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將樂一村黨支部書記利用職務之便受賄6.5萬元

將樂 福建 三明 十堰市人民檢察院 2019-04-25

正義網三明4月22日電(通訊員鄭慶毅 溫雪花)近日,由福建省將樂縣檢察院向將樂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周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法院開庭審理,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查,2004年8月至2017年1月,周某某時任將樂縣高塘鎮賴地村黨支部書記,期間他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2014年9月,周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陳某某給予的60000元好處費,幫助陳某某順利辦理了鬆雜木採伐許可證;2007年至2013年期間周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張某某在工程驗收過程中獲得照顧,張某某便在每個工程完成驗收後分三次送給周某某合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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