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這筆債務,2019年起,再也不用還了!一分錢都不用還了!

婚姻 法律 投資 情感 故事 先邦律師事務所媒體人 2018-12-15

“我已經和他離婚兩年了!為什麼他的債務還要我替他償還!這根本就是不公平的,你們別再打擾我了....”小王在怒吼中憤怒的掛了電話。

原來是小王和他老公張某兩年前已經離婚,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小王,這兩年來小王是又當爹又當媽一個人帶著孩子足夠辛苦,還經常被這種催債電話騷擾,已經遭受兩年騷擾的她求助了先邦律師事務所,想徹底解決這種無休無止騷擾。

注意了:這筆債務,2019年起,再也不用還了!一分錢都不用還了!

小王告訴先邦律師事務所,電話那邊的人告訴小王說她老公張某因在兩年前借了他們50萬元,現在由於陳張某聯繫不上,所以只能找小王了。

債主認為,雖然兩個人離婚了,但是借錢的時候兩人並沒有離婚,因此自己來找小王還錢也並沒有錯。但是小王對那筆錢並不知情,見小王絲毫沒有還錢的意思,債主才一次又一次進行騷擾,並揚言要將他們夫妻二人告上法庭,等著法官宣判。

小王就這麼被莫名其妙的起訴,還要揹負莫名其妙的一筆債務,她是有苦難言,自己前夫目前為止她也聯繫不上。“律師,請你告訴法官,和我無關啊,我沒有見過也沒有花過這50萬中的一分錢。我和張某離婚後財產自由,這兩年張某更是從未給過我任何孩子的撫養費,我也聯繫不上他.....”

注意了:這筆債務,2019年起,再也不用還了!一分錢都不用還了!

面對小王的委託,先邦律師事務所進行了調查,在調查中發現,這筆錢早在張某借款後就花掉了,一部分用來他自己的生活開銷,另一部分用來進行賭博了。並沒有用作家庭開支。先邦律師事務所就根據王女士的的銀行流水,轉賬記錄和兩人離婚前的財產分割等作為證據,最終法院宣判,這筆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小王不用替陳某償還債務。

通過此案件,先邦律師事務所溫馨提示:

注意了:這筆債務,2019年起,再也不用還了!一分錢都不用還了!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2019年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指:夫妻關係續存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稱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日起至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生效。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3、知識產權收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時機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接收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注意了:這筆債務,2019年起,再也不用還了!一分錢都不用還了!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根據該條的規定,確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的前提,必須是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一般是指為滿足家庭需要而進行的對外舉債。

比如,為家庭買房、購車、日常生活消費等等。這些類型的債務比較容易確定是屬於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但如果夫妻一方名下有企業,為企業的經營發展對外所負的債務一般是如何認定的呢?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債務是由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借,但不能僅從形式上簡單認定。而是要看企業經營收益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收益不是用於家庭的共同生活,且配偶一方並不知情或不同意,則為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和約定所有制兩種情形。針對夫妻財產約定所有制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在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情況下,且出借人也知道夫妻各自財產歸各自時,由對外借款一方承擔還款責任。

那麼法律區分夫妻共同債務的意義在哪裡?根據《婚姻法》四十一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實踐中,債權人向夫妻主張債權時,夫妻雙方有連帶清償的責任。並且,若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則債權人主張債權時,連帶責任不因雙方此時已離婚而喪失。

因此當出現一筆莫名其妙的債務時,請不要慌張,及時尋找專業律師進行諮詢或者委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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