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0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繼續推出10項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措施,於2019年6月1日起推行。
為了讓大家能深入瞭解改革內容,進一步享受“放管服”新措施,小編將帶你對改革內容進行深入解讀!
快來看看涉及駕駛證都有哪些新福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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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一、小型汽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
(身份證、居住證…..各種證全了才能考試,但在2019年6月1日後,只需要拿身份證就行啦!)
政策內容:
申請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在全國任一地市直接申領小型汽車駕駛證,不再需要提交居住登記憑證,實現全國“一證通考”。
對在內地工作、生活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在全國範圍內“一證通考”,在任一地市直接申領小型汽車駕駛證,無需提交住宿登記證明等證明、憑證。
適用情況:
1.適用於內地居民初次申請、增駕小型汽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類)
2.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初次申請、增駕小型汽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類);
備註:未持有港澳臺居住證能給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的相關規定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申請辦理業務。
不適用情況:
不包括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駕駛證。
小型汽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實現了:
1、 申補換審等多項業務辦理
2、 無需返回戶籍地
3、 無需提交其他各類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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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二、小型汽車駕駛證異地分科目考試
對於許多參加駕考的學員小夥伴們而言,由於學習、工作、生活在異地的原因不得不把駕考半途擱置。但是這種情形在2019年6月1日以後,成為過去式了!有了新政策,小夥伴們再也不用擔心駕考半途而“廢”了。
政策內容:
申請人申領小型汽車駕駛證期間,已通過部分科目考試後,到外地工作、學習、生活的,可以申請變更考試地,繼續參加剩餘科目考試,減輕往返考試負擔
適用情況:
1、辦理初次申領、增駕小型汽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業務
2、在原考試地通過部分科目考試的,由本人向現居住地車管所申請辦理變更考試地業務,繼續參加剩餘科目考試。
不適用情況:
不包括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駕駛證。
小貼士
1、申請地點:群眾直接到現居住地車管所申請變更考試地,無需返回考試地
2、申請手續:內地居民持有居民身份證、港澳臺居民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可以直接辦理考試地變更
3、考試流程:辦理變更考試地後,申請人可直接在現在居住地預約參加剩餘考試,全部考試科目通過後,直接在現在考試地領取駕駛證。
特別
提示
1、2019年5月31日前,已通過部門科目考試的,也適用該新措施。
2、對同一申請人,變更考試的業務僅允許辦理一次
3、對申請人在原考試地已報名但尚未通過科目一考試的,可以在現居住地重新報名考試,原報考信息系統自動註銷,重新報考後仍可適用於變更一次考試的措施
舉個“栗子”
例如小李同學參加完高考,在家鄉報考駕駛證,考完科目一、二後到外地上大學,無法參加後續考試。新政實施後,就可以直接轉到上學的城市繼續參加剩餘科目考試,領取駕駛證。這樣,既可以方便其連續學駕、順利考證,又可以避免兩地多次往返、重複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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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三 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省(自治區)內異地可直接申領
說了兩項小型汽車駕駛證的給力新舉措,想申請其他車型駕駛人是不是能享受這個福利?想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小夥伴們看這裡!
政策內容:
對省(自治區)內異地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可憑居民身份證直接申領,無需再提交居住登記憑證。
適用情況:
一是本省(自治區)居民持身份證省內直接申領。對在省(區)內不同地市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可憑居民身份證直接申請,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或暫住登記憑證。
二是外省(自治區)居民持居住證省內直接申領。對跨省(區)異地工作、生活的人員,在辦理所在省(區)任一地市居住證後,也可直接在全省範圍內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
不適用情況:
不包括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駕駛證。
備註:
其他情形人員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的相關規定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申請辦理業務。
有了新的政策支持,以後申領增駕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就更方便了!
特別提醒:大中型客貨車交通安全責任重大,初次申領增駕大中型客貨車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相關規定: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的記錄。
申請增駕中型客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的記錄。
2、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1、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2、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 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來源:通遼交警微發佈
編輯:石若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