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人討要貨款之後:被控刑案4換罪名,中院二次發回重審

湖南 汕頭 長沙 寧鄉 刑法 民法 銀行 ?? 澎湃新聞 2019-05-01
湖南商人討要貨款之後:被控刑案4換罪名,中院二次發回重審

王潤志整理當年做生意的材料及刑案材料,準備應訴。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圖

經商多年的王潤志沒有料到,“商海”的凶險是以被刑事追訴的方式出現。

4年前,他正打著一場向汕頭市雅娜公司索要數百萬貨款的民事官司。2016年2月19日,他被汕頭警方帶走。警方稱,雅娜公司控告他偽造印章。

接著,他在看守所簽訂了一份放棄起訴雅娜公司的協議。之後,他獲得取保。

3年來,王潤志先後被公安以涉嫌偽造印章罪刑拘,被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批捕,再以涉嫌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先以合同詐騙罪、後又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他有罪。

然而,案件仍然懸而未決:一審法院兩次作出有罪判決,二審法院兩次不開庭審理直接發回重審。在多次審理中,他一直自辯無罪,並希望法院公正判決。

自案件第二次發回重審後,9個多月以來,案件又經歷了補充偵查及延期審理,“4月30日已到延期後的審限,目前還沒有收到開庭通知。”辯護律師劉凱介紹。

湖南商人討要貨款之後:被控刑案4換罪名,中院二次發回重審

王潤志與雅娜公司產生貨款糾紛後,雙方曾對賬6天,圖為對賬時的視頻截圖。

一份合同引發的刑事指控

湖南寧鄉人王潤志原本經營日化用品,專門向長沙各大超市供貨。

據歷次判決認定:2010年5月18日,王潤志與汕頭市雅娜化妝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娜公司”)簽訂經銷協議,雅娜公司授權王潤志為湖南長沙地區包場超市“馥珮”系列產品的特約經銷商。同月25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雅娜公司授權王潤志向長沙地區家潤多超市7個門店供貨經營。雙方約定,在王潤志未註冊一般納稅人之前,以雅娜公司名義與大賣場簽訂合作(供貨)協議,雅娜公司按回款提供稅票,並收取2.5%的稅金。據此,雅娜公司每年度與家潤多超市簽訂1份編號為3012A的採購合同,由王潤志與超市結算貨款,雅娜公司根據銷售貨款金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超市收到發票後將相關貨款匯到雅娜公司帳戶,王潤志再依據應回款金額從雅娜公司中提貨。

據上述合同顯示,3012A合同附件規定的條碼數為50個,補充協議規定的條碼數為80個。“進入超市售賣的商品每一種對應一個條碼,供應商希望條碼越多越好,這意味著進場的商品品種越多,給顧客的選擇更多。”王潤志解釋說,商品進場需要條碼,這是行業的通行做法。

訴訟文書顯示,問題出現在2011年至2012年期間,有一份雅娜公司與家潤多超市簽訂的編號為3651A的採購合同。這個合同中,王潤志向家潤多超市提供了不屬於雅娜公司“馥珮”系列產品,但仍按照編號3012A合同的貨款結算方法,由雅娜公司承擔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

但雅娜公司並不承認3651A合同的真實性。2015年9月,雅娜公司在與王潤志的一場民事訴訟中,向公安機關報案,稱王潤志偽造其公司印章,與家潤多超市簽訂編號為3651A的採購合同。

2016年2月19日9時許,王潤志被汕頭市潮南區公安局民警帶走。當天,以涉嫌偽造印章罪被刑拘。3月25日,他被潮南檢方以涉嫌詐騙罪批捕。

看守所裡簽署的和解協議

在被潮南警方抓捕前,王潤志正與雅娜公司在長沙市雨花區法院進行一場民事訴訟。

雨花區法院的多份裁判文書等相關材料顯示,王潤志一共向雅娜公司主張510萬元的債權。(2014)雨民初字第05205號合同糾紛案的案卷材料顯示,王潤志主張214萬餘元債權,並自己提供擔保,查封、凍結了雅娜公司相應的銀行存款。(2015)雨民初字第1108號案卷材料顯示中,王潤志索賠雅娜公司300萬元違約損失費,後來也作了相應財產保全。

王潤志的辯護人、湖南聞勝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介紹,由於案件較複雜,王潤志曾撤回大標的額案件的立案,分開成數起小標的案起訴,其中第一起案件已獲得法院勝訴判決。但隨後王潤志被抓,案件發生轉折。

2016年4月17日,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王潤志及其海天麗達日化經營部作為乙方與甲方雅娜公司簽署了一份“和解協議書”。協議約定,在簽訂協議的三日內,雅娜公司撤訴其起訴王潤志的買賣合同糾紛,王潤志則放棄其在長沙市雨花區法院已起訴的包括但不限於(注:此處列舉5個案號)等全部案件訴訟請求,並向法院撤訴;同時承諾,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再向雅娜公司主張《馥珮系列產品經銷協議》及兩份《補充協議》的任何權利或債權債務關係;即便王潤志基於前述三份協議享有相應的債權或其他合同權利,也承諾放棄該債權或合同權利。如雙方因履行協議或王潤志方以原協議、補充協議為依據再次發生任何糾紛,雙方均同意由雅娜公司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並裁決。

