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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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午

贛州市上猶縣人民法院

在案發地營前鎮公開宣判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一案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7月24日上午

贛州市上猶縣人民法院

在案發地營前鎮公開宣判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一案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案件詳情

2016年5月至7月期間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以劉某彬、劉某曾幫助安順公司做事系安順公司員工需要給付工資為理由,多次駕駛車輛、組織婦女、老人和小孩在安順公司石場阻擾生產施工,威逼他人給其好處,致安順公司無法正常生產經營。

2016年6月至7月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三被告人多次組織人員或者僱請他人以車輛阻攔施工、攔阻恐嚇客戶等暴力、威脅手段逼迫被害人與其簽訂協議,多次強行要求不是其聯繫的客戶也要到其處開票繳款,強行要求安順公司認可其開具的所有票據並裝貨,強行獲取提成,攔截、恐嚇6名以上貨運司機不要到安順公司裝運石料。

2016年12月

被告人劉某彬為逼迫他人拆除老房子給自己店面讓出通道及繼續開發房產,明知他人即將辦喜事的情況下,公然藐視社會公德,以停放棺材在他人家門口路邊的軟暴力方式恐嚇他人。

2017年1月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駕駛皮卡車裝載一副棺材運至安順公司廚房門口路邊,以逼迫顏某向其支付10萬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7月24日上午

贛州市上猶縣人民法院

在案發地營前鎮公開宣判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一案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案件詳情

2016年5月至7月期間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以劉某彬、劉某曾幫助安順公司做事系安順公司員工需要給付工資為理由,多次駕駛車輛、組織婦女、老人和小孩在安順公司石場阻擾生產施工,威逼他人給其好處,致安順公司無法正常生產經營。

2016年6月至7月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三被告人多次組織人員或者僱請他人以車輛阻攔施工、攔阻恐嚇客戶等暴力、威脅手段逼迫被害人與其簽訂協議,多次強行要求不是其聯繫的客戶也要到其處開票繳款,強行要求安順公司認可其開具的所有票據並裝貨,強行獲取提成,攔截、恐嚇6名以上貨運司機不要到安順公司裝運石料。

2016年12月

被告人劉某彬為逼迫他人拆除老房子給自己店面讓出通道及繼續開發房產,明知他人即將辦喜事的情況下,公然藐視社會公德,以停放棺材在他人家門口路邊的軟暴力方式恐嚇他人。

2017年1月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駕駛皮卡車裝載一副棺材運至安順公司廚房門口路邊,以逼迫顏某向其支付10萬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現場群眾5000餘人旁聽了宣判大會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三被告人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

阻擾被害人施工生產

索要錢財、給其好處

在上猶縣營前鎮範圍內

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7月24日上午

贛州市上猶縣人民法院

在案發地營前鎮公開宣判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一案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案件詳情

2016年5月至7月期間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以劉某彬、劉某曾幫助安順公司做事系安順公司員工需要給付工資為理由,多次駕駛車輛、組織婦女、老人和小孩在安順公司石場阻擾生產施工,威逼他人給其好處,致安順公司無法正常生產經營。

2016年6月至7月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三被告人多次組織人員或者僱請他人以車輛阻攔施工、攔阻恐嚇客戶等暴力、威脅手段逼迫被害人與其簽訂協議,多次強行要求不是其聯繫的客戶也要到其處開票繳款,強行要求安順公司認可其開具的所有票據並裝貨,強行獲取提成,攔截、恐嚇6名以上貨運司機不要到安順公司裝運石料。

2016年12月

被告人劉某彬為逼迫他人拆除老房子給自己店面讓出通道及繼續開發房產,明知他人即將辦喜事的情況下,公然藐視社會公德,以停放棺材在他人家門口路邊的軟暴力方式恐嚇他人。

2017年1月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駕駛皮卡車裝載一副棺材運至安順公司廚房門口路邊,以逼迫顏某向其支付10萬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現場群眾5000餘人旁聽了宣判大會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三被告人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

