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是否違法?這幾種情形還真是,最嚴重的判刑!

婚姻 法律 法制 社會 大律師說小案 2018-11-30

導讀:未婚同居即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因各種原因而共同生活一起所形成的兩性關係,根據198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裡面有多個條文使用的是 “非法同居”字眼,後來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中使用“同居關係”,去掉了“非法”二字。這種表述上的變化,也是人們婚姻觀念變化的縮影,未婚同居雖然不提倡,但從非法行為變成了至少不是違法的行為。但是未婚同居在有些情況下也是有可能屬於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在實際生活中是經常出現的。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於未婚同居的一些法律知識。

未婚同居是否違法?這幾種情形還真是,最嚴重的判刑!

未婚同居產生的原因

未婚同居產生的原因大概有這麼幾種:1、雙方戀愛期間的同居,隨著人們的婚姻觀念越來越開放,人們不再像傳統的婚姻觀念那樣,必須等到結婚之日才能居住一起,共同生活,這種原因是同居關係中最多的。2、屬於事實婚姻的同居,也有不少人認為,舉辦婚禮就算已經結婚,一直未登記結婚,廣大農村地區可能比較多。3、違法的同居。例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些都屬於違法的同居行為。4、因為婚姻被宣告無效或撤銷,生活期間依法被認為是同居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中,條文中表述的是同居期間,而不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也是同居關係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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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未婚同居雖然一般情況下不屬於違法行為,但卻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要保護同居關係。甚至有法律明確規定不保護同居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從這個條文中可以看出,如果當事人單獨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明顯持否定態度。只有同居關係產生的有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內容的,才可以受理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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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因為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同居期間原則上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投資、經營等或共同購置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體現的是“共同”二字,在認定上要結合案情而定。雙方在解除同居時,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實務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時,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考慮雙方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雙方的過錯程度、照顧女方和子女等因素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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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

同居期間雙方生育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權利。所以,在涉及子女撫養的問題上,適用婚姻法關於子女撫養的規定,實務中並無爭議。

未婚同居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

未婚同居一般情況下不違法,但也不提倡,可是在有些情況下卻是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小編總結了一下,主要以這幾種情形:1、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違法行為,是法定的離婚理由,同時可以受害人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2、重婚的。有配偶有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同居,並以夫妻名義,穩定持續的居住在一起,這種情形構成重婚,重婚與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一樣的,都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並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重婚行為可以構成重婚罪,行為人可能構成重婚罪而受到刑事追究。3、有可能構成強姦罪。男女雙方同居共同生活時,包括性生活在一起,但是如果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同居的,無論該幼女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姦罪,而強姦罪的犯罪主體年滿14週歲就夠了。從公開的新聞報道來看,這類案件還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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