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贈與房產,婚後不能說“NO”!

婚姻 法律 法制 社會 高青縣人民法院 2018-12-10

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一組組滿含溫情的關係,共同組成了一個個血脈相連的家庭,但俗話說得好,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婚姻、置業、繼承、贍撫養等等,看似家常裡短、雞毛蒜皮的“小事兒”,一旦處理不好,往往讓本是血濃於水的親人,變成老死不相往來的陌生人。近年來,威海法院婚姻家庭、繼承類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13年-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26532件,年均增長6.2%,今年1-11月,受理一審婚姻家庭、繼承案件6604件,同比上升13.4%。

正所謂,家事無小事,家和才能萬事興。今天,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六團隊就同大家聊聊那些“家務事”,在情與法的交織下,看看他們是如何“斷案”的!

婚約贈與房產,

婚後不能說“NO”!

2005年,老伴去世了的張某,經人介紹與王某結婚,共同生活近十年後,二人於2014年3月離婚。後來,在當地法律服務所的主持下,二人又就婚姻、財產等事宜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二人自願復婚,並在復婚後20日內,將原登記在二人名下的房產變更登記至張某個人名下。然而,二人復婚後,王某並未按約定將房產過戶。2017年1月,張某因病去世,張某的子女因房子繼承問題將王某訴至法院,他們認為應按二人婚前的約定,房子歸張某所有,由他們和王某共同繼承,但王某卻認為房子是她和張某的共同財產,自己擁有一半,另一半作為遺產由她和張某的子女共同繼承。

婚約贈與房產,婚後不能說“NO”!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王某在法律服務所達成的協議,實質上是夫妻雙方婚前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所作的財產約定,該約定是雙方對婚姻、財產等事宜的整體性和完整性約定,且是雙方真實意思,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本案中,在張某履行結婚行為後,王某不應享有任意撤銷權,否則,不但有違誠信原則,不利於保護履行了結婚義務的王某,也不利於家庭穩定。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將房子過戶給張某的約定不得撤銷,房屋子應歸張某所有,由張某的子女和王某共同繼承。

團隊說法

對於以結婚、離婚為附帶條件的約定,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法律即賦予其強制力,當事人需要依約履行。在履行過程中,該約定具有整體性和完整性,在一方已經履行了締結或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時,另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銷權,否則有違誠信,對履行一方的權利造成損害。

法官提醒,婚姻的締結或者解除都是人生大事,婚姻關係的登記行為系改變人身關係的行為,容不得半點馬虎,大家在作出約定時均應慎重,以免為今後生活埋下隱患。

房產增值如何算?

升值率是關鍵!

程某與譚某倆夫妻於2006年離婚,又於2013年6月8日復婚。二人離婚至復婚期間,程某和譚某分別各自貸款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各自名下,復婚後,二人共同對程某買的房子還貸34.4萬元,對譚某買的房子還貸18.4萬元。2018年4月,夫妻二人因矛盾再次離婚,但在離婚財產分配中,雙方對兩套房產在婚後增值部分如何計算產生爭議,最終訴至法院。

婚約贈與房產,婚後不能說“NO”!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本案中,程某與譚某二人對兩套房子的成本價格達成共識,僅對增值部分如何計算有異議,依據相關規定,增值部分應當以二人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經計算,程某和譚某的房子的不動產升值率分別為137.84%和142.58%,故依法判決程某和譚某分別應向對方補償23.7萬元和13.1萬元。

團隊說法

所謂不動產升值率,是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其中不動產成本包括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還貸的利息部分和其他費用,比如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涉及夫妻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對應增值部分的數額,等於以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

法官提醒,在離婚房產分配過程,應當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證實購買時不動產的價格,此外,還應提供共同還貸的利息數額及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等。同時,若遇到一方購買不動產後經過一段時間才結婚的情形,計算不動產升值率時,將以結婚時不動產的價格為計算依據,因為購買不動產至結婚前這段期間不動產的增值收益,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撫養權不是“權”,

責任擔當更重要!

馬某和李某婚後育有一女,2015年開始,夫妻二人開始鬧離婚,一直分居,女兒一直同母親李某生活,2017年3月,馬某未經李某的同意,將女兒送到外地的老家,由奶奶照看。無奈之下,李某將馬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人離婚,女兒由李某撫養。

婚約贈與房產,婚後不能說“NO”!

法院審理認為,馬某和李某二人分居以後,女兒一直隨李某生活,且女兒生活水平沒有明顯下降,也接受了適齡教育,說明李某具有撫養孩子的能力。馬某私自將正在上小學的女兒送至外地老家,遠離其熟悉的學習、生活環境,且任由其奶奶給女兒不當指引,認為媽媽是為騙錢而爭取撫養權,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同時,夫妻二人爭吵時,馬某曾動手毆打李某,並波及到孩子,且如果孩子隨馬某生活,馬某的母親將成為孩子的直接撫養人,但馬某母親曾多次當眾辱罵李某及其母親,與人為善的善良風俗不相符,說明馬某及其家庭不能為孩子創造一個平和、正常的成長環境。最終,法院判決馬某和李某二人離婚,女兒由李某撫養。

團隊說法

多數人看來,“撫養權”就是一種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其實不然,撫養權更多是一種責任和擔當。關於子女撫養問題,法院並不是簡單的依據經濟條件或主觀判斷來確認,而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其中父母的言傳身教、家風傳統也是考慮因素。同時,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對於8週歲以上的子女撫養問題,需要落實子女意見,但對於未成年孩子的意見,還應考慮意見作出的背景、意見是否受到外來因素影響等綜合判斷意見真實性,避免隨孩子生活一方對孩子造成不當影響。

法官提醒,希望每對離婚的父母,都能從孩子健康成長的需要出發,快速形成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定期探望的生活狀態。當然,作為法官,更希望每對夫妻都能和和美美,一起陪同孩子長大。

父親賣農村老宅,

子女無權說“NO”!

1998年,於某花了2000元購買了同村王某村裡的一套房子,後來這套房子一直由於某居住,但於某卻把購房協議弄丟了,且這套房子也沒有過戶。2015年,王某去世,其子女認為父親賣房子的時候,母親已經去世,在沒有徵得享有繼承權的子女同意下,父親無權處置這套房子,請求法院確認房子歸王某的子女所有。

婚約贈與房產,婚後不能說“NO”!

法院審理認為,依法相關規定,王某的無處分權不是宣告合同無效的依據,涉案房產登記在王某名下,且居住多年,基於房屋的產權及使用情況,於某有理由相信王某能夠處置自己的房子,且按照農村習俗,父母一方去世後,所留房屋一般由另一方經管,子女通常不參與處分。因此,王某和於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合法有效合同,王某的子女無權主張合同無效。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某子女要求確認房子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團隊說法

一般來說,在農村置業過程中,買賣雙方均負有謹慎注意的義務,審查賣方是否有權處分房產、房屋是否有出租、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審查買方的付款能力、借貸能力等,但就當前實際情況來看,因缺乏法治觀念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購房者往往沒有能力,也沒有意識對房屋的繼承情況進行查實,法院不宜當然的適用舉證規則,對購房者克以過高的注意義務。

法官提醒,對於這種基於一般家事糾紛所延伸出來的房屋買賣糾紛,法院一般會充分考量農村習俗、家庭關係等方面,全方位衡量各方利益,以此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