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蘭一男子空置房屋7年, 如今入住時被要求繳納2萬元費用...

賀蘭 購房 法律 賀蘭廣播電視臺 2019-05-26

幾年前你買了一套房

空置了好幾年

剛打算辦理入住時

物業通知你繳納這幾年內

所有的物業費以及電梯費

應不應該?


近日,賀蘭一位吳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狀況, 他於2012年購買的現房一直未居住,今年辦理入住手續準備入住時,物業公司要求他繳納從2012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份的電梯費、物業費用共計2萬元左右。

賀蘭一男子空置房屋7年, 如今入住時被要求繳納2萬元費用...

吳先生有點納悶,房子閒置了這麼久,沒有住過,沒有享受相關服務,勉為其難繳納物業費還可以接受。只是這房子鑰匙還沒拿到,莫名其妙還要繳一筆電梯費,這就有點讓人難以理解了。

賀蘭一男子空置房屋7年, 如今入住時被要求繳納2萬元費用...

對此,小區物業負責人表示,物業服務不打折,那麼物業費自然也不會打折 。吳先生在2012年9月份就已經具備了交房條件,在簽訂了購房合同以後,就應繳納相關的物業費用,不能因為個人原因不入住而拒絕繳納物業費和電梯費。

賀蘭一男子空置房屋7年, 如今入住時被要求繳納2萬元費用...

那麼,問題來了,業主在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的同時繳納相應費用, 屬理所應當,那如果不享受相關的服務可以不繳納相關費用嗎?

電梯房空置期間是否要繳納相關費用?

根據《物權法》第六章第72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業費是小區物業管理對公共部分的安全管理,維護以及小區房產的維護與安保的管理費用,空置房也得支付。

而小區的電梯是屬於業主共用設施,業主有權利共同維護養護該電梯的使用狀況,所以業主要遵守條例,正常繳納費用。

賀蘭一男子空置房屋7年, 如今入住時被要求繳納2萬元費用...

業主在購買房屋、享受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的同時,就已經開始承擔相應的義務。

如果業主因為個人原因,放棄享受相關的權益就不履行相應的義務,會給小區的物業維修、管理造成極大的困難。

所以,物業管理條例明確的列出了相應條款,業主在購房時,一定要注意避免房屋空置,增加不必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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