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9年7月25日23時50分許,犯罪嫌疑人齊某平醉酒駕駛甘D號牌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國道G244 489km處被我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犯罪嫌疑人齊某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2.52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29日被華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一
2019年7月25日23時50分許,犯罪嫌疑人齊某平醉酒駕駛甘D號牌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國道G244 489km處被我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犯罪嫌疑人齊某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2.52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29日被華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19年7月26日20時25分許,犯罪嫌疑人馬某軍醉酒後無證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喬紫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8km+500m處,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相會時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肇事後馬某軍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駛離現場。經鑑定,犯罪嫌疑人馬某軍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4.56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31日被華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一
2019年7月25日23時50分許,犯罪嫌疑人齊某平醉酒駕駛甘D號牌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國道G244 489km處被我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犯罪嫌疑人齊某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2.52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29日被華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19年7月26日20時25分許,犯罪嫌疑人馬某軍醉酒後無證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喬紫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8km+500m處,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相會時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肇事後馬某軍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駛離現場。經鑑定,犯罪嫌疑人馬某軍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4.56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31日被華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三
2019年7月26日01時50分許,我大隊民警在國道G244 489km處路查,發現駕駛員樑某東涉嫌酒駕。經鑑定,犯罪嫌疑人樑某東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0.91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30日被華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一
2019年7月25日23時50分許,犯罪嫌疑人齊某平醉酒駕駛甘D號牌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國道G244 489km處被我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犯罪嫌疑人齊某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2.52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29日被華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19年7月26日20時25分許,犯罪嫌疑人馬某軍醉酒後無證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喬紫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8km+500m處,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相會時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肇事後馬某軍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駛離現場。經鑑定,犯罪嫌疑人馬某軍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4.56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31日被華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三
2019年7月26日01時50分許,我大隊民警在國道G244 489km處路查,發現駕駛員樑某東涉嫌酒駕。經鑑定,犯罪嫌疑人樑某東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0.91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30日被華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警示教育:
眾所周知,醉駕禍害大,醉駕已入刑。汽車在“醉貓”手裡猶如一件殺人工具!交警蜀黍為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更為了司機本人平安及其家庭幸福,對酒駕醉駕違法行為實行了全天候、零容忍的高壓打擊行動,而且總是耳提命面進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告誡宣傳,但總是有一些人視法律為兒戲,不惜以身試法,傻當違法“醉”(罪)人。因貪杯好飲駕車而鋃鐺入獄,實乃可惜可悲可恨之至!
謹記:司機一杯酒,親人兩行淚。
酒駕醉駕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大家一起來為酒駕司機算算賬
因為醉駕,他要付出多大的代價
案例一
2019年7月25日23時50分許,犯罪嫌疑人齊某平醉酒駕駛甘D號牌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國道G244 489km處被我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犯罪嫌疑人齊某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2.52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29日被華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19年7月26日20時25分許,犯罪嫌疑人馬某軍醉酒後無證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喬紫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8km+500m處,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相會時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肇事後馬某軍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駛離現場。經鑑定,犯罪嫌疑人馬某軍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4.56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31日被華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三
2019年7月26日01時50分許,我大隊民警在國道G244 489km處路查,發現駕駛員樑某東涉嫌酒駕。經鑑定,犯罪嫌疑人樑某東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0.91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7月30日被華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警示教育:
眾所周知,醉駕禍害大,醉駕已入刑。汽車在“醉貓”手裡猶如一件殺人工具!交警蜀黍為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更為了司機本人平安及其家庭幸福,對酒駕醉駕違法行為實行了全天候、零容忍的高壓打擊行動,而且總是耳提命面進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告誡宣傳,但總是有一些人視法律為兒戲,不惜以身試法,傻當違法“醉”(罪)人。因貪杯好飲駕車而鋃鐺入獄,實乃可惜可悲可恨之至!
謹記:司機一杯酒,親人兩行淚。
酒駕醉駕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大家一起來為酒駕司機算算賬
因為醉駕,他要付出多大的代價
在鐵窗裡流淚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這不僅是一句口號
更是法律對所有駕駛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