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通報5起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青海省通報5起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省高院通報全省法院

環境資源司法審判工作情況

公佈5起

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在“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近年來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司法審判工作情況,以及省高院黨組對今後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安排部署,並公佈5起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青海省通報5起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東市人民檢察院訴金昌某某公司、平安某某公司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期間,金昌某某公司在與平安某某公司簽訂的硫酸鎳生產線租賃合同終止後,在無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授意其職工趁天黑下雨偷排濃密池的工業廢水至白沈溝河,造成白沈溝河及河岸土壤嚴重汙染。且存儲在平安某某公司院內濃密池中的工業水鎳含量超出國家標準,存在環境汙染的重大風險。海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二公司連帶承擔賠償環境汙染修復費用36.23萬元並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在四個月內處置平安某某公司廠區內濃密池中存儲的工業水;判令平安某某公司在兩個月內治理廠北區排汙口和廠南門處的沉澱池;共同承擔鑑定費用。

【裁判結果】

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金昌某某公司偷排工業廢水入白沈溝河後流進湟水河,造成河水及河岸土壤環境嚴重汙染,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賠償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平安某某公司作為從事硫酸鎳生產企業,具有防治汙染之責,其將部分硫酸鎳生產線租賃給金昌某某公司後,對該公司生產線生產的工業廢水處置未盡到監管職責,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遂判令金昌某某公司自判決生效後十五日賠償環境汙染的修復費用36.23萬元,平安某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連帶承擔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自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處置平安某某公司廠區內濃密池中存儲的工業水;平安某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自判決生效後四個月內治理廠北區排汙口和廠南門處的沉澱池;共同承擔鑑定費用15萬元。一審當庭宣判後,雙方表示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我省首例檢察機關起訴的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主要涉及到具有自動修復功能資源汙染的環境修復責任的承擔問題。雖然水、大氣等資源具有自動修復功能,少量排放可能會通過生物、物理機制等實現自我淨化,但是每一次汙染都會或多或少對環境承載能力產生影響,使其服務功能損失,最終導致生物的減少或滅絕,造成環境資源的價值降低,破壞生態平衡。因此對已經自我修復的汙染採取虛擬成本法測算和判決賠償生態環境汙染的修復費用有其現實意義,體現了保護生態環境的價值理念,具有很好的評價、指引和示範作用。

案例二

●格爾木市人民檢察院訴被告人羅某某某某某等非法佔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羅某某某某某等三人在擔任村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期間,未經相關部門審批許可,以村委會名義非法開墾林地面積9930.52畝。致使林地原有地貌完全改變,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格爾木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某某某某等三人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都蘭縣巴隆鄉布洛格村村民委員會、羅某某某某某等賠償植被恢復費人民幣36127606.29元並及時修復被損毀的植被,恢復土地原狀並制定了詳細的修復方案;賠償本案鑑定費人民幣8000元;四被告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格爾木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某某某等三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其行為均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同時,上述犯罪行為毀壞了原有土地所承載的生態功能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某某某等三人的刑期分別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三人分別被並處相應的罰金;責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共同修復被毀壞的9930.52畝林地,並在五年內恢復生態功能,其恢復標準為判決書中所載明的“修復計劃”標準。並由公益訴訟起訴人負責監督實施生態修復;共同承擔鑑定費8000元及在《青海日報》書面賠禮道歉。三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申請撤回了上訴。

【典型意義】

該案判決責令各被告人共同修復被毀壞的林地,並載明瞭詳細的修復方案和標準,並由當地的檢察機關負責監督實施,使各方力量參與到被破壞土地的治理中,對被破壞土地儘快恢復生態功能,具有積極的保障作用。該案中檢察機關作為負責監督實施修復機關的做法,是生態環境治理和審判實踐的有益嘗試。通過該案的審理,有效遏制了當地破壞環境的非法行為,起到了警示和震懾作用。對於當地牧民群眾,既是生動的法律知識普及,又是深刻的環境保護教育,促使人民群眾樹立起綠水青山的環保意識。

案例三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訴被告人趙某某失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趙某某攜帶家人到自家墓地給已故雙親掃墓,不慎將燃燒的燒紙散落到墓地周圍的草叢,火勢蔓延,導致林地過火,發生火災。過火面積104畝,過火地類為未成林造林地,燒燬樟子鬆、青楊、錦雞兒、沙棘等林木,造成經濟損失208393元。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某某犯失火罪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趙某某對失火林地恢復重植或賠償重植費用。

【裁判結果】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雖因不慎引發火災,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失火罪,應予懲處。但其積極救火併有自首情節,且就被燒燬林地的恢復重植,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對大通縣長寧鎮上鮑村東山失火林地實施恢復重植,重植面積92畝,造林樹種為:胸徑2.5釐米以上青楊雄株及苗高80釐米以上樟子鬆,青楊雄株和樟子鬆各佔50%。於2019年5月底前重植完畢。如在上述期限內不能重植完畢或雖已重植,但經驗收不合格,則由趙某某賠償林地重植費用21.71萬元。遂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典型意義】

