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醉酒駕駛電動車死亡 酒席上共同飲酒人共擔責

江西 南昌 進賢 法律 交通 發現佩奇 跳槽那些事兒 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2019-05-30
江西南昌:醉酒駕駛電動車死亡 酒席上共同飲酒人共擔責

吳某與趙某等六被告共同飲酒,吳某在醉酒的情況下駕駛電動三輪車回家,導致吳某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這起原告吳某男、高某、吳乙、吳丙訴被告趙某、錢某、孫某、付某、古某、盧某生命權、糾紛案,判決被告孫某賠償四原告22031.6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31日晚,被告約吳某在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飯店吃飯,被告及飯店老闆均認可20:30左右,吳某到飯店後拿了一箱啤酒與被告共飲。飯局結束後,被告明知吳某醉酒而放任其駕駛電動三輪車回家,導致吳某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受害人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成年人,其應當知道過量飲酒的危害,更應知曉酒後駕駛為法律所禁止且具有高度的危險性,但其與六被告共同飲酒缺乏對自身的控制,且酒後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故吳某的死亡與其自身存在過錯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其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認為承擔60%責任為妥。

六被告作為與吳某共同飲酒人,使吳某處於醉酒的危險狀態。六被告基於其先前的飲酒行為已為其帶來了作為的義務,即阻止吳某酒後駕駛。但六被告未進行有效阻止而放任吳某的酒後駕駛行為,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該危險狀態,且與吳某酒後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具有關聯性,應當對吳某因死亡而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六被告承擔40%責任為妥,即330474.5元*40%=132189.8元。因四原告與趙某、錢某、付某、古某、盧某達成調解一致而撤訴,故法院僅對被告孫某的賠償金額作出判決,即132189.8元/6=22031.6元。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李鳳玲

編輯: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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