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主體資格認定'

建築 王韓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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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主體資格認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那麼,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怎麼認定?本文從以下幾點展開分析,僅供讀者及網友們參考!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

  1. 按合同相對性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為原告方;
  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專業分包的,專業承包方為原告方;
  3. 建設工程有勞務分包的,勞務承包方為原告方;
  4. 建築企業轉包給其內部機構承包的,該企業為原告;
  5. 聯合體聯合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聯合各方為共同原告。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

  1. 承包人沒有建築施工資質、超越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為原告方;
  2. 承包人沒有資質掛靠有建築資質施工企業,以該企業的名義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掛靠人(承包人)為原告方;
  3.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為原告方;
  4.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實際施工人是原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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