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撞傷七旬翁 車主司機保險運業共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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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貨車撞傷路人,交警認定司機全責, 傷者將貨車掛靠的運業公司、 投保的保險公司以及車主、 司機告上法庭。日前, 儀隴縣人民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4萬餘元,另外13萬餘元由車主、司機和運業公司連帶賠償。

大貨車撞傷七旬翁 司機被認定負全責

吳某,巴中市巴州區人,他買了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和一輛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 將這兩輛車掛靠在南充一家運業公司,並將兩車連接在一起,僱傭了南部縣男子楊某當司機跑貨運。2018年5月20日早上6時30分,楊某駕駛大貨車從儀隴縣日興鎮向馬鞍鎮方向行駛, 當行駛到一個彎道處時, 大貨車先是撞上了在路邊正常行走的老人陳某, 後又與高某停放在左側道路上的大中型拖拉機相撞,造成3輛車受損、 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18年6月27日,儀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楊某駕車時對道路周圍交通環境觀察不足,臨危處置不當, 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認定此次事故由楊某承擔全部責任。

時年74歲的陳某受傷後被送入儀隴縣一家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全身多處挫傷和骨折, 經住院治療33天痊癒出院,產生醫藥費206812.16元,門診費2245.2元。經司法鑑定,陳某構成一個八級附加兩個十級傷殘。

車主稱司機拉私活 二人都說不應擔責

2019年1月8日, 陳某將肇事車所掛靠的運業公司、車主吳某、司機楊某和大貨車投保的成都某保險公司告上儀隴縣法院, 要求賠償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437778.36元。

庭審時,原告陳某稱,他在公路邊行走,被楊某駕車撞傷,交警認定本次事故由楊某負全責。 因對賠償事宜與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共識,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保險公司指出, 陳某是農村居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賠。

被告運業公司認為,公司是掛靠車主,實際車主是吳某, 楊某是吳某僱請的駕駛員,楊某與公司沒有任何關係,楊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說明他過錯重大, 超出保險理賠部分應由楊某承擔。

被告吳某稱, 事故是在楊某拉私活時發生的,他不應該承擔責任。

而被告楊某辯解說, 他絕對沒有開車拉私活,他是受僱請開車,事故責任理應由運業公司和車主吳某承擔, 他不應承擔責任。

超出保險理賠部分 由三被告連帶賠償

儀隴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某作為吳某僱請的駕駛員,其在運輸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致陳某受傷,應當由僱主吳某承擔賠償責任,但楊某經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全部責任,足見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具有重大過失,應當與僱主吳某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因吳某將車掛靠在南充某運業公司名下從事運輸經營,故吳某與運業公司應當對此次事故中屬於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案涉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成都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而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沒有投保商業三者險,故先由成都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超出保險理賠部分由楊某、吳某與運業公司連帶承擔50%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院按農村標準對原告陳某計算賠付數額,日前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成都某保險公司向陳某賠償14.9萬元;被告楊某、吳某與南充某運業公司連帶向陳某賠償13.8萬餘元。(何顯飛)

律師說法

僱員因過失致人損害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

四川鑫中雲律師事務所主任趙雲(系四川省優秀律師、四川省維護職工權益傑出律師和四川省五一勞動獎獲得者):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本案中,司機作為僱員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法院認定其有重大過失, 故判決其與僱主(車主)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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