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高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公佈一批涉黑涉惡案件審判情況

甘肅高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公佈一批涉黑涉惡案件審判情況

每日甘肅網訊(蘭州晨報/掌上蘭州記者姚智)5月31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眾發佈這一階段全省各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行動取得的成果,並對平涼郭文案、蘭州彭亮案、敦煌胡鑫案等8起涉黑涉惡案件的判決情況,及一起目前正在華亭市人民法院審理中的穆琚東涉黑案庭審情況進行了介紹。

據瞭解,甘肅高院組織全省法院開展“大排查、大核查”和“一案雙查”,建立甄別、移送、會商機制,分批分次篩查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9萬餘件,排查出“校園貸”“套路貸”等線索147條。截至5月底,全省法院摸排並移送有關部門疑似黑惡線索1076條,部分線索已立案偵查。

甘肅法院近期部分涉黑涉惡案件

1.平涼市郭文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以來,被告人郭文為獲取客車運營利益,強迫他人合股經營,又籠絡吳嶽祥、葛建華等人在平涼汽車東站及周邊巡邏,成立“地下執法隊”。2012年8月之後,為實現其非法目的,郭文又先後註冊成立四家營業性公司,以公司為掩護,陸續招納任新茂、甘雯等18人作為經理或員工分別安置於公司內部,從事非法活動。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對平涼至銀川線路上的客車統一管理,強行收取服務費,非法向他人高息放貸,長時期開設賭場,並借公司之名,將非法債務合法化,非法獲取經濟利益200餘萬元。為追討賭債、高利貸,郭文親自指揮、指派任新茂、史明軒等人實施搶劫犯罪1起、非法拘禁8起、敲詐勒索6起,同時還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被害人30餘人,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

2019年5月24日,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郭文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1年到管制8個月不等的刑罰。

2.蘭州彭亮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彭亮等人從2014年7月開始,以團伙形式組織多名婦女在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各娛樂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從中非法斂財,逐步形成了以彭亮為首,以其他團伙成員積極參與且人員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2016年7月,團伙成員楊鵬濤刑滿釋放,彭亮帶領祁華強等人組成車隊大張旗鼓,接其出獄、設宴接風,形成惡劣社會影響。隨著該犯罪團伙內部結構的日益嚴密,財務、人員分工的日益明確,逐漸坐大成勢,危害一方,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等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並利用上述非法獲利購買槍支、汽車、刀斧、對講機等作案工具、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維持組織的持續發展。為進一步擴大組織勢力、影響和利益,又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聚眾鬥毆、非法持有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5月31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彭亮等人有期徒刑20年至1年不等的刑罰。

3.酒泉胡鑫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被告人胡鑫、胡剛系同胞兄弟。2000年起,被告人胡鑫、胡剛在經營敦煌市七裡鎮鐵家堡村供暖工程、酒吧期間,通過隨意辱罵、毆打他人,欺壓百姓,收取費用,惡意斂財,以“出手狠”聞名。在敦煌市七裡鎮惡名遠揚,被稱為“胡鎮長”。2008年以來,被告人胡鑫以規範敦煌七裡鎮沙石料市場銷售為由,在敦煌 市七裡鎮個別國家工作人員幫助下,與被告人胡剛結夥成立了敦煌市恆久沙石料有限公司,招募副經理、財務等工作人員,在沙石料銷售進出通道設立關卡,公司為員工提供食宿、交通費用,強行收取管理費,對不服從管理者以開除、罰款、停業整頓進行管理。該公司通過暴力手段,逐步壟斷了敦煌七裡鎮及黨河河道沙石料的銷售權,攫取鉅額財富,形成了以胡鑫為首,楊玉平、李燕燕為骨幹成員,胡亮、李鑫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2012年,為達到把持農村基層政權,侵吞農村集體資源的目的,被告人胡鑫通過非正常手段擔任鐵家堡村黨支部書記後,網羅親信,插手房地產開發,成立敦煌市恆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商養黑,以黑護商,實施了故意毀壞財物、職務侵佔、挪用公款、逃稅、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多種犯罪。

5月31日,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胡鑫等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2年至1年不等的刑罰。

4.靜寧穆琚東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該案於5月28日開庭,目前正在審理當中。該案首要分子穆琚東有多次犯罪前科,刑滿釋放後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在靜寧縣城欺行霸市、揚名立威。以壯大聲勢為目的故意拉攏各種社會不良分子,坐大成勢,稱霸一方。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干擾司法。

目前,審理工作還在華亭市人民法院緊張進行。

5.張掖朱家輝惡勢力案件:被告人朱家輝、王光耀、賈洋等人在張掖甘州區內逞強耍橫、惹是生非,在網吧、酒吧、賓館等地惡意挑釁,隨意毆打他人,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實施了多起惡勢力慣常實施的尋釁滋事犯罪,情節惡劣。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經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朱家輝等人因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2年6個月至1年不等的刑罰。

6.蘭州譚經凱案、楊進隆惡勢力案件:由於楊進隆案相關人員系未成年人而依法分案處理。2017年以來,被告人譚經凱、黨飛龍、康永濤及楊進隆、馬金龍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成員較為固定,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蘭州市城關區多次實施持械聚眾鬥毆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譚經凱、黨飛龍、康永濤為糾集者,楊進隆、馬金龍等人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該犯罪團伙多次在娛樂場所聚眾鬥毆,實施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置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於不顧,社會危害性嚴重。

5月31日,蘭州市城關區一審判決,譚經凱等人因聚眾鬥毆罪被依法判處6年至3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楊進隆等人因聚眾鬥毆罪被依法判處2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

7.會寧白東亮惡勢力案件:被告人白東亮、張國華、馬發榮等人為攫取非法利益在會寧縣東關農貿市場結成利益共同體,形成了一定的控制力,隨意毆打他人,社會影響惡劣。該惡勢力團伙自2014年承包農貿市場以來,在該市場內違建72間彩鋼房,向商販出租,收取租金,並向進入該市場的所有車輛違規收費,嚴重擾亂農貿市場秩序,破壞了市場的正常經營活動,因攤位費收取等問題與多人多次發生爭執,並毆打多人致傷,成為盤踞在會寧縣農貿市場的一個惡勢力“毒瘤”。該惡勢力團伙受害人數眾多,社會危害性嚴重,實施了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

5月31日,會寧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後,一審判決白東亮等人有期徒刑2年5個月至2年不等的刑罰。

8.岷縣馬由素夫惡勢力案件:該惡勢力以被告人馬由素夫為糾集者,馬者咪力為骨幹成員,趙發土曼等人為其他成員,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惡勢力,長期盤踞於岷縣鎖龍鄉三溝金礦礦區及漳縣東泉鄉直溝村一帶,通過浸泡尾礦、?渣的方式,非法侵採國家礦產資源。同時,該惡勢力在該區域種植藥材、放牧的過程中,欺壓當地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清理整治礦山秩序過程中,以馬由素夫為首的家族成員,多次聚眾辱罵、威脅、恐嚇、圍攻、毆打執法人員,持石塊、鋤頭等凶器公然暴力抗法,在執法現場搶奪民警槍支,致多名執法人員受傷。被告人馬由素夫等以暴力方法多次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馬者咪力公然在執法現場搶奪民警槍支,構成搶奪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經過公開審理,被告人馬由素夫等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1個月至1年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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