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進行時」甘肅省檢察院公佈6起涉黑涉惡案件 | 盤踞一方暴力斂財,王佐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瘋狂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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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檢察院發現並移交保護傘線索64條

6月11日,記者從甘肅省檢察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截至6月10日,全省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惡犯罪案件568件2008人,提起公訴299件2044人,其中以黑社會性質犯罪起訴14件303人,以惡勢力犯罪起訴191件1362人;對342件涉黑涉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偵查,監督公安機關立案27件75人,糾正漏捕121人,追加起訴151人;發現涉黑、涉惡、涉傘線索530條,全部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對暴露出的行業監管漏洞,提出檢察建議12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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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瞭解到,在此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省檢察院先後派出五輪由院領導帶隊的督導組,對市、縣級兩級檢察院進行督導檢查,逐級壓實政治責任,及時幫助基層把脈問診、對症施策。通過督導建立完善涉黑涉惡“保護傘”線索移送機制,嚴格落實“一案三查”和“兩個一律”,共發現並向紀檢監察機關移交“關係網”“保護傘”線索64條。

“督促各地加大線索排摸和跟蹤監督力度,最大限度擠壓黑惡勢力生存空間;在辦案中嚴查細審,注重發現案件背後存在的‘保護傘’‘關係網’線索,確保掃黑除惡與‘破網打傘’同步進行。”楊波表示,檢察院將進一步加大督導力度,適時派出督導組,幫助基層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採取掛牌督辦、包案督辦、發佈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案件督導力度,確保進入檢察環節的案件快捕快訴,全面提升打擊質效。

甘肅省檢察院通報

6起集中提起公訴的涉黑涉惡典型案例

在6月11日下午省檢察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省檢察院還向社會公佈了全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6起涉黑涉惡典型案例,分別是:

蘭州市石某等37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2019年6月9日,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石某等37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提起公訴。

被告人石某於2014年刑滿釋放後,糾集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2016年石某與被告人劉某某結識,劉某某多次指使石某帶領其組織成員幫助其討要債務,石某從劉某某處獲得經濟上的資助,逐步形成“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豢養關係。該組織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固定,在蘭州市西固區等地密集實施違法犯罪,嚴重干擾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目前,共指控犯罪事實30餘起,涉及尋釁滋事、組織賣淫、強姦、非法拘禁、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聚眾鬥毆等10餘種罪名。

蘭州市城關區朱某某等24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2019年6月9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朱某某等24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提起公訴。

被告人朱某某長期糾集社會閒散人員,通過替人討債、聚眾鬥毆、強索乾股等手段,發展組織,積累了一定經濟實力。2016年底以來,被告人朱某某以某娛樂會所為據點,招聘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以被告人朱某某為首,秦某某、祝某、張某、胡某某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威脅、恐嚇、毆打、籠絡娛樂會所營銷人員,充當“地下執法隊”,干涉其他娛樂行業經營、插手民間經濟糾紛,非法討債謀取經濟利益,共實施違法犯罪20餘起,涉及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持有槍支、故意傷害等6項罪名,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武威市涼州區姚某甲、姚某乙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2019年6月6日,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以姚某甲、姚某乙為首的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提起公訴。

被告人姚某甲於2013年申請設立涼州區某小額貸款公司,在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期間,為催收貸款及高額利息,僱傭被告人潘某某、姚某某等人組成所謂的“風險控制部”,配備專用車輛及電話,多次有組織的採用滋擾、糾纏、強拿硬要等軟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貸款。自2015年至案發,以姚某甲、姚某乙為首要分子,潘某某、姚某某等7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共實施違法犯罪5起,嚴重影響了當地社會秩序。

臨夏自治州東鄉族自治縣趙某某等2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2019年6月1日,臨夏自治州東鄉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以趙某某為首的2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提起公訴。