阻擾被害人施工生產

索要錢財、給其好處

在上猶縣營前鎮範圍內

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審判結果

上猶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劉某彬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五千元;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元;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何某梅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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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午

贛州市上猶縣人民法院

在案發地營前鎮公開宣判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一案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案件詳情

2016年5月至7月期間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以劉某彬、劉某曾幫助安順公司做事系安順公司員工需要給付工資為理由,多次駕駛車輛、組織婦女、老人和小孩在安順公司石場阻擾生產施工,威逼他人給其好處,致安順公司無法正常生產經營。

2016年6月至7月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三被告人多次組織人員或者僱請他人以車輛阻攔施工、攔阻恐嚇客戶等暴力、威脅手段逼迫被害人與其簽訂協議,多次強行要求不是其聯繫的客戶也要到其處開票繳款,強行要求安順公司認可其開具的所有票據並裝貨,強行獲取提成,攔截、恐嚇6名以上貨運司機不要到安順公司裝運石料。

2016年12月

被告人劉某彬為逼迫他人拆除老房子給自己店面讓出通道及繼續開發房產,明知他人即將辦喜事的情況下,公然藐視社會公德,以停放棺材在他人家門口路邊的軟暴力方式恐嚇他人。

2017年1月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駕駛皮卡車裝載一副棺材運至安順公司廚房門口路邊,以逼迫顏某向其支付10萬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現場群眾5000餘人旁聽了宣判大會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三被告人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

阻擾被害人施工生產

索要錢財、給其好處

在上猶縣營前鎮範圍內

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審判結果

上猶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劉某彬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五千元;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元;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何某梅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7月24日

贛州市大餘縣人民法院

一審公開宣判了一起

“肉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案件詳情

2013年年底

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承包了大餘縣黃龍鎮黃龍屠宰場,鍾某剛於2014年1月20日註冊成立大餘縣雙龍益民肉聯廠(以下簡稱“黃龍屠宰場”),經營範圍系生豬定點屠宰、肉及肉製品加工銷售。股東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袁某東(另案處理)、袁某幹(另案處理)。黃龍屠宰場的股東為控制大餘縣青龍鎮和黃龍鎮的豬肉市場供應,由鍾某剛負責陸續招聘了被告人鍾一、鍾二、鍾三、鍾四、鍾五及鍾六(在逃),鍾七(在逃)、鍾八(在逃)等人組成“執法隊”,該“執法隊”在借名“執法”過程中對多名被害人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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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午

贛州市上猶縣人民法院

在案發地營前鎮公開宣判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一案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案件詳情

2016年5月至7月期間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以劉某彬、劉某曾幫助安順公司做事系安順公司員工需要給付工資為理由,多次駕駛車輛、組織婦女、老人和小孩在安順公司石場阻擾生產施工,威逼他人給其好處,致安順公司無法正常生產經營。

2016年6月至7月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三被告人多次組織人員或者僱請他人以車輛阻攔施工、攔阻恐嚇客戶等暴力、威脅手段逼迫被害人與其簽訂協議,多次強行要求不是其聯繫的客戶也要到其處開票繳款,強行要求安順公司認可其開具的所有票據並裝貨,強行獲取提成,攔截、恐嚇6名以上貨運司機不要到安順公司裝運石料。

2016年12月

被告人劉某彬為逼迫他人拆除老房子給自己店面讓出通道及繼續開發房產,明知他人即將辦喜事的情況下,公然藐視社會公德,以停放棺材在他人家門口路邊的軟暴力方式恐嚇他人。

2017年1月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駕駛皮卡車裝載一副棺材運至安順公司廚房門口路邊,以逼迫顏某向其支付10萬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現場群眾5000餘人旁聽了宣判大會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三被告人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

阻擾被害人施工生產

索要錢財、給其好處

在上猶縣營前鎮範圍內

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審判結果

上猶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劉某彬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五千元;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元;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何某梅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7月24日

