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冒險開出租載客 交警嚴查抓現行

交通 法律 貨車 商用車 海峽法治在線 2017-06-07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2日訊5月24日,三明市大田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範功輝、範興彩在轄區石牌叉路口對一部閩GT33XX出租車例行安全檢查時,發現駕駛員陳某還處於駕駛實習期,是一個駕駛“實習生”!

原來,陳某於2016年10月考取了駕駛證。現在他的駕駛證還在駕駛實習期,為了使自己的駕駛技術更加嫻熟,又能拉客賺錢,陳某便冒險駕駛出租車上路載客。 結果,陳某開出租車上路沒幾天,就被執勤大田交警抓個正著。目前,駕駛員陳某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罰款150元。

民警介紹,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機動車輛上路。新取得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實習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應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考試,並接受不少於半小時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鄭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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