自2012年以來,被告人趙某某糾集籠絡被告人韓某某、高某某等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長期在臨夏市、東鄉縣河灘鎮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向多名參賭人員發放賭債。為討要賭債,通過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並使用威脅、恐嚇、滋擾等軟暴力手段,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百姓。該犯罪集團共實施違法犯罪22起,涉嫌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罪名,擾亂了當地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酒泉市肅州區柴某甲、柴某乙等22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2019年6月6日,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以柴某甲、柴某乙為首的22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提起公訴。

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等4人,僱傭史某某、王某某等18人,成立公司,在肅州區各手機賣場、摩托車和電動車銷售店發佈“零首付”小額貸信息,誘騙被害人簽訂分期借款協議,非法高利放貸後,以被害人逾期未及時還款為由,虛增欠款債務,肆意認定違約,採取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手段,隨意限制人身自由,逼迫交納高額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該集團共實施犯罪22起,涉案金額達24萬餘元。

酒泉市肅州區覃某某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2019年6月5日,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以覃某某為首的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提起公訴。

2014年5月以來,被告人覃某某、何某某等7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長期盤踞在肅州區,設立傳銷窩點9個,以推銷商品為名,通過誘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脅迫被害人購買虛構產品、加入傳銷組織,發展下線30餘人,形成了層級分明,紀律較強的非法傳銷網絡組織,涉嫌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和非法拘禁犯罪,共騙取財物53萬餘元,嚴重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張富貴)

武威市通報4起

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典型案例

記者從省掃黑辦獲悉,武威市通報4起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典型案例。

武威新能源裝備製造產業園管理委員會工勤人員裴國平參與惡勢力團伙非法索債問題。涼州區國融小額貸款公司負責人姚國錄等人組成的惡勢力集團,僱傭裴國平等人採取滋擾、糾纏、跟隨、看守等手段強行催債討債,擾亂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秩序。2018年11月27日,涼州區公安局對裴國平等人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涼州區檢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1日,涼州區紀委給予裴國平開除黨籍處分。

古浪縣大靖派出所原任所長安治履行職責不到位,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教導員薛全及大靖派出所現任所長楊玉山、民警崔國鵬等人推諉應付、有警不接等問題。2016年2月,古浪縣大靖派出所在處理高雙奎(羅建興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等人毆打大靖鎮村民趙某某、高某某並索要賠償案時,處警不力,經簡單調查後予以結案,導致惡勢力犯罪行為未及時查處,對此,時任所長安治負有直接責任。2018年6月,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大靖派出所在處理大靖鎮村民周某某與羅建興(惡勢力犯罪團伙頭目)借貸糾紛案時(舉報惡勢力團伙犯罪線索),推諉應付,有警不接,對此,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教導員薛全、大靖派出所所長楊玉山負有直接責任。2018年2月,大靖派出所民警崔國鵬在處理高雙奎毆打大靖鎮村民趙某某案時,未按相關程序有效處置警情,對此,崔國鵬負有直接責任。2019年4月26日,古浪縣紀委給予安治黨內警告處分、楊玉山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古浪縣監委給予薛全警告處分、崔國鵬記過處分。

古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靖中隊原副中隊長閆云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充當“保護傘”、大靖派出所民警李能虎在執法過程中亂作為的問題。2017年至2018年期間,古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靖中隊副中隊長閆雲與羅建興、高雙奎(惡勢力犯罪集團主要成員)交往頻繁, 相互請吃,出借資金給羅建興從事高利借貸,並參與惡勢力犯罪集團發放、催收貸款。2018年2月至8月,大靖派出所民警李能虎與高雙奎之間聯繫頻繁,在處理高雙奎毆打大靖鎮村民趙某某案時,未按相關程序有效處置警情,利用警察身份幫助高雙奎聯繫他人下落,擅自登錄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查詢外出人員信息欲違規採取臨控措施。2019年5月27日,古浪縣紀委給予閆雲開除黨籍處分,古浪縣監委給予閆雲降級處分、李能虎記過處分。

