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取證,請不要採取這三種手段

婚姻 婚外情 法律 情感 聊法兒 2018-12-18

夫妻雙方要離婚時證據是很重要的。但離婚取證手段是有限制的,下文介紹的三種取證手段採取的證據就是有瑕疵的。

1、私人偵探

外遇確屬一種過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財產分割時應照顧無過錯方,但此類過錯對於夫妻財產侵害的影響並不大。理由是:

(1)外遇並不是婚姻法所規定的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之一,過錯程度小,在法律上會給予改過的機會;

(2)由於客觀原因,能夠取得的可以證明對方有外遇的證據非常有限,不管是一次或幾次外遇,證據所組成的情節在法律上將來都相對輕微。

為此,除非雙方當事人曾對外遇的懲罰作出過特別的書面約定,從訴訟角度考慮,專門就外遇取證,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至於通過私人偵探或調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證據,則更有待商榷。因為調查公司註冊的經營範圍大多是商務信息調查,在婚姻糾紛中的調查權非常有限,更何況經過正規的法律培訓的調查人員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證過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及其他權利的,則常會因取證手段違法導致證據不被法院採信。

離婚取證,請不要採取這三種手段

2、捉姦在床

在離婚過錯證據的蒐集中,捉姦在床的想法是與中國人傳統的思想認識和價值觀念相一致的。但實際上,捉姦在床除了激化雙方的矛盾之外,在訴訟中的意義並不大。法官很難憑一兩次的捉姦在床而責令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這並不符合婚姻法意義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責任構成要件。

捉姦在床唯一的意義是,由於這一行為引發的夫妻衝突或受害方與第三者的激烈衝突,法院可能依此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這一行為,無疑使夫妻感情修復陷於不可能。

另外,若是在他人住處或是賓館實施捉姦行為,往往會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採信。白白浪費精力不說,還增添了自己的煩惱。

離婚取證,請不要採取這三種手段

3、引誘犯錯

引誘犯錯是某些“離婚公司”的慣用伎倆。在接受一方的離婚策劃委託後,在找不到對方過錯的情況下,便導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採取偷拍偷錄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給委託人應付了事。還有的,則故意徵募一些社會青年,跟蹤到對方的行蹤後,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與對方打招呼、擁抱,拍得這樣的境頭來騙取委託人錢財。

引誘犯錯是對當事人人格損害最為嚴重的一種取證方式,其根本沒有效力性不說,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傷害很大。委託方無法辨別情況的真假,只能認定對方有外遇的發生;對“過錯方”而言,此種莫須有的罪名亦會讓其產生怨懟。和解的目的達不到不說,徒然使雙方的矛盾激化,對於後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都會帶來極大的阻礙。

離婚取證,請不要採取這三種手段

如果你感覺婚姻面臨危機,請理性處理,上述三種情況只會徒增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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