調解是貫穿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在環境侵權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統籌社會力量,健全完善調解機制,推動形成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的整體合力,充分發揮司法在環境資源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本案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積極探尋當事人個人利益與生態環境保護的根本利益的交匯點,在注重環境治理、修復的同時,依法保障個人合法權益。此外,受案法院將法律援助與司法審判對接,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師辯護及代理,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解決糾紛、修復環境資源的做法,亦值得肯定。

案例四

●玉樹市人民檢察院訴被告人貢某某某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貢某某某等三人在玉樹市仲達鄉境內邦瓊寺附近山區用鐵絲陷阱非法捕殺三隻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母馬麝並埋屍於現場附近。玉樹市公安機關接群眾報案後在現場將三人抓獲。三隻馬麝整體價值為90000元。玉樹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貢某某某等三人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三被告賠償因非法獵殺導致三隻馬麝死亡所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0000元並公開向社會公眾道歉。

【裁判結果】

玉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貢某某某等三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時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對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的損失。遂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貢嘎平措等三人3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判決三被告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90000元,並公開向社會公眾道歉,將道歉申明刊登於本地區有影響的報刊上。

【典型意義】

玉樹地區在整個三江源國家公園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中處於主體地位,動植物資源豐富。但其地處高原,海拔高、生態脆弱,環境損害恢復難度大,保護、培育顯得尤為重要。玉樹市是玉樹的州府所在地,對玉樹的整個生態環保和建設中具有引領作用。本案在對被告人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行為判處刑罰的同時,要求被告按被捕殺野生動物價值承擔環境損害費用並公開道歉的做法,不僅對類似犯罪起到震懾作用,也對大力培育全社會共同保護好三江源生態文明理念起到促進作用。

案例五

●瑪多縣人民檢察院訴被告人高某等七人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8月間,被告人高某等七人經商議,在未取得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在位於砂金禁採區的瑪多縣花石峽鎮吉日邁村被告人角某承包草場上開採砂金,造成當地草原大量裸土外露,河谷融區潛水層結構及地形地貌景觀被破壞。瑪多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等七人犯非法採礦罪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七被告人支付恢復其破壞地形地貌景觀和植被資源所需費用24.26萬元。

【裁判結果】

瑪多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等七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開採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採礦,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遂以非法採礦罪判處被告人1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承擔修復責任的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在審理中,被告人李某某通過定西中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委託邢臺地礦地質工程勘察院編制了《青海省瑪多縣花石峽鎮吉日邁村砂金過採區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方案》,該方案針對礦區存在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提出了沙堆清理、回填採坑,場地平整,撒播草籽、養護等較為具體的綜合治理措施,其技術上較為可行,工程部署較為合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且得到黃河源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的認可,需治理費用24.26萬元。被告人李某某自願承擔了所需治理費用,並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瑪多,藏語意為“黃河源頭”,地處黃河源國家公園。本案在審理中注重發揮環境司法職能作用,維護自然保護區管理制度的運行,尤其是在生態環境敏感區等生態紅線劃定區內,司法裁判嚴守環境保護優先和生態紅線管理制度,嚴禁任意改變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的行為,防止不合理開發資源的行為損害生態環境,對汙染環境犯罪採取零容忍態度,以對生態環境的損害修復情況作為刑事處罰的重要情節,將環境修復與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相結合。判決和調解結果符合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的要求,對引導當地牧民合理利用草場,有效遏制非法開採,保護自然保護區環境資源具有指導意義。

2013年至2018年,我省法院審結涉環境資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4700餘件。2013到2017年的受案量比五年前上升36.8%。2018年受案量基本與上年持平,但比2016年之前歷年升幅達到50%以上。去年以來,全省法院依法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涉環境資源公益訴訟,審結相關案件40餘件,主要包括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涉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此次公佈的5起典型案例就是涉環境資源公益訴訟類案件,分別涉及環境汙染、非法佔用農用地、毀林、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採礦等領域。”省高院副院長滿志方介紹,環境公益訴訟是《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規定的一項重要訴訟制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改革要求。最高法院制定了《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個《解釋》施行以來,全省法院和檢察機關積極履行法定職能,審查起訴和審理裁判了一批環境資源公益訴訟案件,特別是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依法有力打擊了侵犯生態環境權益的犯罪分子,制裁了破壞生態、汙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在打贏三大攻堅戰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後,全省法院將把環境公益訴訟特別是檢察公益訴訟作為環境資源審判的重點,進一步系統學習、認真研究和深刻把握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精神,注重修復性司法,實現生態環境真正得到修復的目的,不斷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提高審判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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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於瑞榮 綜合青海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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