民勤縣人民法院審判員、湖區法庭庭長湯希品為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問題。2013至2014年,民勤縣三雷鎮個體戶袁文祥組織趙某某等人聚眾賭博,並在賭場提供高利貸。2016年8月,民勤縣湖區法庭庭長湯希品,在審判執行袁文祥訴趙某某賭博高利借款案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收繳保管涉案款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正確行使審判權、執行權,濫用職權,為惡勢力充當“保護傘”。2019年5月25日,民勤縣監委給予湯希品撤職處分,建議調離政法系統。(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 尤婷婷 )

永昌縣檢察院依法

對何某某等8人涉惡團伙案提起公訴

6月10日,何某某等8人涉嫌開設賭場、非法拘禁、故意傷害一案,經省人民檢察院批覆,由永昌縣人民檢察院以涉惡案件依法提起公訴。

該案案情複雜、涉及多個罪名、涉案人員多,案發後,永昌縣人民檢察院迅速成立了以副檢察長為組長的專案組,採用了“捕訴一體”辦案模式。在偵查階段,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為案件“打準打實”奠定了基礎。在審查階段,專案組加班加點對案件反覆論證,嚴把案件事實證據質量,加快辦案節奏,依法提起公訴。

該案的辦理,有力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淨化了社會風氣,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彰顯了檢察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敢打必勝和除惡務盡的堅定決心和責任擔當。(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尤婷婷)

酒泉肅州區人民檢察院

依法批捕汽車租賃涉惡團伙10名嫌疑人

記者從甘肅省檢察院瞭解到,近期,肅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捕一起10人惡勢力團伙“舊案”,使藏匿在“時光背後”,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的“隱患”案件得以挖掘糾處,進一步體現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開展的雷霆力度和霹靂手段。

犯罪嫌疑人單某某、常某某等10人,在酒泉市肅州區長期從事汽車租賃過程中,逐步形成較為穩固的惡勢力犯罪團伙。他們打著汽車租賃的旗號,行“私自定損加費”的“掠奪性”盤剝、攫取之實,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

2010年,犯罪嫌疑人單某某註冊成立酒泉某某汽車租賃公司,吸收常某某、趙某某做合夥人開展“業務”,其租賃車輛為合夥人及其關聯人掛靠。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馮某某、俞某某、楊某某等人,以同樣手法分別經營另三家汽車租賃公司,並僱傭其他犯罪嫌疑人為常業員工或打手維持“經營”。為了實現犯罪目的,他們共同推舉犯罪嫌疑人單某某,以汽車租賃協會會長的身份,組織、指揮、號召他們“追查、追蹤、看管、敲詐”逃避租賃費人員。

現查明,自2012年起,該案犯罪嫌疑人在單某某的組織、指揮下,先後4次以不同參與程度和參與頻次被組織起來,將被害人孟某某、於某某、潘某某、謝某某採取追蹤、堵截的辦法,“拘禁”至經營的汽車租賃公司內,採取威脅、毆打、拘禁、逼迫下跪等手段,暴力收取錢財。其中,收取放縱違約後的高額租賃費用共計108500元;以未主動交車形成車損的“賠償費”、追款動用人力物力的“車馬費”、隨意計算增加的租賃費為由,敲詐勒索被害人錢財103800元。同時,在向被害人潘某某追索、敲詐錢財過程中,因潘某某被逼無奈、不堪忍受,從“關押”的二樓窗戶跳下,造成腿部盆骨骨折。本案全案共涉及非法拘禁罪和敲詐勒索罪2個罪名。

根據目前查明的事實,該案犯罪期間為2012年至2014年,最早的以非法拘禁罪定性,已經超過追訴時效期限。此次“舊賬新算”,一方面源於徹查黑惡勢力犯罪、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之需,另一方面是依法追究“高額”敲詐勒索犯罪、嚴格把握追訴時效期限的“10年”範圍和計算方法,以捍衛刑事法律威嚴,打出“掃黑除惡”聲威,迴應人民群眾關切。這裡的敲詐勒索“高額”,是指依法達到“數額巨大”以上情節的額度。

盤踞一方,暴力斂財,作案19起!

