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婚姻法規定:房屋等不動產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規定

婚姻 法律 工作這一年 銀行 東友律師事務所 2019-04-06
2019婚姻法規定:房屋等不動產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規定

房屋等不動產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比較受關注,涉及法律問題較多的點主要有如下幾點:

1、比較明確的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買的房子,無論是登記夫妻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是屬於共同財產。房子只繳納了首付,後期共同還貸的,首付及已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019婚姻法規定:房屋等不動產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規定

2、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186條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019婚姻法規定:房屋等不動產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規定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文丨劉立峰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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