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塞!將樂一女子離婚後才發現前夫竟有個瞞著她的“大祕密”

婚姻 法律 法制 社會 聚焦三明 聚焦三明 2017-09-16

案情回放

心塞!將樂一女子離婚後才發現前夫竟有個瞞著她的“大祕密”

孫某和李某於2015年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詳細對財產分割作了約定。2017年4月,李某從他人處聽說,孫某在離婚前曾購有一處山場。經調查,該山場系2006年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孫某在離婚時對該山場進行了隱瞞。故李某以此為由起訴至將樂法院,要求判決涉案山場2/3歸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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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孫某辯稱,李某對購買山場是知情的,且二人感情不和早已分居,該山場出資為其個人所有,應屬個人財產。離婚時雙方對山場分割有口頭約定,但未寫入協議書中,故李某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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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心塞!將樂一女子離婚後才發現前夫竟有個瞞著她的“大祕密”

法院審理認為,該山場系孫某與李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屬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孫某辯稱二人離婚時有口頭協議該山場歸其所有,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同意該山場按將樂縣政府補償價計算,山場價值計17萬元,孫某同意支付李某山價款的一半即8.5萬元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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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法

維護自身權益

婚姻法

學法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心塞!將樂一女子離婚後才發現前夫竟有個瞞著她的“大祕密”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在調處涉嫌隱瞞夫妻共同財產案件時對被隱瞞的財產進行分割,既是對隱瞞一方的懲罰,也是對另一方合法權益的維護。

本案中,涉案山場是孫某與李某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而且孫某主張二人離婚時已對山場進行口頭分割,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因此法院將涉案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需予分割。

同時,對於隱瞞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需要法院依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綜合認定。

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怎麼辦

1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常見方式

(1)故意隱瞞財產,在夫妻離婚當中比較常見,對於另一方不知道的房產或者存款、股票等,如果不知道這些財產存在,根本不知道從何查起,更不需要花費成本去轉移。

(2)偷偷把財產轉移到別名下或低價出售,對於無法隱瞞的財產,夫妻一方可能通過贈與給別人或者低價轉讓給別人的方式轉移。

(3)偽造公司債務或者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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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轉移財產怎麼辦

1、及時制止

發覺夫妻關係即將破裂,為防止一方轉移財產,應該共同清理彙總夫妻共同財產數目。若發現一方擅自處理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必要時要儘快聘請律師協助處理。

2、申請財產保全

提起離婚訴訟前發現對方已在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等,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之內,申請人必須起訴,如果不起訴,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離婚訴訟中,發現對方有毀損、隱匿、轉移、變賣財產等跡象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負有保管被保全財產的義務人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隱藏、轉移、毀損或變賣財產。

3、離婚後再分割

在離婚後,一方又找到另一方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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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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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17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從“相濡以沫”到“相忘於江湖”,坦誠相待,無疑是對曾經付出的那份感情最好的交代。對簿公堂,不僅失了財產,也風度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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