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變真離婚,南寧一女子難分“前夫”房產

婚姻 法律 交通 刑法 南國早報 2017-06-17

租賃合同均有效 誰該搬出出租房

韋先生問:我與房東於今年4月8日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當天房東就把房屋交給我使用了。4月18日,一男子樑某來到出租房,出示了一份他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說該房屋他於4月1日就已經和房東簽訂租賃合同,現要求我立即搬離。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張煥東律師解答: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因此,樑某雖然先與房東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但是未向其交付租賃物,其未合法的佔有租賃房屋,而你已合法佔有租賃房屋,應當確定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所以你不用搬離該房屋。

夫妻“假離婚” 能否分割對方房產

朱女士問:因個人原因,我與愛人周某於2005年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實際上我們是假離婚,離婚後我們仍然住在一起,共同撫養子女。2013年,周某出資購買了一套房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現我們感情不和,我能否主張分割該房產?

徐柱萬律師解答:你和周某離婚後未再辦理結婚登記,實際上就是真離婚。由於你與周某之間不存在婚姻關係,在此期間各方所得的收入或各自購置的財產,不必然屬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如你不能證明你與周某共同出資購買該房屋,則該房屋為周某個人所有。

兩遺囑內容有牴觸 應以哪份遺囑為準

黃女士問:父親去世後,我母親於2009年購買了一套房。母親在2014年5月立有一份遺囑,指出她去世後房屋由我哥一人繼承;到了2015年3月,母親又立了一份遺囑,她去世後房屋由我和哥哥共同繼承。現母親去世了,她生前先後立有兩份遺囑,應當以哪份遺囑為準?

徐柱萬律師解答: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你母親生前所立的兩份遺囑的內容相牴觸,應以2015年3月所立的遺囑為準。

6月16日(週五)值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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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南國早報 全君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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