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對9起涉黑涉惡犯罪案件的25名被告人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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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昨天,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道外區、道里區、雙城區、尚志市、方正縣、巴彥縣等6個基層法院,對9件涉黑涉惡犯罪案件的25名被告人進行同步公開宣判。

此次公開宣判是哈市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進行的第13批集中公開宣判,也是中央掃黑除惡第14督導組自6月10日進駐哈爾濱開展督導工作之後,全市進行的第5批集中公開宣判。

這9件黑惡犯罪案件中,有以辦理“無抵押貸款”為名實施“套路貸”進行敲詐勒索、詐騙等犯罪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漏犯;有長期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出租車駕駛員向其交納“保護費”,非法控制出租車運營市場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有對業主及裝修工人進行恐嚇,阻止進戶及裝修,給小區居民及裝修工人造成恐慌的惡勢力團伙;還有此前宣判的夏立穎團伙、于波團伙、閆志明團伙及呂建財團夥的漏犯。2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1年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30萬元至3000元不等罰金。

據統計,截至2019年8月6日,哈爾濱市開展了13批集中公開宣判,共有85起案件62個涉黑涉惡集團(團伙)中的484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嚴懲。特別是中央掃黑除惡第14督導組在哈市開展督導工作以後,哈爾濱市分別於6月18日、6月21日、6月27日、7月4日和8月6日,分5批快審重判了一批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和“保護傘”案件,共有29起案件、17個涉黑涉惡犯罪集團(團伙)中的141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嚴懲。通過多次密集的公開宣判,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鼓舞了鬥爭士氣,提高了人民群眾支持和參與專項鬥爭的熱情,政治生態、社會治安、營商環境持續向好。

名為“無抵押貸款”實為“套路貸”

楊某(已判刑)於2015年10月成立哈爾濱某乾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系以辦理“無抵押貸款”為名實施“套路貸”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徐某亮於2015年11月加入該組織活動。

該組織採用虛增債務、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簽訂空白租賣房協議等手段,並對借款人實施敲詐勒索、詐騙、搶劫、盜竊、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在該組織犯罪過程中,徐某亮參與實施審件、放款、催收等行為。

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徐某亮指使周某泉、陳某銘、韓某向公安機關出具虛假證言,致使楊某沒有受到法律追究。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間,被告人徐某亮連續參與詐騙犯罪5起,既遂數額96650元,未遂數額2000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間,被告人徐某亮參與敲詐勒索犯罪6起,既遂數額86600元,未遂數額13300元。

審判結果

道外區法院依法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包庇罪,判處被告人徐某亮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8萬元。

房屋還未交付強行砸門讓業主入住

佟某會(在逃)、李某彬(在逃)、王某龍系黑龍江某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其中,佟某會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彬系該公司監事,王某龍系該公司經理。2018年5月至10月,以王某龍、佟某會、李某彬為糾集者,韓某雷(公司保安)、徐某勝(王某龍司機)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在未付清建築商郭某建築尾款的情況下,不顧郭某阻攔強行砸破單元門,讓業主入住尚未交付的房屋。

同時,王某龍、佟某會、李某彬覺得支付給業主馬某某作為動遷補償款的8套住宅和兩套門市房超過之前所簽訂的拆遷金額,在多次找到馬某某想要回4套抵頂房無果後,指使韓某雷、徐某勝多次對馬某某及裝修工人採取辱罵、打砸方式進行恐嚇,阻止進戶及裝修,為非作惡、欺壓群眾,給小區居民及裝修工人造成恐慌。

審判結果

雙城區法院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王某龍有期徒刑5年,判處韓某雷有期徒刑4年,判處徐某勝有期徒刑3年6個月。責令王某龍、韓某雷、徐某勝退賠被害人馬某某1.08萬元。

“碰瓷”酒駕司機敲詐勒索財物

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間,被告人冷某夥同閆某明、歐陽某亮、劉某濱、楊某、穆某姬、莊某波(均已判決)等人在哈爾濱市道外區、香坊區、賓縣等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預謀、有組織地尋找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司機,伺機駕車尾隨並故意碰撞被害人車輛,以報警相威脅,敲詐勒索被害人財物。