贛州市大餘縣人民法院

一審公開宣判了一起

“肉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案件詳情

2013年年底

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承包了大餘縣黃龍鎮黃龍屠宰場,鍾某剛於2014年1月20日註冊成立大餘縣雙龍益民肉聯廠(以下簡稱“黃龍屠宰場”),經營範圍系生豬定點屠宰、肉及肉製品加工銷售。股東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袁某東(另案處理)、袁某幹(另案處理)。黃龍屠宰場的股東為控制大餘縣青龍鎮和黃龍鎮的豬肉市場供應,由鍾某剛負責陸續招聘了被告人鍾一、鍾二、鍾三、鍾四、鍾五及鍾六(在逃),鍾七(在逃)、鍾八(在逃)等人組成“執法隊”,該“執法隊”在借名“執法”過程中對多名被害人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2014年至2016年間

以鍾某剛為首的犯罪集團成員通過強行非法收繳被害人的豬肉、潑機油毀壞豬肉等方式,迫使屠夫到黃龍屠宰場進購豬肉,最終達到壟斷豬肉市場供應的目的。同時,鍾某剛還安排集團成員在被害人張某武肉攤附近蹲守,待被害人經過時,強行開走其裝著從鄉下私宰的約200斤豬肉的皮卡車,後在黃龍派出所的介入下,鍾某剛將張某武的豬肉和皮卡車還回張某武。經鑑定,皮卡車價值13500餘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鍾一、鍾二、鍾三、鍾四、鍾五為達到強買強賣豬肉的目的,以毆打、威脅等方式非法收繳他人豬肉及毀壞他人豬肉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鍾一、鍾二強迫交易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鍾一、鍾四在非法收繳豬肉時任意佔用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與前述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

大餘縣人民法院判處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鐘某剛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其餘成員分別獲刑五年至一年十個月,分別並處罰金40000元至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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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午

贛州市上猶縣人民法院

在案發地營前鎮公開宣判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一案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案件詳情

2016年5月至7月期間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以劉某彬、劉某曾幫助安順公司做事系安順公司員工需要給付工資為理由,多次駕駛車輛、組織婦女、老人和小孩在安順公司石場阻擾生產施工,威逼他人給其好處,致安順公司無法正常生產經營。

2016年6月至7月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三被告人多次組織人員或者僱請他人以車輛阻攔施工、攔阻恐嚇客戶等暴力、威脅手段逼迫被害人與其簽訂協議,多次強行要求不是其聯繫的客戶也要到其處開票繳款,強行要求安順公司認可其開具的所有票據並裝貨,強行獲取提成,攔截、恐嚇6名以上貨運司機不要到安順公司裝運石料。

2016年12月

被告人劉某彬為逼迫他人拆除老房子給自己店面讓出通道及繼續開發房產,明知他人即將辦喜事的情況下,公然藐視社會公德,以停放棺材在他人家門口路邊的軟暴力方式恐嚇他人。

2017年1月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駕駛皮卡車裝載一副棺材運至安順公司廚房門口路邊,以逼迫顏某向其支付10萬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現場群眾5000餘人旁聽了宣判大會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三被告人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

阻擾被害人施工生產

索要錢財、給其好處

在上猶縣營前鎮範圍內

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審判結果

上猶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劉某彬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五千元;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元;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何某梅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7月24日

贛州市大餘縣人民法院

一審公開宣判了一起

“肉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案件詳情

2013年年底

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承包了大餘縣黃龍鎮黃龍屠宰場,鍾某剛於2014年1月20日註冊成立大餘縣雙龍益民肉聯廠(以下簡稱“黃龍屠宰場”),經營範圍系生豬定點屠宰、肉及肉製品加工銷售。股東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袁某東(另案處理)、袁某幹(另案處理)。黃龍屠宰場的股東為控制大餘縣青龍鎮和黃龍鎮的豬肉市場供應,由鍾某剛負責陸續招聘了被告人鍾一、鍾二、鍾三、鍾四、鍾五及鍾六(在逃),鍾七(在逃)、鍾八(在逃)等人組成“執法隊”,該“執法隊”在借名“執法”過程中對多名被害人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2014年至2016年間

