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暴力”
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軟暴力”常見的表現形式
一
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於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
二
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三
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於擺場架勢示威、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四
其他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軟暴力”手段
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符合第一條規定的違法犯罪手段,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軟暴力”的定義裡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那麼哪些情形才屬於呢?
(一)黑惡勢力實施的;
(二)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以及因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後又實施的;
(四)攜帶凶器實施的;
(五)有組織地實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認為暴力、威脅具有現實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情形。
由多人實施的,編造或明示暴力違法犯罪經歷進行恐嚇的,或者以自報組織、頭目名號、統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關行為的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
由多人實施的,只要有部分行為人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情形的,該項即成立。
雖然具體實施“軟暴力”的行為人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但僱傭者、指使者或者糾集者符合的,該項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