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錦秋:上市公司實控人要慎用“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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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A股上市公司實控人適用表見代理制度,應該極為謹慎,否則將打開潘多拉魔盒,後果極為可怕。上市公司是眾多股東資產集合,形成了收益共享、風險分擔機制,有些市場主體出了事就向上市公司主張權利,想隨便薅羊毛,這就需要嚴加防範。

近期,華昌達與武漢國創之間的借貸糾紛引起市場關注。筆者認為,要切實保護好上市公司和廣大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自2017年11月以來,華昌達陸續披露涉及多起債務糾紛訴訟,並曝光前實控人顏華涉嫌偽造上市公司公章、董事會決議、法定代表人印章騙取貸款,已披露的涉案金額超過6億元。2017年12月5日,顏華前往香港“跑路”,留下一堆借貸糾紛、債權人紛紛向華昌達主張債權。

華昌達與武漢國創糾紛是一例,武漢國創與華昌達簽訂借款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華昌達從其處借款2億元,顏華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擔保。華昌達與北京華夏恆基5000萬元借款糾紛是另外一例,上市公司為借款人,顏華為擔保人。此外還有多例。

顏華在各個冒名借款案例中的作案手法基本相同,據現任董事長陳澤此前表示,這些借款中的上市公司公章全部是假的,但法院的判決結果卻迥然不同。此前華夏恆基作為原告起訴華昌達,要求華昌達支付5000萬元本金和利息,對此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華夏恆基的全部訴訟請求。

然而,在武漢國創與華昌達簽訂借款訴訟中,湖北省高院判決華昌達向湖北天乾償還借款本金及利罰息(武漢國創債權轉讓至湖北天乾)。法院認為顏華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是公司最大股東、董事長,且負責公司對外融資業務,武漢國創有理由基於其身份相信其有權辦理借款業務,構成表見代理。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究其法律淵源,《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如何適用表見代理制度?最高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表見代理制度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鑑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具體到本案,武漢國創(相對人)是否屬於“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顏華有權代理華昌達”?此前經過司法鑑定,認定武漢國創提交的借款合同等相關文件上加蓋的華昌達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均與華昌達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印章不一致。目前華昌達在公告中,對法院判決表示強烈不滿,稱將立即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而投服中心建議華昌達向社會蒐集一切可以還原事件真相的證據材料及相關信息。

在筆者看來,對A股上市公司實控人適用表見代理制度,應該極為謹慎,否則這將為A股市場打開潘多拉魔盒,後果極為可怕。實控人、大股東、董事長私刻假公章,冒用上市公司名義借錢、然後化為己有,假如隨意適用表見代理制度,債權人(相對人)可以不負責任毫不猶豫相信實控人,想當然認為實控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代理上市公司,認為與實控人等籤協議就是與上市公司籤協議,出了事情就可向上市公司討債,那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東的財產根本就沒有絲毫保障,中小股東只能逐漸遠離這個極度風險市場。

目前,A股市場上市公司實控人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段千變萬化。要防範掏空行為,一方面需要上市公司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對實控人的有效約束;另一方面,也需要社會方方面面的主體自負其責,在與上市公司實控人、大股東、董監高談合作或簽署協議時,要分清他們到底是代表自己還是代表上市公司。如果是代表上市公司,那麼各類市場主體就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看他們是否能夠真正代表上市公司,最起碼要做的事情,就是要看對方提供的上市公司公章,與上市公司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印章是否一致,否則出了問題就要自己負責、與上市公司無關。

上市公司是眾多股東資產集合,形成了收益共享、風險分擔機制,有些市場主體把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東當作弱勢群體,出了事情就向上市公司主張權利,想隨便薅羊毛,這是需要嚴加防範和避免的。

本文源自金融投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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