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葛廣平等36名被告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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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葛廣平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八項罪名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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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葛廣平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八項罪名一案。

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葛廣平等36名被告人涉黑案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葛廣平於2013年1月刑滿釋放後,網羅違法犯罪前科人員、社會閒散人員,假借經營合法公司之名非法高利放貸,與軟暴力催收相結合,肆意侵佔借款人錢財。後又通過為河套銀行多戶聯保貸款提供擔保,違法收取保證金、手續費,對逾期付息或還款貸戶糾纏、威脅、伴隨、滋擾及聚眾造勢等非法手段索債,逐漸將非法擔保業務拓展至呼和浩特市區及其他周邊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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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葛廣平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八項罪名一案。

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葛廣平等36名被告人涉黑案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葛廣平於2013年1月刑滿釋放後,網羅違法犯罪前科人員、社會閒散人員,假借經營合法公司之名非法高利放貸,與軟暴力催收相結合,肆意侵佔借款人錢財。後又通過為河套銀行多戶聯保貸款提供擔保,違法收取保證金、手續費,對逾期付息或還款貸戶糾纏、威脅、伴隨、滋擾及聚眾造勢等非法手段索債,逐漸將非法擔保業務拓展至呼和浩特市區及其他周邊旗縣。

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葛廣平等36名被告人涉黑案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葛廣平網羅部分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假借經營合法公司之名“招攬生意”,形成了以葛廣平為組織者、領導者、五名骨幹成員、五名一般積極參加者、二十名其他參加者的較穩定犯罪組織,且層級分明,管控嚴密;長期通過非法高利放貸、非法收取擔保保證金、手續費,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採取軟暴力催收方式,發放高利貸時提前收取首期利息手續費,非法提供擔保時收取高額保證金手續費,催收債務時威脅恐嚇滋擾伴隨強行索債,還藉助組織影響力多次插手民間債務糾紛,非法侵佔被害人財產,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犯罪25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利用旺盛融資需求非法從事高利放貸,把控河套銀行在武川等地區信貸業務,利用軟暴力手段非法討債,給多名被害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精神創傷,利用融資入股高利回報籠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圖為其尋求非法保護,該組織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因此,呼和浩特市中院認定該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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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葛廣平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八項罪名一案。

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葛廣平等36名被告人涉黑案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葛廣平於2013年1月刑滿釋放後,網羅違法犯罪前科人員、社會閒散人員,假借經營合法公司之名非法高利放貸,與軟暴力催收相結合,肆意侵佔借款人錢財。後又通過為河套銀行多戶聯保貸款提供擔保,違法收取保證金、手續費,對逾期付息或還款貸戶糾纏、威脅、伴隨、滋擾及聚眾造勢等非法手段索債,逐漸將非法擔保業務拓展至呼和浩特市區及其他周邊旗縣。

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葛廣平等36名被告人涉黑案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葛廣平網羅部分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假借經營合法公司之名“招攬生意”,形成了以葛廣平為組織者、領導者、五名骨幹成員、五名一般積極參加者、二十名其他參加者的較穩定犯罪組織,且層級分明,管控嚴密;長期通過非法高利放貸、非法收取擔保保證金、手續費,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採取軟暴力催收方式,發放高利貸時提前收取首期利息手續費,非法提供擔保時收取高額保證金手續費,催收債務時威脅恐嚇滋擾伴隨強行索債,還藉助組織影響力多次插手民間債務糾紛,非法侵佔被害人財產,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犯罪25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利用旺盛融資需求非法從事高利放貸,把控河套銀行在武川等地區信貸業務,利用軟暴力手段非法討債,給多名被害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精神創傷,利用融資入股高利回報籠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圖為其尋求非法保護,該組織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因此,呼和浩特市中院認定該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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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葛廣平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八項罪名一案。

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葛廣平等36名被告人涉黑案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葛廣平於2013年1月刑滿釋放後,網羅違法犯罪前科人員、社會閒散人員,假借經營合法公司之名非法高利放貸,與軟暴力催收相結合,肆意侵佔借款人錢財。後又通過為河套銀行多戶聯保貸款提供擔保,違法收取保證金、手續費,對逾期付息或還款貸戶糾纏、威脅、伴隨、滋擾及聚眾造勢等非法手段索債,逐漸將非法擔保業務拓展至呼和浩特市區及其他周邊旗縣。

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葛廣平等36名被告人涉黑案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葛廣平網羅部分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假借經營合法公司之名“招攬生意”,形成了以葛廣平為組織者、領導者、五名骨幹成員、五名一般積極參加者、二十名其他參加者的較穩定犯罪組織,且層級分明,管控嚴密;長期通過非法高利放貸、非法收取擔保保證金、手續費,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採取軟暴力催收方式,發放高利貸時提前收取首期利息手續費,非法提供擔保時收取高額保證金手續費,催收債務時威脅恐嚇滋擾伴隨強行索債,還藉助組織影響力多次插手民間債務糾紛,非法侵佔被害人財產,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犯罪25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利用旺盛融資需求非法從事高利放貸,把控河套銀行在武川等地區信貸業務,利用軟暴力手段非法討債,給多名被害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精神創傷,利用融資入股高利回報籠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圖為其尋求非法保護,該組織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因此,呼和浩特市中院認定該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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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葛廣平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積極參加者二十年到三年不等的刑罰;判決一般參加者六年到一年半年不等的刑罰。

來源:呼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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