“這是一份不平等的協議,但在當時情況下,我不得不籤,逮捕書上寫我犯了詐騙罪,一點點金額就可以判5年以上,又說我被指控的金額巨大,夠判十年刑了。”王潤志說,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況下,他內心很恐懼。

和解協議簽署一個月後,2016年5月16日,雅娜公司出具諒解書。6月7日,潮南區檢察院為王潤志辦理了取保候審。

中院兩次發回重審

而在隨後的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王潤志是否構成犯罪,展開了一場“司法拉鋸”。罪名幾度變更。

2016年9月9日,汕頭市潮南區檢察院以王潤志涉嫌合同詐騙罪向潮南區法院提起公訴。檢方認為,在3651A合同中,王潤志應自己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自行承擔稅金,才能與家潤多超市結算貨款,但王潤志騙取雅娜公司為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共計568313.19元,其中承擔的稅款金額71969.79元,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12月5日,潮南區法院認定的事實與檢方起訴的一致,並認為王潤志系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雅娜公司承擔了稅款71969.79元,構成合同詐騙罪,判決王潤志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王潤志不服上訴。汕頭中院經閱卷後不開庭審理,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8年2月14日,潮南區法院作出重審後的一審判決。此次重審認定雅娜公司承擔的稅款金額為74595.46元,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王潤志犯合同詐騙罪不當,根據查明的事實,王潤志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王潤志仍不服上訴。2018年7月9日,汕頭中院再次書面審理後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認為“一審法院將原公訴機關指控的合同詐騙罪變更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沒有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權,屬程序違法”。

至此,王潤志自被公安機關刑拘以來,先後被以偽造印章罪刑拘,被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批捕,再以涉嫌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又先後以合同詐騙罪、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判決,變換了4次罪名。

3年未決,檢方再補充偵查

案件進入第三次一審。

案卷材料顯示,在此前多次審理中,關於3651A採購合同的由來、雅娜公司對該合同是否知情且認可系辯論焦點。

王潤志的辯護人楊志強認為,涉案3651A合同系雅娜公司授權王潤志與家潤多超市簽訂的,雅娜公司對該合同是明知和認可的。

“案件爭議的問題,源於雙方協議中將50個進場條碼增加到80個。”楊志強介紹,因雅娜公司原有的3012A合同進場條碼只有50個且不能增加,而補充協議中要求將進場條碼補充到80個,於是王潤志將與另一公司的3651A合同(有128個條碼)變更到雅娜名下,以變通的方式實現雅娜公司在家潤多門店進場條碼達到80個。

“通俗地理解,為了實現雅娜公司要求的80個條碼,從另一合同‘借’了30個條碼給雅娜公司,賣了雅娜公司的貨,不存在讓雅娜公司多承擔不該承擔的稅票。”王潤志稱,上述變通辦法與相關各方均進行過溝通且同意,“變通後實際上減少了雙方的費用。”

“在雅娜公司報案前,3651A合同在2011、2012年履行了兩年,雅娜公司也有基於該合同的回款。根據雙方約定,超市的貨款是匯到雅娜公司的賬戶上的,如果雅娜公司不認可該合同,是不會給王潤志回款的。”劉凱告訴澎湃新聞,他將繼續為王潤志作無罪辯護。

劉凱介紹,早在王潤志與雅娜公司產生合同糾紛之初的2014年2月21日至26日,雙方在廣州曾就回款結算問題對賬6天。對於這場對賬,雙方均進行了錄音。錄音顯示,在6天的對賬過程中,除3012A合同外,王潤志多次提到3651A合同,雅娜公司工作人員並未否認。

澎湃新聞注意到,該錄音並未被此前的判決採信。4月27日,王潤志對澎湃新聞說,為了進一步印證對賬錄音的真實性,案件發回重審後,他在舊電腦儲存文檔裡找到了失蹤已久的廣州6天對賬的多份視頻。視頻一共14段,由手機錄製,長度為幾十秒至幾十分鐘不等,視頻時間顯示為2014年2月21日至25日。

畫面中,王潤志與雅娜公司負責人呂在坤及其財務等工作人員,就賬目問題進行溝通。王潤志表示,視頻中的聲音與此前向法庭提交過的錄音經對照完全一致,他將在第三次審理中一併遞交這一新證據。參與對賬的一名證人則向澎湃新聞證實了上述對賬錄音及視頻的存在,“當時雙方講好了的全過程都錄音,視頻是我錄製的。”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在汕頭中院第二次發回重審後,潮南區法院曾延長審限三個月,2019年1月31日,潮南區法院再次發出告知,稱案件經檢方補充偵查移送,案件從2019年1月31日重新計算審限。

“3年來,這起案件已經先後由公安、檢察經過了至少3次補充偵查,但到目前為止,檢方的起訴書指控的內容並無變化。”劉凱介紹說,2019年2月27日,潮南區法院曾組織召開了庭前會議。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案件應當三個月內審結,從1月31日到4月30日剛好3個月到審限,“目前還沒有收到開庭通知。”

澎湃新聞多次聯繫雅娜公司及其負責人,希望瞭解雅娜公司作為該案受害人等方面的情況,均未獲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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