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群反偵查,七星關非法營運久打不絕的原因在這裡

交通 法律 微信 商用車 經濟 畢節試驗區網 2018-12-08

說起“黑車”,想必大家有很多話要講,它不僅擾亂了出租車市場秩序和交通秩序,

而且對市民的出行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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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12月4日,七星關區人民法院召開《加大非法營運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審執力度,淨化客運市場促進文明城市創建》新聞發佈會。截至11月23日,區法院共受理區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局、區公路運輸管理所起訴行政非訴執行案件149件,審結14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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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佈會現場

看到這裡

很多人會疑問

為什麼

畢節的黑車為什麼“久打不絕”???

原因是

▼▼▼

(一)城市建設規模迅速擴大及經濟發展帶動了流動人口的增加,給非法營運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隨著七星關區城市化進程加快,經濟迅速發展,大量流動人口流入城市,城市正規出租車運力不足給“黑車”帶來巨大的“商機” 低成本帶來的收益對相關人員產生巨大的誘惑。同時在廣大農村地區和一些特殊節假日、民俗活動等,公共交通仍不能完全滿足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另外農村正規班車班次較少,通行密度較低,而且夜間一般是停止營運,正規出租車也不願跑這些經濟效益差的區域,致使鄉下村民很難隨時找到正規客車,對於這些老百姓來說,隨時上門的非法營運客車自然成了他們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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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二)“黑車”非法營運存在有現實的社會原因。就業壓力大,城區徵地拆遷人員多,手中有錢無處投資,無證經營短平快,是“致富”捷徑。城鄉客運不發達,死角多,客車非法營運有存在和活動的空間。市場開放程度不夠,進入客運市場難,經營成本大,導致低成本經營的黑車數量有增無減。特別最近幾年來,社會車輛增長很快,加入到非法營運隊伍,使打擊黑車的任務更加繁重,更加艱鉅。

(三)“黑車”非法營運反覆性大。在嚴厲打擊無證營運的情況下,“黑車”非法營運的囂張氣焰有所收斂,但更加學會了如何與管理部門打游擊戰,搞時間差,利用對講機、微信群、QQ群及時通報信息進行反偵察。執法部門下班時間段,“黑車”繼續進行非法營運的情況仍然比較突出。另一種情況是在查獲處理後不是放棄“黑車”非法營運生意,而是變本加厲進行無證營運,以期收回“黑車”非法營運處罰的成本,造成了打擊力度越來越大。再次查處非法營運車輛後,城區乘客多數不配合調查取證,證據難以固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打擊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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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此外

在執法過程中

一些非法營運車輛被抓現行

簽了《處罰決定書》後

司機認為可以賴賬

抱著僥倖心理不繳納罰款

甚至想盡各種辦法來逃避

今天,小編要用兩個案例告訴大家

這樣做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案例一

2017年2月12日,張某富在駕駛車牌號為貴AE008Z號車無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違法活動時,被七星關區公路運輸管理所工作人員抓了個現行。經查實後,依照法律規定,於2017年4月5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張某富處以罰款30000元的決定,並明確若到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張某富於4月11日簽收《處罰決定書》後,並未在15日內繳納罰款,且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複議(60天)和提起行政訴訟(6個月)。

同年12月17日,七星關區運管所按照張某富提供的地址郵寄送達了《催告通知書》,但張某富仍未在限期內履行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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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2日,七星關區運管所向七星關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張某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即強制執行張某富罰款人民幣30000元,逾期加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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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法院受理後,於2018年4月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後做出准予執行的行政裁定。2018年6月,區法院向張某富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而張某富依舊置若罔聞逃避責任,在限定的期限內拒不報告其財產情況,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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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區法院決定對張某富拘留15天(8月20日起至9月3日)並交由七星關區拘留所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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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7年5月7日16時許,被執行人潘某用駕駛貴FAU194號車在七星關城區開行路路段從事營運活動時被區運管所執法人員查獲,該所遂於當日立案調查處理,並將被執行人駕駛的車輛暫扣。

調查終結後,區運管所2017年5月11日向被執行人發出《違法行為告知書》,履行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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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2017年7月3日對被執行人作出七星運政罰[2017]03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17年5月7日16時許,該所執法人員在開行路路段進行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時,發現貴FAU194號車有非法營運嫌疑,將車攔下。經詢問乘客得知,駕駛員分別在開行路興隆家園和消防隊門口招攬乘客送到畢節職教城,並口頭協商到達目的地後收取15元和10元不等的車費。該車駕駛員不能提供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證件”。

被執行人潘某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作出責令停止經營、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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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被執行人於2017年7月3日收到申請執行人作出的七星運政罰[2017]第3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在法定期限內未向申請執行人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區運管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後,於2018年3月20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催告通知書》,但被執行人在限期內未履行交納罰款的義務。為此,區運管所向區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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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區運管所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其強制執行申請應予准許。依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潘某用交納罰款人民幣30,000元及加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共計人民幣60,000元

2018年6月11日,執行立案後,在執行過程中,潘某用拒不報告財產,採取不接辦案人員電話、不領取相關執行文書規避執行,執行法官遂對其車輛進行查封,並於2018年9月4日對其司法拘留15日,另將潘某用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併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供其他部門對其進行聯合懲戒,更大範圍懲戒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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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非法營運罰款豈能“一賴了之”,這些司機好好反省反省吧!!!同時,若您發現有非法營運或出租車不規範經營行為,歡迎撥打以下電話進行投訴0857—8245649

來源:微七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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