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區耿鎮副鎮長、派出所長等21名涉黑人員獲刑

西安市高陵區耿鎮副鎮長、派出所長等21名涉黑人員獲刑

西安市高陵區耿鎮副鎮長、派出所長等21名涉黑人員獲刑

記者 熊璽 文/圖

西安市高陵區耿鎮副鎮長、派出所長等21名涉黑人員獲刑

陽光訊 以馬安橋(西安市高陵區耿鎮耿北村原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為首的會性質組織長期操控農村基層政權,欺壓幹部群眾,攫取非法利益,原高陵區耿鎮副鎮長、鎮人大主席劉宏剛,公安高陵分局耿鎮派出所代理所長尤戰峰,充當該團伙“保護傘”。昨日上午,西安市蓮湖法院對該涉黑團伙集中宣判。

形成以村主任為首的黑社會

馬安橋,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大專文化,曾任高陵區耿鎮耿北村党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三年又六個月。

楊宏喜,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原系西安市高陵區耿鎮耿北村村委會主任。2008年11月馬安橋隱瞞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的事實,擔任西安市高陵區耿鎮耿北村黨支部書記,次年又當選耿北村村委會主任。

上任之後馬安橋籠絡村委會幹部楊宏喜、吳某忠、孟某等人,把持農村基層政權,糾集刑滿釋放人員充當打手,結交鎮領導劉某剛、公安派出所代理所長尤戰峰作靠山、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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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組織層級分明、人員結構穩定、分工明確。被告人馬安橋對整個組織的運行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為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楊宏喜、黃某聽命於馬安橋,參與實施多起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吳某忠、孟某作為村委會幹部,為該組織攫取經濟利益出謀劃策並參與具體施;被告人茹某為獲取經濟利益,得到馬安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照顧,僱凶將張某打成重傷;被告人陳某成立公司夥同馬某橋從事詐騙活動,並長期為馬某橋管理違法所得;被告人周某積極參與非法採礦,並按照黃某的安排,糾集社會閒散人員,滋擾、恐嚇被害人張某;被告人劉某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安排,全面負責非法採礦現場工作。被告人楊宏喜、黃某、吳某忠、茹某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為積極參加者,陳某、孟某、周某、劉某為其他參加者。

把持基層政權 謀取非法利益

該組織通過成立公司、偽造相關材料等手段,利用部分組織成員擔任村幹部形成的便利條件,多次實施詐騙、貪汙等犯罪行為,侵吞、騙取政府、企業徵地、租地賠償款。進行非法採砂活動,獲取高額經濟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以尋求包庇、保護。並將收入用於組織日常開銷、支付僱凶傷人的費用以及承擔被抓成員家屬的日常開銷。為進一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和維繫組織的存續發展提供經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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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組織以高陵區耿北村為據點,把持基層政權多年、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對有不同意見的幹部、村民輕則打罵,重則致人重傷。且在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時,有國家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包庇、縱容。在該區域確立了強勢地位,稱霸一方,對當地群眾形成了心理強制,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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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傘”副鎮長獲刑十二年又六個月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非法採礦罪、貪汙罪、行賄罪,判處馬安橋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非法採礦罪,判處楊宏喜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以被告人劉宏剛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以被告人尤戰峰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其餘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勞改釋放人員破壞選舉、把持基層政權、騙取國家財產的黑惡案件,也是西安市首例黑社會頭目與保護傘同案判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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