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組織及“保護傘”同堂受審 “黑老大”一審獲刑二十二年!

黑社會性質組織及“保護傘”同堂受審   “黑老大”一審獲刑二十二年!


6月19日上午,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馬某橋等21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公開宣判。以馬某橋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非法採礦罪、貪汙罪、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黑社會性質組織及“保護傘”同堂受審   “黑老大”一審獲刑二十二年!


蓮湖法院審理認為:

2008年以來,被告人馬某橋利用其擔任西安市高陵區耿鎮耿北村黨支部書記和主任的職務便利,籠絡村委會幹部數人,用金錢利益腐蝕賄賂國家工作人員劉某剛、尤某峰為其充當“保護傘”,把持農村基層政權,糾集刑滿釋放人員充當打手,以經濟利益為誘餌,拉攏多人為其效力服務,操控耿北村所有徵地、租地建設項目,騙取租地補償款,虛構建設項目貪汙公款,組織人員非法挖砂,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壟斷村域經濟,稱霸一方,給村民形成心理強制,嚴重危害當地經濟、社會秩序。

黑社會性質組織及“保護傘”同堂受審   “黑老大”一審獲刑二十二年!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如下:

(一)組織特徵

該組織層級分明、人員結構穩定、分工明確。被告人馬某橋對整個組織的運行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為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楊某喜、黃某聽命於馬某橋,參與實施多起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吳某忠、孟某作為村委會幹部,為該組織攫取經濟利益出謀劃策並參與具體實施;被告人茹某為獲取經濟利益,得到馬某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照顧,僱凶將張某打成重傷;被告人陳某成立公司夥同馬某橋從事詐騙活動,並長期為馬某橋管理違法所得;被告人周某積極參與非法採礦,並按照黃某的安排,糾集社會閒散人員,滋擾、恐嚇被害人張某;被告人劉某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安排,全面負責非法採礦現場工作。被告人楊某喜、黃某、吳某忠、茹某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為積極參加者,陳某、孟某、周某、劉某為其他參加者。

(二)經濟特徵

該組織通過成立公司、偽造相關材料等手段,利用部分組織成員擔任村幹部形成的便利條件,多次實施詐騙、貪汙等犯罪行為,侵吞、騙取政府、企業徵地、租地賠償款。進行非法採砂活動,獲取高額經濟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以尋求包庇、保護。並將收入用於組織日常開銷、支付僱凶傷人的費用以及承擔被抓成員家屬的日常開銷。為進一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和維繫組織的存續發展提供經濟支持。

(三)行為特徵

在被告人馬某橋的指使、安排、保護及默許下,該組織先後實施了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非法採礦罪、貪汙罪、行賄罪並實施了七起違法行為。

(四)危害性特徵

該組織以高陵區耿北村為據點,把持基層政權多年、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對有不同意見的幹部、村民輕則打罵,重則致人重傷。且在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時,有國家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包庇、縱容。在該區域確立了強勢地位,稱霸一方,對當地群眾形成了心理強制,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

黑社會性質組織及“保護傘”同堂受審   “黑老大”一審獲刑二十二年!


該案是我市首例“保護傘”與涉黑組織成員同案受審的案件。被告人劉某剛作為鎮領導的職務便利,對該組織詐騙、貪汙行為進行包庇、縱容。尤某峰利用其耿鎮派出所代理所長的職務便利,縱容包庇該組織違法犯罪行為,該組織稱霸一方,嚴重危害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黑社會性質組織及“保護傘”同堂受審   “黑老大”一審獲刑二十二年!

以被告人馬某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成員,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採礦、詐騙、貪汙、行賄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把持農村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騙取租地、徵地補償款、賠償款,通過違法犯罪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被告人馬某橋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楊某喜、黃某、吳某忠、茹某、陳某、孟某、周某、劉某參加以馬某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劉某剛、尤某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以馬某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馬某橋、楊某喜、茹某、李某亮、孫某康、郭某元、李某、王某超、索某章、張某政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馬某橋、楊某喜、黃某指使他人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被告人馬某橋、黃某、周某還採取滋擾手段,恐嚇他人,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馬某橋分別夥同陳某、劉某剛、楊某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馬某橋、楊某喜、黃某、周某、劉某、張某齊、陳某興、茹某星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馬某橋、孟某、吳某忠、劉某剛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

被告人馬某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15萬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對被告人馬某橋、楊某喜、黃某、吳某忠、茹某、陳某、孟某、周某、劉某、劉某剛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馬某橋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黑社會性質組織及“保護傘”同堂受審   “黑老大”一審獲刑二十二年!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1000餘人現場旁聽了宣判,中央、省、市近20家媒體參與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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