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原判 銀川中院對馬海龍等31人涉黑案二審宣判'

黑社會 銀川 毒品 靈武 法律 楊志軍 經濟 寧夏新聞網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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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新聞網訊(記者 胡俊)8月9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馬海龍等3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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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新聞網訊(記者 胡俊)8月9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馬海龍等3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維持原判 銀川中院對馬海龍等31人涉黑案二審宣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年初,被告人馬海龍(老鑽)刑滿釋放以來,利用親友、同學等關係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先後糾集被告人楊志軍、吳生廣、馬海洋、馬偉、王保力、丁雲、尤向龍、馬浩、查亮、吳亞龍等人,在靈武市崇興鎮、寧東鎮等地多次持續開設賭場,攫取非法利益,逐漸在靈武市形成了一股惡勢力。被告人馬海龍(老鑽)對其組織成員採取恩威並施的管理手段,採用統一的手勢和口號,通過日常管理和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一套約定俗成和普遍認同的組織紀律和慣例,並以組織成員集中娛樂、發放工資、派發紅包、提供毒品以供吸食等方式對組織成員予以拉攏、控制,最終形成了以被告人馬海龍(老鑽)為首,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層級結構明確,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維護該組織非法權威,該組織在靈武市、寧東鎮等地,多次實施聚眾鬥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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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新聞網訊(記者 胡俊)8月9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馬海龍等3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維持原判 銀川中院對馬海龍等31人涉黑案二審宣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年初,被告人馬海龍(老鑽)刑滿釋放以來,利用親友、同學等關係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先後糾集被告人楊志軍、吳生廣、馬海洋、馬偉、王保力、丁雲、尤向龍、馬浩、查亮、吳亞龍等人,在靈武市崇興鎮、寧東鎮等地多次持續開設賭場,攫取非法利益,逐漸在靈武市形成了一股惡勢力。被告人馬海龍(老鑽)對其組織成員採取恩威並施的管理手段,採用統一的手勢和口號,通過日常管理和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一套約定俗成和普遍認同的組織紀律和慣例,並以組織成員集中娛樂、發放工資、派發紅包、提供毒品以供吸食等方式對組織成員予以拉攏、控制,最終形成了以被告人馬海龍(老鑽)為首,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層級結構明確,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維護該組織非法權威,該組織在靈武市、寧東鎮等地,多次實施聚眾鬥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維持原判 銀川中院對馬海龍等31人涉黑案二審宣判


2019年6月4日,靈武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馬海龍(老鑽)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馬海龍(老鑽)等29人不服,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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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新聞網訊(記者 胡俊)8月9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馬海龍等3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維持原判 銀川中院對馬海龍等31人涉黑案二審宣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年初,被告人馬海龍(老鑽)刑滿釋放以來,利用親友、同學等關係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先後糾集被告人楊志軍、吳生廣、馬海洋、馬偉、王保力、丁雲、尤向龍、馬浩、查亮、吳亞龍等人,在靈武市崇興鎮、寧東鎮等地多次持續開設賭場,攫取非法利益,逐漸在靈武市形成了一股惡勢力。被告人馬海龍(老鑽)對其組織成員採取恩威並施的管理手段,採用統一的手勢和口號,通過日常管理和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一套約定俗成和普遍認同的組織紀律和慣例,並以組織成員集中娛樂、發放工資、派發紅包、提供毒品以供吸食等方式對組織成員予以拉攏、控制,最終形成了以被告人馬海龍(老鑽)為首,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層級結構明確,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維護該組織非法權威,該組織在靈武市、寧東鎮等地,多次實施聚眾鬥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維持原判 銀川中院對馬海龍等31人涉黑案二審宣判


2019年6月4日,靈武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馬海龍(老鑽)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馬海龍(老鑽)等29人不服,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維持原判 銀川中院對馬海龍等31人涉黑案二審宣判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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