以鍾某剛為首的犯罪集團成員通過強行非法收繳被害人的豬肉、潑機油毀壞豬肉等方式,迫使屠夫到黃龍屠宰場進購豬肉,最終達到壟斷豬肉市場供應的目的。同時,鍾某剛還安排集團成員在被害人張某武肉攤附近蹲守,待被害人經過時,強行開走其裝著從鄉下私宰的約200斤豬肉的皮卡車,後在黃龍派出所的介入下,鍾某剛將張某武的豬肉和皮卡車還回張某武。經鑑定,皮卡車價值13500餘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鍾一、鍾二、鍾三、鍾四、鍾五為達到強買強賣豬肉的目的,以毆打、威脅等方式非法收繳他人豬肉及毀壞他人豬肉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鍾一、鍾二強迫交易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鍾一、鍾四在非法收繳豬肉時任意佔用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與前述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

大餘縣人民法院判處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鐘某剛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其餘成員分別獲刑五年至一年十個月,分別並處罰金40000元至6000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近日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公開宣判了一起惡勢力集團犯罪案

該集團以談戀愛等手段

騙受害人至窩點攫取財物

案件詳情

駱某(另案處理)系一傳銷組織的B級成員,被告人向某、姚某系該傳銷組織的C級成員,共同發展了其餘被告人等傳銷成員。

2018年7月

駱某指令向某、姚某將該傳銷組織在江西省豐城市設立的窩點轉移至萍鄉市,在某製藥廠家屬房、某醫院家屬樓、北橋附近等地設立窩點。

2018年9月期間

該組織成員通過QQ、微信聊天與被害人談戀愛等手段,先後將被害人許某、羅某、劉某騙入窩點,強行將被害人限制在窩點多日,迫使他們交出銀行卡,說出銀行卡密碼,取出現金購買虛擬產品,攫取被害人財物。在向某、姚某的暴力脅迫下,羅某被迫交出3.9萬元購買虛擬產品。

該組織的犯罪行為

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

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已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依法應從嚴懲處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述14名被告人非法限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向某、姚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還構成搶劫罪。安源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七年零一個月,並處罰金,其餘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年零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並處罰金。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7月24日上午

贛州市上猶縣人民法院

在案發地營前鎮公開宣判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一案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案件詳情

2016年5月至7月期間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以劉某彬、劉某曾幫助安順公司做事系安順公司員工需要給付工資為理由,多次駕駛車輛、組織婦女、老人和小孩在安順公司石場阻擾生產施工,威逼他人給其好處,致安順公司無法正常生產經營。

2016年6月至7月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三被告人多次組織人員或者僱請他人以車輛阻攔施工、攔阻恐嚇客戶等暴力、威脅手段逼迫被害人與其簽訂協議,多次強行要求不是其聯繫的客戶也要到其處開票繳款,強行要求安順公司認可其開具的所有票據並裝貨,強行獲取提成,攔截、恐嚇6名以上貨運司機不要到安順公司裝運石料。

2016年12月

被告人劉某彬為逼迫他人拆除老房子給自己店面讓出通道及繼續開發房產,明知他人即將辦喜事的情況下,公然藐視社會公德,以停放棺材在他人家門口路邊的軟暴力方式恐嚇他人。

2017年1月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駕駛皮卡車裝載一副棺材運至安順公司廚房門口路邊,以逼迫顏某向其支付10萬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現場群眾5000餘人旁聽了宣判大會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三被告人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

阻擾被害人施工生產

索要錢財、給其好處

在上猶縣營前鎮範圍內

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審判結果

上猶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劉某彬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五千元;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元;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何某梅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7月24日

