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臣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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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臣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

庭審現場 (圖片由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

9月16日,呼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呼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崔臣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崔臣在其擔任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期間,利用其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無視黨紀國法,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要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322.5489萬元、美元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崔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有5727.0995854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崔臣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崔臣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涉案贓款及違法所得依法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來源:內蒙古晨報融媒記者 齊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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