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型收費分類標準公佈,9月實施!二軸車有變化,六軸以上為超限

貨車 重運寶 2019-06-13

前不久,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實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從2020年1月1日起,取消計重收費,全國高速公路對貨車實行統一按車(軸)型收費。

關係到通行成本,因此引起了廣大卡友的重視,但對於如何收費,卡友們也有不少疑惑。近期交通運輸部公佈了《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修訂解讀,對車輛分類進行了調整,調整後車輛收費也產生了變化。

車型收費分類標準公佈,9月實施!二軸車有變化,六軸以上為超限

與2003版標準相比,新標準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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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總軸數作為

貨車車型分類的第一指標


2003版標準中,貨車按照車輛出廠後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額定載質量,進行車型分類;

新標準中各類貨車均按照總軸數、車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進行車型分類。



車型收費分類標準公佈,9月實施!二軸車有變化,六軸以上為超限

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簡單明確,操作簡便


車輛軸數易於辨別、分類簡單明確、執行爭議少。便於實現車輛自動分類,為貨車自動分類和自動收費創造了條件,符合未來收費公路的發展的方向。

二.有利於解決“大噸小標”問題


2003版標準貨車按核定載重噸位進行分類,存在的主要問題即是貨車普遍存在的“大噸小標”問題。

採用按車輛軸數進行分類指標,從根本上解決了車輛“大噸小標”對分類標準的衝擊問題,對於規範貨車市場和公平收費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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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費合理性


加強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實現全部貨車運輸合法裝載的運輸條件下,車輛軸數總體上可以反映車輛的規格,能夠更好地反映車輛對道路破壞和對道路通行資源的佔用,有助實現貨車收費費率更加趨於公平合理。

四有車型分類的實踐經驗支撐


發達國家車型分類一般都將車輛軸數作為主要分類指標,其中歐美國家主要以車輛軸數、輪數和第一軸處車高作為分類指標,日本採用車輛軸數和總質量作為車型分類指標。我國廣東和山西等省份也有過成功的實踐。

2確定1類2類貨車界限值

4米2和6米8收費不同


車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作為第二指標,對兩軸車輛進行細分。1類和2類貨車分類界限值確定為車長小於6米且最大允許總質量4.5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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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可減少收費爭議和糾紛


車長小於6米且最大允許總質量4.5噸作為界限值與現行車輛分類國家標準及車輛行駛證的分類指標相一致,分類標準更加簡單明確,可減少收費爭議和糾紛。

二.便於自動識別和實現自動收費


按照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 36-2014)標準的規定:

總車長小於6米且最大允許總質量小於4.5噸為微型貨車和輕型貨車,核發藍底白字白框線號牌。

車長6米及以上或最大允許總質量4.5噸及以上為中型貨車或大型貨車,核發黃底黑字黑框線號牌,易於辨識,便於自動識別和實現自動收費,符合未來收費公路的發展的方向。


車型收費分類標準公佈,9月實施!二軸車有變化,六軸以上為超限



三.易於劃分4米2和9米6


總質量4.5噸及車長6米是貨車參數的兩個較為明顯的界限值,易於劃分。

四.部分貨車收費標準將降低


最大允許總質量4.5噸與2003版標準額定載質量2噸的貨車基本對應,包括的車輛範圍略大。標準修訂後,有一部分貨車原2類貨車降為1類貨車,降低了對應車輛的收費標準,符合國家降低收費負擔的總體要求,更易為廣大車輛用戶接受。

3六軸以上貨車屬於超限車輛

未作具體分類


根據《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2016)的相關規定,六軸以上貨車屬於超限運輸車輛,且軸數變化範圍很大,不宜規定具體的分類方法。


車型收費分類標準公佈,9月實施!二軸車有變化,六軸以上為超限


新標準明確規定根據車輛總軸數按照超限運輸車輛執行。這樣規定既涵蓋了行駛收費公路的全部車型,有利於全國聯網收費的規則統一,又與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相銜接,也便於各地結合實際自行制定合理的收費費率標準。

根據交通運輸部的公告,新修訂的《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標準,將於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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