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非法採砂首起涉黑命案二審宣判:頭目張新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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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報8月13日訊(記者周萍英)8月13日上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新民等1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准組織、領導者張新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張新民等14人涉黑案是首起長江非法採砂涉黑命案。該涉黑涉惡團伙首要成員張新民、張紅某、張清某,3人為同胞兄弟,在當地被稱為張老大、張老二、張老三。2005年,三兄弟成立燕窩調劑行,以聚眾賭博、非法經營獲取暴利起家。從2014年起,張新民團夥在洪湖市長江燕窩汽渡碼頭至洪排閘碼頭的江面非法採砂,肆意破壞長江生態環境。為樹立自己強勢地位,張新民團夥多次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打擊、征服採砂競爭對手,私自在長江水域劃分勢力範圍,並對該水域作業的採砂船舶按照採砂噸位收取保護費。

2016年11月4日上午9時許,張新民等人看見杜某鋒的“九江採196”船正在採砂,因雙方之前素有積怨,張新民等人事先謀劃、蓄意報復,邀約9名團伙成員分乘兩艘快艇驅趕“九江採196”。“九江採196”遭到快艇多次撞擊,雙方發生械鬥。期間,杜某鋒被鋼叉刺中左胸,後送至洪湖市燕窩鎮衛生院,經救治無效死亡。

“11.04”案發生後,荊州、洪湖兩地警方迅速成立專班,廣泛徵集張新民團夥的涉案線索,以張新民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洪湖市燕窩鎮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事實也逐漸被查出。該涉黑組織造成1人死亡、1人輕傷、2人輕微傷,他人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判處張新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1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三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萬元至10萬元的罰金以及沒收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張新民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於13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准組織、領導者張新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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