王佐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瘋狂十年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開設賭場,非法拘禁,聚眾吸毒,插手蘭州新區建築行業、娛樂行業、房屋拆遷、土地租賃等領域。王佐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十年就是一部詮釋“無惡不作”的書,這本書記滿了該團伙的累累惡行。2013年,西固警方一起案件的偵破,揭開了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層層面紗。2018年3月15日上午10時,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王佐良等14名被告人進行了公開開庭宣判。主犯王佐良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10項罪名,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席某某等1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罰。一審宣判後,王佐良等11名被告人提出上訴。省法院二審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 為害一方的惡霸

王佐良有這麼兩個綽號“王老三”、“三掌櫃”。在他落網之前,這兩個綽號糾結起來,擰成一條無形的繩索,在新區的商人、部分居民群眾的喉嚨上打了個死結,讓他們不敢說、不能說,甚至不敢向公安機關舉報,唯有破財消災、以求自保。

當警方走訪新區當地群眾,徵集王佐良一夥的犯罪事實時,依然有群眾心有餘悸,對王佐良一夥的往事諱莫如深。直到向警察反覆確認王佐良確實已經落網後,才願意小心翼翼地提起這個名字。

某商人在新區開洗浴城,為了擺平王佐良,就想花錢買平安,給過他一張卡,並告訴員工王佐良來就領到貴賓廳。

2012年5月在蘭州新區建設徵地期間,王佐良等為強行承包工程,在新區二號湖工程的工地上,糾集部分村民阻攔北京東方園林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施工,強行從該公司承包價值80多萬元的土方工程。後將工程轉包,獲利數萬元。

2011年蘭州新區建設徵地期間,王佐良利用永登縣中川鎮方家坡村村民苗某某承包的荒地,在不符合蘭州新區徵地補償標準的情況下,帶領人手前往方家坡村村委會施壓,要求獲得土地賠償款。後方家坡村村委會被迫將屬於集體土地補償款73萬餘元支付給王佐良。

警方對王佐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情況調查歷時三年多,除了該團伙的犯罪事實時間跨度大,取證調查困難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很多受害人或逃往他鄉,或隱姓埋名,或生死未卜,要聯繫到他們需要去更遠的地方。受害人或不敢說,或逃亡,給警方的調查取證造成了一定困難。但是,這也讓警方瞭解到王佐良一夥魚肉鄉里、為害一方到了何等嚴重的地步。

2 一件故意傷害致死案成“導火線”

2013年11月2日上午8時許,中石化蘭州分公司化工廠職工王某某被發現死在西固區杏胡臺三甲山便道上。

屍體是被路過的農戶發現的,他發現後立即報了案。接警後,西固公安分局迅速組織警力,在市局相關部門的配合下開展偵破工作,經偵查發現,王某某生前涉賭,而蘭州市永登籍無業人員王佐良、西固區刑滿釋放人員席某某、米某、陳某武、陳某強、鄧某某等6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11月11日,王佐良、席某某、米某、陳某武、陳某強、鄧某某等6人相繼落網。

當年12月4日,該案被省打黑辦列為省級掛牌督辦案件。通過審查,王佐良等6名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王佐良供述,他聽說王某某“扣點子”賺了錢,於是就找了王某某,想讓他將“扣點”時贏的人寫個名單,並寫上“扣點”方法,然後他拿著單子去找欠王某某錢的人要錢。王某某不說,遭到幾人毆打,期間,幾人將王某某的保暖內衣脫掉。后王某某逃脫,次日凌晨被發現死在杏胡臺毆打現場附近。後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因全身多發性損傷合併低溫死亡。

隨著辦案人員的細緻摸排與深挖,一個以王佐良為首,以賭養黑、惡霸一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終於暴露在陽光下。

3 惡行累累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這是一個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他們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就是“三掌櫃”王佐良。

王佐良,外號王老三、三掌櫃,男,漢族,1976年生,蘭州市永登縣人,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有吸毒史。2000年,王佐良為在蘭州提升名氣,在西固將“混社會”的吳某砍致重傷,後因非法持有槍支被判刑。

