並無大礙,但小杜左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小朱夜雨天駕駛無號牌電動車後座搭載兩名年滿十二週歲以上人員,行駛至設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能降低行駛速度,對前方視線範圍內路面情況疏於觀察,撞擊前方遇紅燈停車等待放行車輛尾部,是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小孟、小杜及越野車駕駛員陸某均不負責任。

小杜將小朱、陸某及其越野車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交通事故損失共計17萬餘元。

小朱認為,小杜沒有佩戴安全頭盔,對於三人共乘電動車也是明知的,因此自身應當承擔30-40%責任。況且小朱載小杜的行為也是同學之間的好意同乘,應當適當減免自己的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陸某作為越野車駕駛員,在駕車過程中無違法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故其保險公司僅需在交強險的無責限額範圍內賠償12000元。小杜自身確實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負部分責任。

最終,法院核定小杜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項的合理損失共計16萬餘元,其中由保險公司承擔12000元,餘下損失由小杜自負30%,小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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