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邦德(002082)棟樑鋁業35萬噸項目未批先建 職能部門涉嫌行政不作為

2019年3月,棟樑鋁業有限公司母公司萬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邦德,股票代碼:002082)發佈《棟樑鋁業有限公司年產35萬噸新型高強度鋁合金材料智能工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顯示,該項目在充分利用棟樑鋁業原浙江省湖州市織裡鎮棟樑路 1688 號廠區現有設備的基礎上,引進國內外領先水平的熔鑄爐、立式噴塗線、臥式噴塗線、臥式氟碳線等設備,在該鎮 318國道附近新徵用地面積 708 畝,新建廠房、辦公樓等建築面積 35.86 萬平方米,採用鋁合金型材鑄錠均勻化退火、智能加工等多種關鍵工藝技術、形成年產 35 萬噸高強度鋁金材料的生產能力。

6月26日至28日,記者赴新項目現場察看,老遠就能聽到五六臺打樁機正在“咚咚”施工,不時冒出濃濃黑煙;佔地約700畝的工地上,多臺挖掘、運輸等施工機械忙碌不停。項目西、北側已圍起施工護欄,工地上已堆起土方,相當一部分沒有進行覆蓋防塵設施。

萬邦德(002082)棟樑鋁業35萬噸項目未批先建 職能部門涉嫌行政不作為

圖為棟樑鋁業35萬噸項目施工現場。

對此,6月28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吳興區生態環境分局織裡分局迴應稱,這個項目從2019年初就開始施工了。

至於項目的環保評價報告審批情況,織裡分局楊曉秋副局長稱,棟樑鋁業35萬噸項目環評報告初稿有了,下週要進行專家論證。

由此可見,萬邦德(002082)棟樑鋁業35萬噸項目的環境評估報告書審批仍在路上,但已經施工數月了。

楊副局長還解釋稱,沒有環評手續允許項目施工雖然和法律法規相沖突,但是棟樑鋁業前期跟他們局進行了多次銜接,他們局對其原有廠區生產汙染防控是有把握的,對新項目汙染防控是有把控的。項目前期基礎設施施工是與國家法律法規是有衝突,但是這麼大的一個項目,企業還要與上面省裡等部門要爭取指標,監管方面還有建設、規劃等部門參與,如果因為環保沒審批就去處罰它是不合理的。再說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與地方實際操作有一個“過渡”階段的,這麼好的項目拖著也是不利的,允許項目提前施工是可以理解的。

萬邦德(002082)棟樑鋁業35萬噸項目未批先建 職能部門涉嫌行政不作為

圖為棟樑鋁業35萬噸項目公眾參與與環境保護公告。

記者還看到,棟樑鋁業有限公司6月13日蓋章的年產35萬噸新型高強度鋁合金材料智能工廠建設項目公眾參與與環境保護公告顯示,公眾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是2019年6月13日至28日。而該公告聯繫人王肇雲先生則稱目前是在合規條件下的廠房施工,又不是生產設施施工,這與環境評價是兩碼事,並建議記者找公司有關部門瞭解情況。

對此,吳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科確認,萬邦德(002082)棟樑鋁業35萬噸項目施工許可證是6月20日審批的。而吳興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有關人員則稱尚未接到該項目施工許可證的書面通知及局裡委託,他們沒有進場,不清楚項目開工情況。

而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阮副局長表示,將對這一未批先建情況進行核實,處置情況隨後回覆。

記者梳理萬邦德(002082)投資關係顯示,其十大流通股東有萬邦德集團有限公司18.88%,湖州市織裡鎮資產經營有限公司4.6%等。

而湖州市織裡鎮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是湖州織裡產業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後者投資者為湖州市吳興區織裡鎮經濟發展服務中心,而該中心是織裡鎮政府下轄職能機構。

從中不難看出,作為萬邦德(002082)棟樑鋁業35萬噸項目投資人之一的織裡鎮政府發展經濟固然是好事,但好事一定要辦好,其底線就是在遵法守規的條件下進行,而今在其項目監管上卻違背了“初心”,而多個職能監管部門“綠燈”放行,甚至“不知情”等,被指涉嫌行政不作為,結果讓萬邦德(002082)棟樑鋁業35萬噸項目出現未批先建、邊建邊批,置相關法律法規於“尷尬”的局面。

編後語:

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條例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准或者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記者張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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