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呼和浩特苗迎春等十被告人涉黑案公開宣判 主犯獲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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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呼和浩特苗迎春等十被告人涉黑案公開宣判 主犯獲無期徒刑

7月12日上午,以苗迎春為首的10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犯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依法公開宣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貪汙罪、行賄罪、尋釁滋事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等多項罪名。據瞭解,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二例涉黑案件。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以苗迎春為首的被告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達9人,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操縱輿論工具、插手民間經濟糾紛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或者濫用新聞媒體監督權力的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同案另一被告人劉晏)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所轄區域的媒體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認定該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決:對主犯苗迎春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積極參加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般參加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二年。

同時,被告人劉晏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為了徇私故意歪曲事實和違背法律,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故依法以被告人劉晏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內容來源:北方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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