贛州市大餘縣人民法院

一審公開宣判了一起

“肉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案件詳情

2013年年底

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承包了大餘縣黃龍鎮黃龍屠宰場,鍾某剛於2014年1月20日註冊成立大餘縣雙龍益民肉聯廠(以下簡稱“黃龍屠宰場”),經營範圍系生豬定點屠宰、肉及肉製品加工銷售。股東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袁某東(另案處理)、袁某幹(另案處理)。黃龍屠宰場的股東為控制大餘縣青龍鎮和黃龍鎮的豬肉市場供應,由鍾某剛負責陸續招聘了被告人鍾一、鍾二、鍾三、鍾四、鍾五及鍾六(在逃),鍾七(在逃)、鍾八(在逃)等人組成“執法隊”,該“執法隊”在借名“執法”過程中對多名被害人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2014年至2016年間

以鍾某剛為首的犯罪集團成員通過強行非法收繳被害人的豬肉、潑機油毀壞豬肉等方式,迫使屠夫到黃龍屠宰場進購豬肉,最終達到壟斷豬肉市場供應的目的。同時,鍾某剛還安排集團成員在被害人張某武肉攤附近蹲守,待被害人經過時,強行開走其裝著從鄉下私宰的約200斤豬肉的皮卡車,後在黃龍派出所的介入下,鍾某剛將張某武的豬肉和皮卡車還回張某武。經鑑定,皮卡車價值13500餘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鍾一、鍾二、鍾三、鍾四、鍾五為達到強買強賣豬肉的目的,以毆打、威脅等方式非法收繳他人豬肉及毀壞他人豬肉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鍾一、鍾二強迫交易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鍾一、鍾四在非法收繳豬肉時任意佔用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與前述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

大餘縣人民法院判處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鐘某剛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其餘成員分別獲刑五年至一年十個月,分別並處罰金40000元至6000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近日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公開宣判了一起惡勢力集團犯罪案

該集團以談戀愛等手段

騙受害人至窩點攫取財物

案件詳情

駱某(另案處理)系一傳銷組織的B級成員,被告人向某、姚某系該傳銷組織的C級成員,共同發展了其餘被告人等傳銷成員。

2018年7月

駱某指令向某、姚某將該傳銷組織在江西省豐城市設立的窩點轉移至萍鄉市,在某製藥廠家屬房、某醫院家屬樓、北橋附近等地設立窩點。

2018年9月期間

該組織成員通過QQ、微信聊天與被害人談戀愛等手段,先後將被害人許某、羅某、劉某騙入窩點,強行將被害人限制在窩點多日,迫使他們交出銀行卡,說出銀行卡密碼,取出現金購買虛擬產品,攫取被害人財物。在向某、姚某的暴力脅迫下,羅某被迫交出3.9萬元購買虛擬產品。

該組織的犯罪行為

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

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已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依法應從嚴懲處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述14名被告人非法限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向某、姚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還構成搶劫罪。安源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七年零一個月,並處罰金,其餘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年零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並處罰金。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7月24日上午

贛州市上猶縣人民法院

在案發地營前鎮公開宣判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一案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案件詳情

2016年5月至7月期間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以劉某彬、劉某曾幫助安順公司做事系安順公司員工需要給付工資為理由,多次駕駛車輛、組織婦女、老人和小孩在安順公司石場阻擾生產施工,威逼他人給其好處,致安順公司無法正常生產經營。

2016年6月至7月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三被告人多次組織人員或者僱請他人以車輛阻攔施工、攔阻恐嚇客戶等暴力、威脅手段逼迫被害人與其簽訂協議,多次強行要求不是其聯繫的客戶也要到其處開票繳款,強行要求安順公司認可其開具的所有票據並裝貨,強行獲取提成,攔截、恐嚇6名以上貨運司機不要到安順公司裝運石料。

2016年12月

被告人劉某彬為逼迫他人拆除老房子給自己店面讓出通道及繼續開發房產,明知他人即將辦喜事的情況下,公然藐視社會公德,以停放棺材在他人家門口路邊的軟暴力方式恐嚇他人。

2017年1月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駕駛皮卡車裝載一副棺材運至安順公司廚房門口路邊,以逼迫顏某向其支付10萬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現場群眾5000餘人旁聽了宣判大會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三被告人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

