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未列入清單但對健康環境有影響的汙染物也應開展監測

環境汙染 環境保護 時政 澎湃新聞 2017-05-12

近日,環保部印發《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以下簡稱“總則”)、《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和《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造紙工業》三項環境保護標準。

環保部環境監測司司長劉志全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介紹,此次自行監測方案覆蓋了從制定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開展監測、做好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全過程的各個環節。同時,對排放的水汙染物、氣汙染物,噪聲情況、固廢產生和處理情況等要素也進行了全面考慮。

劉志全強調,排汙單位的監測不能僅限於個別汙染物指標,至少應包括對應的汙染源所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覆、排汙許可證等相關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汙染物指標。

除此之外,排汙單位在確定外排口監測點位的監測指標時,還應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確定潛在的汙染物,對潛在汙染物進行摸底監測,根據摸底監測結果確定各外排口監測點位是否存在其他納入相關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汙染物名錄中的汙染物指標,或其它有毒汙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

“尤其是對於新的化學品,尚未納入標準或汙染物控制名錄的汙染物指標,但確定排放,且對公眾健康或環境質量有影響的汙染物,排汙單位從風險防範的角度,應當開展監測。”劉志全說。

在監測重點汙染物和汙染物層面,劉志全指出了四類應作為主要汙染物的指標:一是排放量較大的汙染物指標;二是對環境質量影響較大的汙染物指標;三是對人體健康有明顯影響的汙染物指標;四是感觀上易引起公眾關注的汙染物指標。

為何要編制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劉志全告訴澎湃新聞,我國缺少汙染物排放自行監測系統性的技術指導文件。在該背景下,部分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方案的內容不合理,存在排汙單位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監測點位設置不規範、監測項目僅包括主要汙染物、監測頻次設計不合理等問題。因此,應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的指導和規範。

這三項技術標準的印發是否與排汙許可制度改革有關?劉志全解釋稱,地方政府在核發排汙許可證時,應參照相應的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對企業自行監測提出明確要求,並在排汙許可證中進行載明,依託排汙許可制度進行實施。因此,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是排汙許可制度的主要技術支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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