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駕撞路邊車死亡 路邊車車主被判次責賠45萬

男子酒駕撞路邊車死亡 路邊車車主被判次責賠45萬

資料圖

深夜裡,男子醉酒駕車,撞上停在路邊停車位上的車,造成自己重傷搶救無效死亡。事後,死者家人將路邊車車主及其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擔相應責任。6月20日,徐州銅山法院公佈了一起案例,法院判決被告及其保險公司承擔次要責任,賠償死者親屬各項損失45萬元。法官表示,該起案件中,被告被判擔責皆因為一個常見的停車陋習,法官提醒,不按照標示標線隨意停車的習慣,很可能讓自己“攤上事”。

男子酒駕撞路邊車死亡,家人提出超百萬元索賠

今年1月13日深夜10時20分許,在徐州銅山某公路上發生一起車禍。一輛疾馳的轎車撞上了路邊停車位上的貨車,造成轎車司機馬某重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馬某死亡。經徐州交警部門調查,死者馬某事發前大量飲酒,他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袁某未將車輛停放在停車泊位內,是造成事故的一個原因,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發後,馬某親屬將袁某告上了法院。因袁某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事故發生在該保險承保期間。因此,馬某家屬同時將袁某所在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32萬餘元。

大貨車違規停放,法院判決擔責三成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原告李某等人的親屬馬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有權獲得賠償,其損失應當由侵權人按照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根據交警部門對該事故的責任認定,馬某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被告袁某對此次事故負有次要責任,雙方均為機動車,故馬某應負有70%的責任,袁某負有30%的責任。

被告袁某對事故責任劃分不服,認為自己車輛正常停放在路邊停車位上,因為該停車位是轎車車位,才造成了他的車輛無法完全停入線內。袁某還向交警部門提出複核,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經複核後維持了原責任認定。

法院認為,袁某車輛未按標示標線停放,是造成事故的一個原因,結合案件事實和賠償標準,法院判決被告袁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財產損失等各項損失45萬餘元。

法官提醒:

要嚴格根據車位標線停車

法官表示,該起案件中,大貨車本就不應該停放在路邊的轎車車位。雖然被告袁某辯稱,其駕駛的事故車輛大部分停放在泊車位內,發生碰撞部位屬於車輛泊位線內部分,但是車輛作為一個行政管理的主體,具有不可分割性,該車輛的其中一部分違法即意味著該車輛違反了行政法規,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車輛停放違法是正確的。

法官還提醒,如今道路車輛越來越多,路邊也出現了很多停車位。很多司機認為車輛違停、停車不規範,最多不過是受到行政處罰,貼張罰款單交個錢了事。可是一旦遇到本案這樣的特殊情況,一些停車陋習很可能面臨鉅額索賠。“車輛停放時要嚴格根據車位標示標線,大貨車是不允許停放在轎車車位上,同時,很多司機有反方向停車、停車越線等陋習,這些行為很可能讓司機‘攤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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