阻擾被害人施工生產

索要錢財、給其好處

在上猶縣營前鎮範圍內

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審判結果

上猶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劉某彬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五千元;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元;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何某梅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7月24日

贛州市大餘縣人民法院

一審公開宣判了一起

“肉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案件詳情

2013年年底

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承包了大餘縣黃龍鎮黃龍屠宰場,鍾某剛於2014年1月20日註冊成立大餘縣雙龍益民肉聯廠(以下簡稱“黃龍屠宰場”),經營範圍系生豬定點屠宰、肉及肉製品加工銷售。股東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袁某東(另案處理)、袁某幹(另案處理)。黃龍屠宰場的股東為控制大餘縣青龍鎮和黃龍鎮的豬肉市場供應,由鍾某剛負責陸續招聘了被告人鍾一、鍾二、鍾三、鍾四、鍾五及鍾六(在逃),鍾七(在逃)、鍾八(在逃)等人組成“執法隊”,該“執法隊”在借名“執法”過程中對多名被害人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2014年至2016年間

以鍾某剛為首的犯罪集團成員通過強行非法收繳被害人的豬肉、潑機油毀壞豬肉等方式,迫使屠夫到黃龍屠宰場進購豬肉,最終達到壟斷豬肉市場供應的目的。同時,鍾某剛還安排集團成員在被害人張某武肉攤附近蹲守,待被害人經過時,強行開走其裝著從鄉下私宰的約200斤豬肉的皮卡車,後在黃龍派出所的介入下,鍾某剛將張某武的豬肉和皮卡車還回張某武。經鑑定,皮卡車價值13500餘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鍾一、鍾二、鍾三、鍾四、鍾五為達到強買強賣豬肉的目的,以毆打、威脅等方式非法收繳他人豬肉及毀壞他人豬肉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鍾一、鍾二強迫交易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鍾一、鍾四在非法收繳豬肉時任意佔用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與前述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

大餘縣人民法院判處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鐘某剛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其餘成員分別獲刑五年至一年十個月,分別並處罰金40000元至6000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近日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公開宣判了一起惡勢力集團犯罪案

該集團以談戀愛等手段

騙受害人至窩點攫取財物

案件詳情

駱某(另案處理)系一傳銷組織的B級成員,被告人向某、姚某系該傳銷組織的C級成員,共同發展了其餘被告人等傳銷成員。

2018年7月

駱某指令向某、姚某將該傳銷組織在江西省豐城市設立的窩點轉移至萍鄉市,在某製藥廠家屬房、某醫院家屬樓、北橋附近等地設立窩點。

2018年9月期間

該組織成員通過QQ、微信聊天與被害人談戀愛等手段,先後將被害人許某、羅某、劉某騙入窩點,強行將被害人限制在窩點多日,迫使他們交出銀行卡,說出銀行卡密碼,取出現金購買虛擬產品,攫取被害人財物。在向某、姚某的暴力脅迫下,羅某被迫交出3.9萬元購買虛擬產品。

該組織的犯罪行為

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

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已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依法應從嚴懲處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述14名被告人非法限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向某、姚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還構成搶劫罪。安源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七年零一個月,並處罰金,其餘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年零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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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君說

掃黑除惡,

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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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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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發地營前鎮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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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案件詳情

2016年5月至7月期間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以劉某彬、劉某曾幫助安順公司做事系安順公司員工需要給付工資為理由,多次駕駛車輛、組織婦女、老人和小孩在安順公司石場阻擾生產施工,威逼他人給其好處,致安順公司無法正常生產經營。

2016年6月至7月

劉某彬、劉某、何某梅三被告人多次組織人員或者僱請他人以車輛阻攔施工、攔阻恐嚇客戶等暴力、威脅手段逼迫被害人與其簽訂協議,多次強行要求不是其聯繫的客戶也要到其處開票繳款,強行要求安順公司認可其開具的所有票據並裝貨,強行獲取提成,攔截、恐嚇6名以上貨運司機不要到安順公司裝運石料。

