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已婚男與同居女友分手,起訴索購房款,女友曝多次打胎致不孕

婚姻 備孕 法律 購房 不孕不育 南方都市報 2018-12-06
江門已婚男與同居女友分手,起訴索購房款,女友曝多次打胎致不孕

南都訊 記者羅忠明 通訊員李華 鍾綺敏 何奎 同居戀人因購買的房子而鬧上法庭。今年初,蓬江法院依法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作出駁回原告陳某全部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原告陳某不服,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江門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已婚的陳某與離異的趙某本是男女朋友關係,兩人為方便共同居住在早年一起買房,過些年陳某對趙某厭倦了就與趙某分手,因此發生了買房金錢上的糾紛,陳某就追回款項問題將昔日的戀人告上法庭。

購買房屋為兩人共同共有

2011年4月12日,趙某、陳某(乙方、受讓方)與案外人李某(甲方、轉讓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共同受讓位於江門市某地房屋一套,合同約定交易金額為150324元,合同簽訂當天乙方需支付定金1萬元。為購買上述房產,趙某於2011年4月9日向中介機構支付了購買涉案房屋的定金1萬元。2011年4月12日,陳某向李某轉賬支付140000元並向稅務機關交納契稅4509.72元。涉案江門市某地房屋已辦理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該證明上顯示權屬人為趙某、陳某共同共有。

但是後來陳某和趙某分手了,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某訴說趙某為購買上述房屋向其借款77416.86元並承諾在2016年12月31日前歸還本息。因此,陳某在2011年4月12日向賣房人李某轉賬支付14萬元及交納契稅4509.72元中的75162元和2254.86元是出借給趙某的借款,並按照趙某的委託直接支付給賣房人和稅務機關,現在還款期到期後,趙某拒絕歸還借款本息。陳某請求法院判令趙某立即歸還借款77416.86元及利息,他還向本院提交《房地產買賣合同》、《銀行轉賬憑證》、《不動產登記證明》等資料擬證實其上述主張。

被告趙某提出抗辯認為與已婚的陳某是男女朋友關係,為方便共同居住,所以一起購買涉案房屋,其直接向中介機構支付了購房定金1萬元,購房款及稅款是也分多次交給陳某後,由陳某支付給賣房人及稅務機關,其沒有向陳某借款,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趙某表示當年與陳某同居的時候還因陳某是已婚男士,要求其不要再生養小孩的事情而趙某多次到醫院打胎導致喪失成為母親的資格表示很悔恨。趙某為其答辯提供了《定金收據》、《照片》、《婦科診療記錄》證據材料。

蓬江法院審理不支持陳某的訴求

蓬江法院審理認為該借貸屬於合同關係,合同的成立須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在趙某否認其與陳某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情況下,陳某提供的《房地產購買合同》、《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資料並不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已有借貸的合意,亦即不足以證明其支付款項的性質實為借款,陳某未能提供《借據》、《收款收據》等充足的證據證實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其主張其與被告存在借貸關係,被告應向其歸還借款本金77416.86元及相應利息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陳某如主張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法律關係的,可另行選擇合法途徑進行救濟。

溫馨提示

年輕人在交往時需慎重考慮將來的人生伴侶,愛情是盲目的,但是生活是現實的,雙方交往期間需儘量保持經濟獨立,涉及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等共有關係要有所保留,考慮自身在感情破裂後仍能處理債權債務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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