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民企人才網|案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後發現懷孕

懷孕 法律 經濟 法制 株洲民企人才網 2017-05-22

李女士是公司的一名質檢主管。因工作不能勝任,公司欲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經過一個多月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之後公司依照約定支付了李女士經濟補償金,並辦理了退工手續。一個月後李女士丈夫至公司理論,稱李女士現檢查出已懷孕,且在解除勞動關係之前就已受孕,要求公司撤銷《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恢復勞動關係,公司不同意。李女士訴至勞動仲裁。請問,李女士的勞動仲裁能成功麼?

案例解析:在本案例中,李女士的勞動仲裁不會成功。理由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女職工在"三期"內的,用人單位是不得依據勞動者不勝任工作、醫療期屆滿、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經濟性裁員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對於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並不禁止。本案中,經過一個多月的協商,李女士簽署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是其真實意願的表示,且其應當知道協商解除後的法律後果,至於合同解除後發現懷孕系對自身客觀情況判斷有誤。雙方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對其懷孕並不知情。因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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