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出問題是誰的責任?'

建築 設計 法律 技術 民法 經濟 北大法寶學堂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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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出問題是誰的責任?

為了理清工程質量糾紛的實務狀況,筆者在Alpha數據庫通過檢索關鍵詞:工程質量糾紛、民事案件,共檢索到1034個案例,其中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115個案例。通過對判例的總結,筆者發現在一般情況下,法院在處理工程質量糾紛問題時,首先是確定工程質量問題的有無,其次是確定工程質量責任的劃分,最後是確定責任承擔問題。在確定工程質量問題時,大多需要通過委託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在眾多案例中,多數是發包人向承包人主張工程質量責任和返修維修費用等,也有少數案例涉及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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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出問題是誰的責任?

為了理清工程質量糾紛的實務狀況,筆者在Alpha數據庫通過檢索關鍵詞:工程質量糾紛、民事案件,共檢索到1034個案例,其中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115個案例。通過對判例的總結,筆者發現在一般情況下,法院在處理工程質量糾紛問題時,首先是確定工程質量問題的有無,其次是確定工程質量責任的劃分,最後是確定責任承擔問題。在確定工程質量問題時,大多需要通過委託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在眾多案例中,多數是發包人向承包人主張工程質量責任和返修維修費用等,也有少數案例涉及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責任。

工程質量出問題是誰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問題歸責的一般原則

《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第59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該條文對工程質量問題歸責的一般原則作出了規定:當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時,就建設方、承包方、施工方而言,一般由承包方承擔質量責任。

在認定施工方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之時,一般界定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築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設計施工圖紙和施工技術規範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2、建築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規範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配件和設備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3、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中,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出現問題;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留有滲漏、開裂等問題,均應歸入承包方應承擔的質量責任。

二、工程質量歸責一般原則的例外

《合同法》第256條規定,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合同法》第257條規定,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

《合同法》在一般原則的基礎上規定了承包方作為特殊承攬人的免責事由。包括:

1、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3、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三、特定情形——擅自使用工程,質量視為合格

《合同法》第279條、《建築法》第61條均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對於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出現質量問題由誰承擔責任,未作明確規定,《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13條彌補了這個漏洞:“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意味著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認可,或自願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質量責任,發包人從佔用之日起開始承擔質量責任風險,這也正是合同法原理中交付工程責任風險轉移的體現。

應明確的是,如果發包人僅擅自使用了部分建築物而要求其承擔整體建設工程的質量瑕疵風險,明顯權利義務不對等,因此《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對其責任限定於實際使用的部分。與此同時,考慮到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是建設工程的重要基礎,直接決定工程質量,《建築法》第60條對於建設工程質量作出了的基本強制性要求,因此,在發包人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情況下,承包人仍應對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在合理使用壽命內承擔質量責任。

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中還有一種特殊情況:若承包人同意發包人提前使用,是否還可認定發包人擅自使用?

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允許發包人可提前使用未驗收工程,將不利於引導建築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更會導致嚴重的後果:

1、將損害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發包人會利用其優勢地位,迫使承包人出具書面意見,同意發包人提前使用未竣工的工程。當承包人討要工程欠款時,發包人又會以工程質量有問題拒絕支付,甚至反訴要求承包人賠償損失。

2、將損害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權益。在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情況十分普遍的社會背景下,允許發包人通過約定的方式提前使用未驗收工程,將不利於公共利益的保護。舉個例子,某開發商自行組織施工隊伍完成工程施工內容,但為了便於驗收,將該工程掛靠到某建築公司名下。此時,發包人、承包人在這個工程中已經混同,一旦發生質量問題,責任人將無法界定。

四、質量問題的過錯責任分擔

工程質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發包人、承包人、甚至是監理人、設計單位的混合過錯所造成的。如果系多方責任,就要根據責任比例承擔費用,一般由承包人負責維修等工作。根據瑕疵的程度,如果能夠通過補強措施達到原設計要求的,從經濟角度考慮,應當選擇修理。在不能修復的情況下,才承擔返工責任。由於建築工程專業性強,當事人對返工還是修理意見往往不能達成一致,此時應當由司法鑑定機構對是否可通過修理達到設計質量標準進行鑑定。

五、結語

工程質量是關係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大事項,項目各方應當盡職盡責,確保質量達到合同要求和國家質量標準。當出現工程質量糾紛時,各方應儘量在協商基礎上完成維修、返工等工作,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情況下,建議通過訴訟和鑑定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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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出問題是誰的責任?