自2003年刑滿釋放以來,王佐良糾集席某某、米某等14人,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至2011年已形成以王佐良為首,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密集實施違法犯罪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採取以賭養黑的方式,招場聚賭、討債要債、巧取豪奪、放高利貸,收取保護費,非法斂財200多萬元。王佐良等人要麼對涉賭人員以“抽老千”為名非法拘禁、毆打,將賭資全部搶走;要麼對欠高利債還不上賭債的涉賭人員,以威脅傷害其家人生命的手段,逼其還債,致有些涉賭人員為了防止他們報復,背井離鄉。更有甚者,王佐良等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為了攫取更多非法利益,乘蘭州新區大開發之機,插手拆遷、建築工程,在民辦企業強收保護費,嚴重干擾和破壞了新區社會治安秩序和經濟發展。

為加強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王佐良對團伙成員進行了分工,明確了各自職責任務。由他負責整個犯罪團伙;席某某負責賭場選址和安全;米某負責討債要債,在各娛樂場所、民辦企業強收保護費;陳某武負責召集涉賭人員和交通工具。收取的各種不法收入,全部上交王佐良,統一發放人員工資,統一購置槍彈、刀棍等作案凶器並集中保管,統一配發通信工具。如果成員稍有不從,即實行幫規戒律懲罰。

據當年參與案件的民警回憶,當時王佐良團伙成員描述的王佐良,是一個生性多疑、喜怒無常、心狠手辣、極有手腕的人。王佐良刀不離身,可能會留下個人信息的事從來不做。比如他從不在蘭州買房,因為買房會留下信息,他在蘭州有多處藏匿點,但都是臨時租賃的,隨租隨換,且只有幾個心腹才知道具體位置;比如他頻繁更換手機號,抓到他時他身上就帶著好幾部老式手機;他從不用銀行卡進行大宗交易,所有的大宗交易通過現金完成。生性多疑的王佐良甚至連親信都不信任:團伙二號人物、擔任“軍師”的席某某,雖然是王佐良的心腹和得力助手,但王佐良經常跳過席某某,直接指揮其手下。此外,王佐良生性涼薄、喜怒無常,面對團伙成員時都不例外,除動輒毆打、辱罵手下外,王佐良還利用毒品控制團伙核心成員。

4 主犯被判無期徒刑

在這十餘年的時間裡,王佐良黑社會性質組織稱霸一方、恃強凌弱、爭強鬥狠,先後作案19起,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故意傷害、開設賭場、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買賣槍支彈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類案件。

該案經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後,王佐良等11名被告人提出上訴。省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及適用法律均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9月20日,省法院對王佐良等1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了二審宣判。

該案首犯王佐良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罰。

自2000年起,王佐良為提升名氣糾集他人在蘭州市西固區將“混社會”的吳某砍致重傷,後因非法持有槍支被判刑,2003年4月刑滿釋放後陸續網羅席某某、米某等社會閒散人員,並帶領“小弟”,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王佐良為組織者、領導者,以席某某、米某、陳某武及常某某為積極參加者,以陳某強、鄧某某、苗某某、趙某某、代某某、楊某某、鄧某某、李某、範某某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長期在蘭州市西固區、蘭州新區等地開設賭場、暴力討債、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獲取非法利益,欺壓群眾,先後實施違法犯罪10餘起,且致多人傷亡,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開設賭場、非法拘禁、非法買賣槍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強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等11個罪名。通過上述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在蘭州市西固區、蘭州新區非法賭博行業、所謂“混社會”圈子以及新區開發建設部分領域形成重大影響和非法控制,給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嚴重干擾和破壞了當地治安、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對這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的宣判,進一步彰顯了法律的權威,有力震懾了犯罪分子,也向全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充分展示了我們堅決依法嚴懲黑惡犯罪的決心和信心。

整理

2019年6月13日

作者:新甘肅客戶端

新媒體制作:楊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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