冷某等人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惡勢力犯罪團伙。冷某實施敲詐勒索罪6起,犯罪數額共計20.23萬元,犯罪所得贓款被其揮霍。冷某於2019年3月1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認了犯罪事實。

審判結果

道外區法院認為,本案系以閆某明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團共同犯罪,冷某系主犯,案發後冷某主動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暴力脅迫出租車司機交“保護費”

2008年以來,張某飛糾集顧某龍、懷某東、張某東及許某洋、王某旭、金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長期霸佔哈爾濱市道里區哈藥路與河洲街交口,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在此拉客的多輛出租車駕駛員交納“保護費”,非法控制出租車運營市場,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張某飛為組織者,顧某龍、懷某東、張某東等多名成員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08年至2018年底,張某飛霸佔哈藥路與河洲街交口,強行向載客去江北學院路的出租車駕駛員收取“保護費”。張某飛指使王某旭、金某等人在此看場子,以恐嚇、打罵的方式驅趕不交“保護費”的出租車駕駛員,並先後指使顧某龍、懷某東、張某東等人向每臺車收取每月300元或400元的“保護費”。顧某龍、懷某東、張某東等人將收取的錢款交給張某飛,張某飛免除幾人在此處拉客的“保護費”。其中,顧某龍收取出租車駕駛員莊某、宮某、林某等人共計32700元,交給王某旭7000元,其餘部分交給張某飛;懷某東收取出租車駕駛員湯某某、張某某、姜某某等人共計4500元,全部交給張某飛;張某東收取出租車駕駛員湯某某、張某某共計2400元,全部交給張某飛。

2016年至2018年12月,張某東在哈藥路與河洲街交口,在張某飛等人形成的收費模式下,繼續以恐嚇、打罵的方式驅趕不交“保護費”的出租車駕駛員,除幫助張某飛收取固定幾臺出租車每月的費用外,還單獨嚮往江北學院路拉載乘客的其他出租車駕駛員強行收取每臺車每趟20元的費用,其不在現場時,指使肖某麗代收。張某東收取出租車駕駛員陳某某、宋某某、馬某某等人共計7340元,肖某麗代收2920元。

綜上,張某飛實施敲詐勒索犯罪金額合計49860元,顧某龍實施敲詐勒索犯罪金額合計32700元,懷某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金額合計4500元,張某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金額合計12660元,肖某麗實施敲詐勒索犯罪金額合計2920元。

審判結果

道里區法院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張某飛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其他4名被告人2年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3萬元至3000元不等罰金。

惡勢力集團在小區開賭場抽頭

從2012年起,孟某榮參加以於某(已判刑)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為獲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尚志市內實施開設賭場的犯罪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2012年,孟某榮參與於某、陶某海、李某亮、胡某林等人在尚志市尚志鎮某北小區開設的賭場,於某指使陶某海負責管理賭場,給工作人員及參賭人員發放工資和車費;孟某榮負責抽頭漁利;李某亮(已判刑)和劉某東(另案處理)負責放哨;王某仁(另案處理)負責賭場雜事;胡某林負責開車拉於某去賭場取抽頭漁利。賭場每天參賭人數30—40人,每天抽頭漁利1萬—2萬元,共抽頭漁利約60萬元。孫某某因在賭場內輸錢,並欠下高利貸無力償還,迫於於某等人惡勢力壓力,將自己的房屋變賣償還賭債。

2013年2月至4月,於某夥同孟某榮、陶某海、李某亮、胡某林等人,在尚志市尚志鎮世某富苑小區開設賭場。賭場每天參賭人數20—30人,每天抽頭漁利1萬—2萬元,共抽頭漁利60萬元。張某某因在該賭場內輸錢,並欠下於某賭債8萬元無力償還,致使張某某的妻子於某服農藥自殺。

審判結果

尚志市法院依法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孟某榮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萬元。