為了理清工程質量糾紛的實務狀況,筆者在Alpha數據庫通過檢索關鍵詞:工程質量糾紛、民事案件,共檢索到1034個案例,其中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115個案例。通過對判例的總結,筆者發現在一般情況下,法院在處理工程質量糾紛問題時,首先是確定工程質量問題的有無,其次是確定工程質量責任的劃分,最後是確定責任承擔問題。在確定工程質量問題時,大多需要通過委託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在眾多案例中,多數是發包人向承包人主張工程質量責任和返修維修費用等,也有少數案例涉及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責任。

工程質量出問題是誰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問題歸責的一般原則

《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第59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該條文對工程質量問題歸責的一般原則作出了規定:當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時,就建設方、承包方、施工方而言,一般由承包方承擔質量責任。

在認定施工方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之時,一般界定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築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設計施工圖紙和施工技術規範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2、建築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規範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配件和設備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3、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中,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出現問題;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留有滲漏、開裂等問題,均應歸入承包方應承擔的質量責任。

二、工程質量歸責一般原則的例外

《合同法》第256條規定,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合同法》第257條規定,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

《合同法》在一般原則的基礎上規定了承包方作為特殊承攬人的免責事由。包括:

1、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3、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三、特定情形——擅自使用工程,質量視為合格

《合同法》第279條、《建築法》第61條均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對於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出現質量問題由誰承擔責任,未作明確規定,《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13條彌補了這個漏洞:“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意味著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認可,或自願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質量責任,發包人從佔用之日起開始承擔質量責任風險,這也正是合同法原理中交付工程責任風險轉移的體現。

應明確的是,如果發包人僅擅自使用了部分建築物而要求其承擔整體建設工程的質量瑕疵風險,明顯權利義務不對等,因此《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對其責任限定於實際使用的部分。與此同時,考慮到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是建設工程的重要基礎,直接決定工程質量,《建築法》第60條對於建設工程質量作出了的基本強制性要求,因此,在發包人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情況下,承包人仍應對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在合理使用壽命內承擔質量責任。

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中還有一種特殊情況:若承包人同意發包人提前使用,是否還可認定發包人擅自使用?

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允許發包人可提前使用未驗收工程,將不利於引導建築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更會導致嚴重的後果:

1、將損害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發包人會利用其優勢地位,迫使承包人出具書面意見,同意發包人提前使用未竣工的工程。當承包人討要工程欠款時,發包人又會以工程質量有問題拒絕支付,甚至反訴要求承包人賠償損失。

2、將損害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權益。在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情況十分普遍的社會背景下,允許發包人通過約定的方式提前使用未驗收工程,將不利於公共利益的保護。舉個例子,某開發商自行組織施工隊伍完成工程施工內容,但為了便於驗收,將該工程掛靠到某建築公司名下。此時,發包人、承包人在這個工程中已經混同,一旦發生質量問題,責任人將無法界定。

四、質量問題的過錯責任分擔

工程質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發包人、承包人、甚至是監理人、設計單位的混合過錯所造成的。如果系多方責任,就要根據責任比例承擔費用,一般由承包人負責維修等工作。根據瑕疵的程度,如果能夠通過補強措施達到原設計要求的,從經濟角度考慮,應當選擇修理。在不能修復的情況下,才承擔返工責任。由於建築工程專業性強,當事人對返工還是修理意見往往不能達成一致,此時應當由司法鑑定機構對是否可通過修理達到設計質量標準進行鑑定。

五、結語

工程質量是關係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大事項,項目各方應當盡職盡責,確保質量達到合同要求和國家質量標準。當出現工程質量糾紛時,各方應儘量在協商基礎上完成維修、返工等工作,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情況下,建議通過訴訟和鑑定程序解決。

工程質量出問題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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