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年內兩次無證酒駕 結果被行政拘留20日

貨車 交通 ? 衡水 冀州區普法 2019-04-21

來源: 衡水交警微發佈

(原標題:3年內兩次無證酒駕,這次還是駕駛的營運車,結果······)

4月10日晚22時許,一名駕駛人飲酒後駕駛營運貨車在縣城區迎賓街被交警當場查獲。經查詢,原來這名駕駛人的違法行為可不單單是酒駕這麼簡單。


男子3年內兩次無證酒駕 結果被行政拘留20日


當日晚,秩序中隊民警在大隊的統一安排下開展治理酒駕違法“夜查”專項行動。22時許,執勤民警在迎賓街西段攔停一輛冀T牌照輕型普通貨車並對其進行檢查,當車停穩的那一刻酒氣就已經迎面“襲來”。執勤民警要求該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行駛證時,其遲遲未能出示。在此過程中,民警已明顯感到:酒氣就是從駕駛人口中傳出來的。於是,執勤民警要求該駕駛人配合進行酒精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為70mg/100ml,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最終只能問其姓名進行信息確認,結果著實讓民警大吃一驚,他不是不出示駕駛證,而是根本就沒有駕駛證!違法當事人李某某在2013年9月2日前就應該換證,而他並沒有辦理此項業務,經過兩年可註銷狀態,他仍然未換證,結果達到法定時限直接將其駕駛證註銷。同時,對其駕駛的機動車進行查詢,結果顯示車輛性質為營運性。因此,李某某構成飲酒後無證駕駛營運性機動車違法行為。

但事實遠非這麼簡單,經過對違法駕駛人李某某的身份確認,發現其在2016年11月14日,就因為酒後駕駛機動車在深州被交警處罰過一次,此次系二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處,而且他駕駛的還是營運車輛。

至此,全部違法事實已經清楚。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對李某某酒後駕駛營運性機動車違法行為做出罰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種行為及第二款之規定,對李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做出罰款1000元、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決定。最終,大隊決定對李某某違法行為進行合併執行,行政拘留20日、罰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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