2016年12月

被告人劉某彬為逼迫他人拆除老房子給自己店面讓出通道及繼續開發房產,明知他人即將辦喜事的情況下,公然藐視社會公德,以停放棺材在他人家門口路邊的軟暴力方式恐嚇他人。

2017年1月

被告人劉某彬、劉某駕駛皮卡車裝載一副棺材運至安順公司廚房門口路邊,以逼迫顏某向其支付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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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群眾5000餘人旁聽了宣判大會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三被告人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

阻擾被害人施工生產

索要錢財、給其好處

在上猶縣營前鎮範圍內

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審判結果

上猶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劉某彬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五千元;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元;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未遂),數罪併罰,判處何某梅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7月24日

贛州市大餘縣人民法院

一審公開宣判了一起

“肉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案件詳情

2013年年底

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承包了大餘縣黃龍鎮黃龍屠宰場,鍾某剛於2014年1月20日註冊成立大餘縣雙龍益民肉聯廠(以下簡稱“黃龍屠宰場”),經營範圍系生豬定點屠宰、肉及肉製品加工銷售。股東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袁某東(另案處理)、袁某幹(另案處理)。黃龍屠宰場的股東為控制大餘縣青龍鎮和黃龍鎮的豬肉市場供應,由鍾某剛負責陸續招聘了被告人鍾一、鍾二、鍾三、鍾四、鍾五及鍾六(在逃),鍾七(在逃)、鍾八(在逃)等人組成“執法隊”,該“執法隊”在借名“執法”過程中對多名被害人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2014年至2016年間

以鍾某剛為首的犯罪集團成員通過強行非法收繳被害人的豬肉、潑機油毀壞豬肉等方式,迫使屠夫到黃龍屠宰場進購豬肉,最終達到壟斷豬肉市場供應的目的。同時,鍾某剛還安排集團成員在被害人張某武肉攤附近蹲守,待被害人經過時,強行開走其裝著從鄉下私宰的約200斤豬肉的皮卡車,後在黃龍派出所的介入下,鍾某剛將張某武的豬肉和皮卡車還回張某武。經鑑定,皮卡車價值13500餘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鍾一、鍾二、鍾三、鍾四、鍾五為達到強買強賣豬肉的目的,以毆打、威脅等方式非法收繳他人豬肉及毀壞他人豬肉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鍾某剛、呂某平、朱某金、鍾一、鍾二強迫交易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鍾一、鍾四在非法收繳豬肉時任意佔用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與前述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

大餘縣人民法院判處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鐘某剛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其餘成員分別獲刑五年至一年十個月,分別並處罰金40000元至6000元。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近日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公開宣判了一起惡勢力集團犯罪案

該集團以談戀愛等手段

騙受害人至窩點攫取財物

案件詳情

駱某(另案處理)系一傳銷組織的B級成員,被告人向某、姚某系該傳銷組織的C級成員,共同發展了其餘被告人等傳銷成員。

2018年7月

駱某指令向某、姚某將該傳銷組織在江西省豐城市設立的窩點轉移至萍鄉市,在某製藥廠家屬房、某醫院家屬樓、北橋附近等地設立窩點。

2018年9月期間

該組織成員通過QQ、微信聊天與被害人談戀愛等手段,先後將被害人許某、羅某、劉某騙入窩點,強行將被害人限制在窩點多日,迫使他們交出銀行卡,說出銀行卡密碼,取出現金購買虛擬產品,攫取被害人財物。在向某、姚某的暴力脅迫下,羅某被迫交出3.9萬元購買虛擬產品。

該組織的犯罪行為

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

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已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依法應從嚴懲處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述14名被告人非法限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向某、姚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還構成搶劫罪。安源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七年零一個月,並處罰金,其餘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年零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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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

刻不容緩!

江西又一批惡勢力栽了

來源:中國法院網、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校對:範俊傑

編輯:周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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