攔截打砸車輛暴力壟斷長途客源

2017年7月至12月期間,哈爾濱某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經營者安某(在逃)取得了哈爾濱市至巴彥縣鎮東鄉韋家崗屯大客車經營權後,為壟斷客源,與夏某穎(已判刑)一起組織並指揮被告人付某及宮某眾、丁某福、路某、劉某民、王某(均已判刑)、張某(在逃),在客車運營線路上以暴力手段阻止其他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活動,形成了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肆意攔截車輛,辱罵、恐嚇、毆打司機及乘車人,並打砸車輛。其中,付某參與作案5次,後於2019年5月5日到巴彥縣公安局投案。

2017年7月11日5時許,付某夥同夏某穎在巴彥縣鎮東鄉鎮東中學附近將被害人任某某駕駛的私家車輛截停。夏某穎上前非法盤查任某某拉客情況,在任某某提出質疑時對其進行辱罵,並與付某一起用拳頭擊打任某某面部、肩部,任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後,夏某穎賠償任某某300元。

2017年7月20日7時許,付某夥同劉某民在巴彥縣鎮東鄉王家店道口處將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私家車輛截停,二人非法盤查並辱罵車內人員,在張某某拉乘的父母下車後,付某、劉某民用棒球棒欲毆打張某某父子。張某某的母親喬某某上前勸阻,被付某等人用棒球棒將頭部、手部打傷。張某某打電話報警,付某和劉某民誤以為張某某找人來幫忙,便打電話召集宮某眾、丁某福、路某到現場,因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趕到現場而未再次發生廝打。經醫院診斷,喬某某頭皮外傷、左手軟組織挫傷。案發後,安某賠償喬某某醫療費6000元。

2017年10月9日5時許,付某夥同路某在巴彥縣鎮東鄉振生村張家崗屯附近將被害人閆某某駕駛的私家車輛截停,付某上前非法盤查並辱罵閆某某,用拳頭擊打閆某某面部、身體等部位,之後駕車逃離現場。案發後,付某賠償閆某某1500元。

2017年10月中旬某日14時許,付某、宮某眾、丁某福、劉某民在巴彥縣鎮東鄉張家崗道口附近,將被害人木蘭縣的鄭某某駕駛的出租車輛截停,非法盤查並辱罵鄭某某。宮某眾用拳頭擊打鄭某某臉部,劉某民將出租車上的棚燈掰掉。在鄭某某欲駕車離開時,付某等4人又用腳踢出租車前部,並強行讓其返回木蘭縣。案發後,宮某眾賠償鄭某某車輛損失1500元。

2017年11月的某日7時許,付某夥同王某在巴彥縣鎮東鄉韋家崗屯附近,將李某某駕駛的出租車輛截停,二人非法盤查後得知李某某車內拉乘的4人系去哈爾濱市的乘客,便辱罵、毆打李某某,並電話召集路某、張某,路某、張某到現場後再次毆打李某某,之後付某等4人強行讓出租車上的4名乘客乘坐安某、夏某穎經營的大客車離開。

審判結果

巴彥縣法院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採用租車“碰瓷”方式敲詐勒索錢財

呂某財(已判刑)、馬某(在逃)均系吸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期間相識,此後仍有聯繫。2018年6月初,馬某找到呂某財,提議採用租車“碰瓷”方式敲詐錢財,並由呂某財帶人挑選車輛實施,馬某帶人出面商談賠償事宜。

同年7月,呂某財糾集張某威(已判刑),張某威又糾集劉某鵬實施敲詐勒索。8月,馬某糾集劉某明、張某華加入該犯罪團伙。自2018年7月中旬至8月末,呂某財、馬某夥同劉某鵬、劉某明、張某華、張某威等人組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在方正縣、巴彥縣、肇東市、肇州縣、青岡縣等地,以呂某財、劉某明腳被租乘車輛碾軋,向運管部門舉報及以暴力、恐嚇相威脅的手段,向司機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其中,劉某鵬敲詐勒索12起,數額3萬元;劉某明敲詐勒索2起,數額5500元;張某華敲詐勒索2起,數額5500元。

審判結果

方正縣法院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劉某鵬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張某華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劉某明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責令劉某鵬、劉某明、張某華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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